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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章程

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16:34:45


(2018年5月22日,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Anhui GuanZi Association(简写CAG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管子、《管子》和管子文化(以下简称“三管”)或管学研究者和文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党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管学和文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管学研究和地域文化研究,促进管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管学成果转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管学走向大众、走向实践、走向教育、走向机关、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颍上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三管”或管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管子文化活动。


二、规划组织“三管”或管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发掘、研究、普及“三管”或管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科学研究方法,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整理、编译出版“三管”或管学研究书、刊,组织、创作、出版三管或管学研究音像作品和电子出版物。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三管”或管学学术研究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解决有关“三管”或管学研究的课题,发挥“三管”或管学研究咨询作用,紧密结合地方各项建设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三管”或管学研究和文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三管”或管学研究项目的论证评估、研究成果和其他“三管”或管学研究作品的鉴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党、政、政协文史机构文史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文史哲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三管”或管学研究知识和兴趣的、从事文史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社会各界对“三管”或管学素有研究、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文史或管学爱好者。


五、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文史或管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指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表决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在“三管”或管学研究或相关研究领域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和活动的文史、社科工作者和其他服务“三管”或管学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


十一、筹措经费;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需要除外),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4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2018年5月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改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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