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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期)论管仲的执政理念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2/8/28 8:58:15



论管仲的执政理念
丁原明
 
内容摘要管仲作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他不仅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奴隶制往封建制转变的改革思想与主张,而且还表达了一种法天道、因人情、顺民心、求和谐的进步执政理念。此种执政理念虽然无法同今天的先进执政理念相提并论,但从中仍可得到某种启发与借鉴。
关键词:管仲思想与主张执政理念启发与借鉴
 
管仲(前?——前645)作为我国从奴隶制往封建制过渡的春秋时期的政治家,他辅佐姜齐桓公所提出的革新主张和思想,主要保留在今存《国语》之《齐语》,《管子》之《大匡》、《中匡》、《小匡》,以及《春秋》之三传(《左传》、《谷梁》、《公羊》)、《史记·管晏列传》等文献中。根据这些文献所载,管仲的革新主张和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突破西周井田制的旧框子,实行“相地而衰征”。《齐语》说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则民移”,《小匡》说他主张“相地而衰其正(征)”,《大匡》说他实行“案田而税”。此之“衰”,意谓等差、差别。亦即按土地的好坏,以等级差别来收税。西周井田制是奴隶制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即说明周天子是天下土地的唯一所有者,而诸侯对土地有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他们只能以向周天子进贡的形式实现其隶属关系。管仲所说的“相地而征衰”、“案田而税”,也就是《春秋》所记载的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的“初税亩”,都是主张“履亩而税”,都承认私有土地制度的合法性,但其比鲁国的土地改制却早得多,这说明管氏的改革率先向过时了的井田制发出不寻常的挑战。
其二,突破分封制的旧框子,实行官僚行政体制。西周分封制的重要内涵即是宗法制与世袭制相结合,也就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远近分配政治和财产权力。管仲在对待士农工商“四民”的职业分工上虽然还有分封制的遗存,认同“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的旧体制,但他却反对以宗法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而主张按照职业和社会行政编制组织居民。《小匡》说:“制国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由此,管仲提出“作内政而寄军令”,把行政编制与军事编制结合在一起,即所谓:“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规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小匡》)显然,这是要以行政化、官僚化的体制取代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其标志,一是对官吏实行薪俸制,即“赋禄以粟”(《大匡》)。在分封制度下,诸侯国的国君、卿、大夫的收入主要来自剥削所受封土地范围内的奴隶劳动,而管仲在改革中提出国君要给各级官吏发俸禄。二是废除官吏的世袭制,即《孟子·告子下》所记述的“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这里虽然说“士”官不能世袭,但《小匡》篇却主张农工商民中“其秀才之能为士者”,可以选拔到士阶层中来。这些便进一步证明,管仲的改革是以打破西周分封制为目标的。
其三,适应社会体制转变的要求,提出“尊贤育才”的政策。管仲重视贤良人才在实现齐国富国强兵和称霸诸侯中的作用,不仅认为农工商民中的“秀才之能为士者,则足赖也”(《小匡》),而且还强调“举贤良,而后可以废慢法鄙贱之民”(《中匡》)。正是在他的这种重贤举贤人才思想的影响下,齐桓公在其召集的最大的一次诸侯盟会即葵丘之会上,将“尊贤育才,以彰有德”(见《孟子·告子下》)作为一条盟约。与奴隶制的世卿世禄制相比,封建官僚制官吏的产生是选贤任命的。管仲把重贤举贤作为选拔官吏的方针政策,这既满足了列国竞争对人才的需求,又否弃了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封建改革的实质已耀眼于历史的画卷之中。正是由于管仲一生立志于改革创新,所以他不仅在当时受到“夫管仲,天下之大圣也”(《大匡》)的赞誉,而且在他之后的孔子也对其多有褒扬,乃至在今天他成为人们敬仰的一位古代改革家。
然而,站在时代精神的视域,我们评价管仲的改革不能仅从技术操作层面看他提出了哪些具体的思想和主张,而更应当从精神理念的高层次维度上去发觉它为今天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哪些值得借鉴的价值。这里,首先涉及到对现存《管子》书的使用问题。一般认为,《管子》书除了上述《大匡》三篇等直接记述管仲的思想和活动外,还包括继承管仲遗说而加以发挥的管仲学派的著述、战国田齐政权时期各家各派稷下先生的著述、甚至包括被编入了的西汉时期的某些著述,如《轻重》篇等。由于《大匡》三篇偏重于技术操作层面记述管仲的言论和活动,故对其改革创新的执政理念彰显得不够明晰,但在管仲学派和稷下先生的著述中,管仲的执政理念却得到了提升与显扬,其与管仲的思想和实践活动可以说具有一脉相承的关联性,这大概也是西汉刘向整理编纂有关管仲的资料时,将该书命名为《管子》的根本原因和依据。概括这两方面的著述,笔者初步认定:法天道、因人情、顺民心、求和谐,即是管仲的根本执政理念。
(一)法天道
“天”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在西周具有神学信仰的意义,所谓“天命”即是对“天”的神学性诠释。根据《大匡》等三篇,管仲对天的解读与西周有差别,他多把天视作空洞抽象的外在假托或依据,例如他认为公子纠与公子小白闹内乱是“天不幸降祸加殃于齐”(《大匡》),而齐国对其他诸侯国采取或“救”或“伐”的行动,也只是“敬天之命令,以救伐”(同上)。但不管上述活动或成功或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事的作用发挥得好与坏,即所谓“功足以得天与失天,其人事一也。”(《小匡》)管仲既将天视作空洞抽象的外壳而又加进人事的功用,这就弱化了西周之“天”的神学性质,并有可能使天朝着客观化、实存化的方向发展。
正是沿循管仲的突破,无论管仲学派抑或稷下学者大多数把“天”称之为“天”之“常象”、“常道”,或称之为“天地之道”、“天地之常”,并认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形势》)。此之“常”、“则”不是神学究意义,而是宇宙观律义,亦即天常地则乃今天所说的自然规律或客观规律,它可以有秩序的重复出现,但不能改变它、取消它。因此,《重令》说:“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形势解》又说:“天覆万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既然如此,那么就有一个人怎样对待天常地则的问题。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主张“圣人因天;天时不作,勿为客”(《势》),“法天合德,参于日月,佐于四时”(《版法》)。所谓“法天”、“因天”,也就是因循和尊重客观规律而行动,不与客观规律对着干。在他们看来,尊重和因顺客观规律对于明君贤相来说特别重要,其事业的成功与失败最终取决于能否按客观法则而行动。故《形势解》说:“明主上不逆天,下不圹地,故天予之时,地生之财。乱主上逆天道,下绝地理,故天不予时,地不生财。故曰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这里的“明主”即投射着对桓公、管仲这类明君贤相的指谓,并说明尊重客观规律、法天道而治一直是自管仲以来的齐国政要们的执政理念,只不过发展到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那里把它升华和总结出来了罢了。
(二)因人情
人情作为内含人性、人之心理情感及人的社会风俗等要素的范畴,《管子》书在《大匡》三篇以外的著述中,几乎被提到了与“天道”同等重要的地位。如《君臣下》说:“神圣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长,此天之道,人之情也。天道人情,通者质,宠(穷)者从,此数之因也。”《禁藏》说:“夫为国之本,得天之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人情也含摄人心。在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看来,天道与人情是二而为一、互相贯通的,举凡改革创新活动、推行治国立政措施等,既不能违背天道也不能违反人情、人心,否则国君就难以成为“霸王之主”(《重令》)。这些看法无疑是暗含着对管仲改革经验的总结,对照管仲“四民分业”的社会编制主张,其中不就是考虑到农、工、商民由于各自朝夕相处能形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心里从而把它们按职业的相同性进行分别居住吗?因此,管仲改革的成功,不仅是顺应了客观历史发展规律的结果,而且也适应了人性、人情和人的社会心理的共同诉求,只不过“人情”在管仲那里仅是一种潜台词,而在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这里却得到了阐扬。
正是基于这种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管仲学派和稷下先生们认为“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权修》),它既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又可以把握操作。其办法就是:“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无绝,我生育之。……故以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牧民》)这就是所谓满足人的欲望和需要的“四欲”,及违背人的欲望和需要的“四恶”。《史记·管晏列传》把管仲的基本执政理念说成是“与俗同好恶”,并进而阐述说:“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这里的“俗”即是民俗,说明人情、欲恶、民俗都属于人性化的范畴。可见,管仲辅佐齐桓改革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他因顺了人性、人情、人道及人的社会风俗习惯。
(三)顺民心
西周奴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奴隶主贵族把奴隶视为牛马而不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到春秋时期就不同了,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和奴隶们不断获得解放,作为士农工商的“四民”不仅扩大了数量,而且其身份和地位也得到了显著提高。正是概括总结了这种社会现实,管仲在改革中提出了“士农工商者,国之石民也”(《小匡》)的民本思想。此之“石”,唐旧注云:“犹柱之石也,故曰石也”,并认为士农工商四民是“国之本”。管仲把“四民”作为治国立政的柱石、根本来看待,这在当时应属于进步的执政理念,并在记述管仲言论的其它篇中也得到了展现。如《霸形》载桓公问管仲说:“敢问何谓其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霸言》也载管子的回答:“夫霸王之所始也,以民为本。”
既然如此,那么管仲的“民本”执政理念的内涵是什么呢?在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的记述中将其概括为“顺民心”。即所谓:“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得众而不得其心,则与独行者同实”(《参患》)。那么,执政者怎样做才能顺民心呢?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们提出:一是要重视农业粮食生产,认为粮食多了才能富国强兵、称霸诸侯。《治国》篇说:“夫富国多粟生于农,故先王贵之。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则必事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巧饰而利家事。”这种把食粮生产作为农业生产基础的主张,既体现了古代农业文明的特点,又为民众的安身立命提供了社会保障,因而是顺民心的重大举措。二是实行不务农时和“予之无取”的政策。所谓不务农时主要指保证农民的春、夏、秋三季的务农时间,即《君臣下》所说的“民有三务”。所谓“予之无取”,即是根据民之“四欲”,尽量满足他们的衣食欲望和各种需求;根据民之“四恶”,尽量在物质和精神心灵上减少对他们的侵蚀。在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看来,对民众实行“予之无取”既体现了人性、人情的诉求,又符合正义无私的天道公理,即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牧民》),“能予而无取者,天地之配也”(《形势》)。像《管子》书有关篇主张“取于民有度”,反对当权者穷奢极欲,以及提出减少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战争等,都是对“予之无取”政策的具体落实。三是在对待民众的管理上主张礼法并用。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一方面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主张用这四维去管理教育民众;另方面又根据人有欲恶之情,主张用赏罚等法律手段去引导、规范民众的行为。这就是《禁藏》篇所说;“居民于其所乐,事之于其所利,赏之于其所善,罚之于其所恶,信之于其所余财,功之于其所无诛。”但总起来说,无论管仲学派抑或稷下学者所提出的这些顺民心的举措都与管仲的执政理念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像《大匡》等三篇在把“四民”视作国家“柱石”的同时,又主张对“四民”实行薄赋敛、轻关税之征以及少用刑罚等,即开启了这方面的先河,而到管仲学派和稷下学者这里则得到了概括、总结和阐扬。
(四)求和谐
根据《大匡》三篇等资料,管仲的改革是以温和渐进的方式进行的,其目标就是要使社会生活达致“大礼”的境界。当齐桓公问他怎样“为国”时,管仲回答说:“远举贤人,慈爱百姓,外存亡国,继绝世。起诸孤,薄税敛,轻刑罚,此为国之大礼也。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小匡》)显然,这是一幅明主掌国柄用贤臣、百姓间慈爱相处、法律廉而不伤大众,让人民过上优游自在生活的和平景象,其中则渗润着管仲追求社会和谐的执政理念。
后来,无论管仲学派抑或稷下学者都发展了管仲的这种以“大礼”求和谐的思想,认为“大礼”既是天地的秩序,又是天道、人情的和谐统一,故“立政出令用人道,施爵禄用地道,举大事用天道”(《霸言》)。按照尹注:此之“人道”即指“人心”;“地道”则指“平而无私”,它是公平无私的天道在人间的显现,因而也指对“地利”的分配要做到公平无私;“天道”则指天时,“心应天时然后可以举大事”。可见,在《管子》书中:天道、地道、人道是一个“道”,三者都是为人行事、治国主张不可违背的客观法则。而在古人眼里,天道圆、地道方,而人道则代表了人心所向。故举凡改革创新、理政治国,只要法天道、重地道、顺人心就能取得无往而不胜的成效,即所谓:“主劳者方,主制者圆。圆者运,运者通,通则和。方者执,执则固,固则信。”(《君臣下》)这种说法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天地人三位一体的思想,并为管仲追求社会和谐的执政理念找到了哲学终极依托。
总之,管仲主张法天道而治,这实际表达了一种通过合规律而达到合目的的思想,并带有科学态度的萌芽。而他的因人情、顺民心的主张,则表达了作为执政者怎样对待百姓大众的问题,并成为古代以民为本思想的先导。管仲由追求社会和谐而被后学者提升到天地人一体的和谐,这也为以后的明君贤相的治国主政留下了选择余地,并为后来儒道诸家的和谐观念做了先期准备。而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执政理念的问题愈来愈受到中国高层执政者的重视和阐述,诸如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和谐社会等,都属于当代最先进的执政理念。管仲的执政理念虽然无论如何都不能与今天的先进执政理念相提并论,但它却代表了古代政治家对这个问题的艰难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重新探析管仲的执政理念,也许仍可从中得到某种启发与借鉴。(作者: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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