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期)论清代前期淮河流域航运的管理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2/8/29 9:07:38
蒲霞
【摘要】在开发淮河流域航运的过程中,清政府在管理机构、疏浚管理、闸坝管理和水源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严密而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这一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下,淮河流域的航运的开发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关键词】清代;淮河流域;航运管理
交通运输是清代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清代统治者控制全国的网络和纽带,清统治者对交通的开发和管理极为重视。清代统治者在大力开发淮河流域航运的同时,注意加强淮河流域航运的管理,在管理机构、疏浚管理、闸坝管理和水源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严密而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这一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下,淮河流域航运的开发取得了很显著的成绩。目前研究淮河流域有关问题的学者不少[2],但对清代淮河流域航运管理这一问题作专门性论述的却不多。鉴于此,本文拟对清代淮河流域航运的管理作一些研究[3],以期对清代淮河流域交通开发作进一步的了解和研究。
一、 河道管理机构
清初,河运管理机构参酌明制,逐渐调整简化。清代六部中设有工部,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都水司、都吏科经承一人。河防科经承二人。桥道科经承一人”[4],其中“都水掌河渠舟航,道路关梁,公私水事”[5]。还设有河道总督。定鼎北京后,即设置河督,时称“总河”,其建制一直十分稳定,直至光绪后期,河督建制才被废置。河道总督在淮河流域设有两人,其中“江南一人”,驻淮安;“山东河南一人”,驻济宁。河道总督是督办黄河、运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长官。河道总督职责非常明确,“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综其政令”,即综揽一切有关河道的政令,诸如疏浚堤防,治理河渠等,而其“营制视漕督”[6],即河督衙署则仿地方督署例,署内不另置属官,河务策划多由私交幕友襄助,文牍及日常行政,则交书吏承办。
河道总督在淮河流域的设置和驻地有所变化。顺治初设一人,驻山东济宁,称“总河”。康熙十六年(1677年),移督江苏清江浦(今淮阴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还驻济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总河并驻之。雍正时,分设四个河道总督。其中,河南、山东境内黄河、运河称东河,设河东道总督,驻济宁。雍正二年(1724年),置副总河,驻武涉,专理北河。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雍正八年(1730年),增置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雍正九年(1731年),置北河副总河,驻固安,并置东河副总河,移南河副总河驻徐州。雍正十二年(1734年),移东河总督驻兖州[7]。
河道总督之下分道、厅、汛三级管理,并设置各种官员管理河道事务。河督下置属官,除部分地方守、巡道及州县官兼领外,还有专职官员。河道库一人,驻清江浦,掌出纳沿河款项;专司或兼管河道六人,其中四人分驻淮河流域的徐州、淮安、济宁、兖州。每段还设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等,分段责成,诸如河道岁修、抢险、分汛、修筑汛河堤埝、闸坝,挑浚淤泄,导引泉水等事务。另外,设有未入流的闸官,每段下设闸坝汛,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管理各闸的启闭,以使闸坝按时蓄泄。河督还拥有直属部队,称“河标”及“河营”。标营制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负责河工调遣、督护疏浚、堤防守汛及抢险等。河兵有自己的职责,如“宿桃归仁堤工,原系黄河厅汛专管,应于该厅汛内,调拨河兵数名,巡防保护,霜降后撤回”[8]。这说明河兵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巡防保护河堤的。南河、东河、北河三督之分工也较明确。南河辖区主要是江苏、安徽,掌黄淮汇流入海及清口泄水行漕;东河辖区主要是河南、山东,掌黄河南下汶水分流及运河蓄泄;北河辖区为直隶境,掌漳、卫河入运归海及永定河疏浚与堤防。清朝《国朝河臣记》:“治河之官,惟国朝为密,盖以漕运为重,势不得不然也。而遇合龙大工,临时检派者,或多至二、三百员”。其中,南河道总督职任最为最大。
清政府对于淮河流域各河段的管理归属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如乾隆二十四年,规定:“淮徐河海等属水利干支各河,业已挑浚深通。除本系河工,仍以河工之汛员为专管,厅员为兼辖外。如有关农田并关河工者,由地方官河官各分其任。如止洩田畴雨水,不关河工者,全归地方官管理,均分别专管兼辖,以免诿卸。其有一河而跨数州县者,各按河道坐落,分界管理。又一河应派二员分管者,亦于分工处。各按界内河道,善为经理。或劝用民力,或动帑开疏。如不随时报明修浚,即将专管兼辖之员,查明参处”[9] 。
为了加强淮河流域航运的管理,清政府还在各地设立堰长,作为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地方河道的有关事宜。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规定:“六塘沭河两河堰工。嗣后每年农隙时。责成里民按亩出夫。酌量修补。于汛水长发之时。该地方官督率民夫。协力抢护。分别段落里数。于有田业户之中。设立堰长。总司督催料理” [10]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还规定:“关系漕运河防,归河工动帑修理,其运盐河仍归商捐办理。至六塘河洪沟港河两岸子堰,道远工长,各县按里设立堰长,不时巡查” [11] 。
二、 河道疏浚管理
清代对淮河流域河道的疏浚管理极为重视。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河道的疏浚有定期挑浚和临时挑浚。定期疏浚河道,分为大挑和小挑(或称大浚和小浚)。大挑指疏浚正河,一般隔一年或数年一修。大挑之年,筑坝断流,船由月河绕行。小挑则为疏浚月河,一般一年一修。开挑时间一般定为九至十月。还有一种临时性的挑浚,一般多在河道发生阻碍,不能畅通运行时进行。为了加强对淮河流域主要河道——京杭运河的开发和管理,康熙元年(1662年),就规定了疏治运河的工限,以期保证运河的正常运行:三年内冲决,参处修筑官;过三年,参处防守官;不行防护,致有冲决,一并参处[12] 。黄河下游河道也是淮河流域的一条重要航道,且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淮河水道的畅通,故其疏浚也是十分重要的。康熙帝认为:“治河上策,惟以深浚河身为要。河底浚深,则洪泽湖水直达黄河,兴化、盐城等七州县无泛滥之患,田产自然涸出。若不治源,治流终无裨益”[13] ,而且,由于“黄河底高湾多”,致使“各处受险”,他提出“将黄河各险工顶溜湾处开直,使水直行刷沙”,如果“黄河刷深一尺,则各河水少一尺”,如果黄河刷“深一丈,则各水浅一丈”,“如此刷去则水由地中行,各坝亦可不用,不但运河无温溢之虞,而下河淹没之患自可永除”[14]。依据这些指导思想,康熙十六年(1677年),河督靳辅提出了有关黄河大修的八项事宜,即关于“经理河工”的八疏,其中“曰取土筑堤,使河宽深;曰开清口及烂泥浅引河,使得引淮刷黄;曰加筑高家堰堤岸;曰深挑清口至清水潭运道,增培东西两堤”[15] 四项就直接与挑浚黄河河道有关。
淮河流域另一条主要航道——会通河的挑浚工作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二年一大挑,一年一小挑之例”,并且规定“历年遵照”[16],不许有丝毫的放松。康熙十五年(1676年)就曾对山东运河的挑浚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既包括挑浚的时间,又包括挑浚的标准。挑浚时间:山东临清以南河段,每年十月粮船渡过以后,随即就要测量河水深浅,然后就要募人夫以便开展挑浚工作。挑浚标准:河道基本上“以七尺为度”,不足七尺则要挑挖。挑挖的时间一般是十一月初一,这一天起“堵闭南旺大坝”,开始“插掀兴挑”[17] 。但诸如“临清、南旺、济宁、彭口”等“岁岁积淤”之地,则“无论大小挑之年,总须一律施工,登山盘运”[18] 。
一些容易淤积的河道重点实施挑浚工程。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河督靳辅奏言:“运河自清口至清水潭”,“长约二百三十里”,“因黄内灌,河底淤高”,所以“居民日患沈溺,运艘每苦阻梗”。他建议:各抚臣“将本年应运漕粮,务于明年三月内尽数过淮”,一旦“粮艘过完”,随即“封闭通济闸坝”,并“督集人夫”,将运河大为挑浚。清政府采纳了他的建议,规定挑浚标准为“面宽十一丈,底宽三丈,深丈二尺”[19] 。经过这次挑浚,运河的航运再次得到保证。实际上,为了保证运河的畅通,保证漕运的顺利进行,运河是“年年挑浚无已”[20] 。康熙十六年(1677年),大挑清口、烂泥浅引河四,及清口至云梯关河道[21]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挑浚串场河,并丁溪、草堰、白驹、石跶,及车儿埠下滔子河起,至苦水洋之处[22]。乾隆二年(1737年),大挑淮、扬运河,自运口至瓜洲三百余里[23] 。“自张秋至临清二百余里,皆当引黄水济运,每年不无疏浚浅淤之工”[24]。
河道疏浚和维护的费用是由清政府统一筹集和管理的,“运道、官河及湖海巨工,自当发帑官修”,对于“河港圩岸,令有司劝民以时疏浚修筑,庶公私两益”[25] 。鉴于“挑河易滋浮冒”,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诏对于挑河之事“宜往来查察,毋得属之委员”[26] 。
挑浚河道的工作是需要大量人夫的,为了保证充足的役夫,清政府每逢大挑之时,除了征调各夫,包括闸夫、桥夫、淄夫、浅夫、泉夫、湖夫、司厂夫、护堤夫、辟沙夫等役夫应役外,另外还要征用民夫担任。挑河所用役夫人数是非常多的,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将运河大为挑浚”之时,“日役夫三万四千七百有奇”[27] 。
清代统治者对淮河流域各河道挑浚工作的重视,是淮河流域各条河道保持畅通的基本保证。只有河道畅通,正常的河道运输活动才能得以保证。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才会有一个重要的支柱。
三、 闸坝管理
闸坝在淮河河道中普遍使用。它既能保证河道水量的充沛,以利于船只的行走,又能防止河道水流过大所造成的冲溃河道堤岸的现象发生。闸坝对于淮河流域航运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一些水量不正常的河道。闸坝对于淮河河道的作用从下例中可见一斑。为避免黄水倒灌运口和淮河,最好的办法“惟有杀黄以济淮,而杀黄济淮之策无如闸坝。善建置闸坝之地,又无如徐州。上下善,乃经营相度,于黄河南岸、砀山毛城铺、徐州王家山十八里屯、睢甯峰山龙虎山等处,为减水闸坝共九座。其因山根冈址,凿为天然闸者,居其七。既以杀黄,且使所过水,各随地势,由睢溪口灵芝孟山等湖以入洪泽而助淮。如遇淮涨而黄消,则淮自足以敌黄,而闸坝亦无可过之水。如遇淮消而黄涨,则九闸坝所过之水分流而并至,即借黄助淮以御黄。而淮之消者亦涨,傥更遇黄淮俱涨,则彼此之势略等” [28] 。鉴于此,清政府对淮河流域闸坝的建设和管理也非常重视,并建立了一套相关的制度。
闸坝管理有严格的启闭和维修制度。闸坝启闭以节水为其宗旨,即所谓的:“闸河遇春夏水微,务遵漕规启闭。漕船到闸,须上下会牌俱到,始行启板。如河水充足,相机启闭,以速漕运,不得两闸齐启,以泄水势”[29] 。会通河通常以南旺为分水点将河道分为南北两段,会通河的南北河段都设有船闸和引水闸坝。为保证闸室,即两闸之间的河段的水量,就必须协调好两闸的启闭时间。但由于会通河上每两个闸坝之间相隔的距离较远,所以一般都用会牌来传递闸坝启闭指令。每一处闸坝在接到上一处闸坝的指令时方可开启或关闭闸坝。闸之启闭有定制。如漕船由上而下,则先闭下闸,再启上闸,放水使上下闸箱间水位相平,然后挽渡。如自下而上,则先启上闸,放水使上下闸箱间水位相平,挽船上渡,然后闭下闸,启上闸。如此节节灌输济运。如,顺治十四年(1658年),就曾规定:“南旺南距台庄高百二十尺,北距临清高九十尺,应遵定例,非积六七尺不准启闸,以免泻涸。闭下闸,启上闸,水凝亦深;闭上闸,启下闸,水旺亦浅。重运板不轻启,回空板不轻闭”[30]。
管理主要是以保证漕运为目的的,针对这一情况,当时还有一项严格规定,即:除紧急兵船暂应让行外,其余官差船只一律遵守随漕启放原则。如果出现“逼勒官夫,开闸抢越,泄水误运”的情况,按律当从严追究有关肇事者[31]。开闸放水是要慎重对待的,一般来说不到必要之时是不允许的。如,乾隆八年(1743年),规定:峰山四闸、刘老涧坝、王营减坝、马家港口四处,“必俟非常之水,始令开放,寻常不必分洩”[32]。
清代还采取闭塞闸坝的方法来保障河道的正常运行,不过这一方法的使用是非常谨慎的。康熙二十六年君臣的一次对话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康熙帝问及靳辅黄河南岸毛城铺一带闸坝分泄水流的情况,靳辅奏曰:“春夏可减十分之四,秋冬止减二分。臣仰体皇上爱民之心,故议闭塞一年。若黄河南坝永塞,恐淮水弱,不能引入清口,黄河水发,反逆灌入淮河”。对此,康熙帝表示:“淮水原不弱,或恐河南等处水少,以致淮弱。若将高家堰减水坝堵塞,则淮水自不弱,黄水岂能逆入耶?”。靳辅提出建议:“臣议将高家堰之古沟唐埂两坝,自正月闭塞,至四月初一日开。其余四坝,亦自正月闭塞,至六月初一日开”。康熙帝又表示出忧虑:“塞此六坝,可无患否?”靳辅回答道:“五月以前,犹可无患。六月以后,不可必矣”。康熙帝又提出看法:“欲开下河,须塞上流。若但塞高邮州之五坝,不塞高家堰,所谓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于事何益”。靳辅回曰:“前孙在丰止议高邮州,未尝及高家堰,故臣亦止云高邮州等坝宜闭耳。今皇上所见,最为洞所见,最为洞悉。臣何敢欺隐。高家堰之坝,亦当如圣谕闭塞也”[33]。当年,康熙帝下令:“今年著止将高邮州大小坝,及高家堰闸坝,照靳辅等所奏,定限堵塞。令孙在丰等挑浚海口。其黄河南岸闸坝,著于来年堵塞一年。其高邮高家堰等闸坝,既限期堵塞,著孙在丰速备工料人夫,自今年十二月兴工,挑浚下河,勿致违误”[34] 。
为了减少船闸启闭的次数,保证闸坝的正常使用,开启闸坝后一次过船的最小船数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依据各闸室长度的不同而确定的,闸室长度不同,一次过船的数量也不同。一般来说,闸室越长,一次过船数越多。比如,七级下闸与周家店闸两闸相距大约有六公里,清政府规定:此处过闸一次需要聚积船数达一百五十只,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只,最少则不得少于一百只,方可启闸入船。为了减少启闸过船的用水量,还规定每一次启闸过船后,船只通过闸口立即关闭闸板[35]。
为了保证开闸后河道有足够的水量供船只顺利过闸,闸室河段启闭时的最小水深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清代就曾对山东运河闸室河段启闭时的最小水深作了规定。由于山东运河“台庄以北,临清以南,将及千里之内”的河道基本上都是依靠周边各湖、泉提供水源的,早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就规定:南旺河渠“分济南北”,“其间十里置一闸,或数里置一闸,必上启下闭,互相灌输方可浮运”[36]。还规定:“凡运粮及解送官物并官员军民商贾等船到闸,务积水到六七板,方许开放” [37]。雍正二年(1724年)又规定:“闸河之水,务以四尺为度”。如果各闸室水深达不到四尺,各总河及沿河官员就必须派人“实力挑挖”,“务将闸河水势定以四尺为准”。如果“重运经临之时,水势不足尺寸,致有浅阻,起剥苦累旗丁等事”,该处“总漕即行查处”[38]。
由于清政府对闸坝建设和管理的重视,淮河流域各河道上闸坝的建设非常广泛,各闸坝也都能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水量、调节水流方面的作用。
四、 水源管理
淮河流域的许多河道,特别是山东境内的运河河道,其水源主要是区域内的湖泊、泉水。如果水源得不到保证,那么这些河流将会枯竭,正常的航运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充足的水源是保证淮河流域河道运输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清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严格限制损坏水源的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水源的充足。除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外,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
由于济运的湖泊与泉源是“漕河命脉”,所以,自明代开始便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湖泊和泉源进行管理。清政府对泉水的疏浚极为重视,设有管泉专官。凡有泉眼可开之处,由泉官相度地势,督民夫开浚,并于有水泉处所栽培树木,以兹保护。如,在宁阳设立管泉分司,在济宁设立管河分司,后裁宁阳分司归并济宁。清代,专门管理湖泊和泉水的机构又有了变化。如,清康熙十四年(1675年),裁撤济宁分司,以运河同知兼管此事。雍正四年(1726年),增设管泉通判一员,负责管理泉水。山东泉水有一百八十处,其分布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这一百八十处泉水是分属济兖二府十六州县,而且许多泉水出自“山沟泥穴之中”,仅仅依靠一人或几人的力量是无法妥善管理的,因此,清政府专门设立管泉佐朵,共十二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派遣泉夫到各地去进行疏浚泉源的工程[39]。泉夫是具体进行泉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巡守防盗、疏浚挖河工作。雍正时规定:“应立法泉夫浚出新泉,优赉银米,岁终册报,为州县课最”[40]。泉夫有严格的组织编制,一般以甲为单位,就地住宿,一甲五至十人不等,由老人或甲长具体负责人事管理和具体的工作管理。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山东有固定泉夫七百八十四名。兹以兖州为例来说明清代设立管泉专官的情况。如兖州府设泉河通判一员,经管兖、泰、沂、济三府一州所属17州县,共计泉484处,责成州同县丞经历主簿巡检等管泉泛官12员,分地经理,下设泉夫176名。凡有泉眼可开之处,由泉官相度地势,督民夫开浚,并于有水泉处所栽培树木,以兹保护。为了保证会通河沿途诸湖有充足的水量,清政府还规定,秋后开闸不使外溢,入春开闸以济漕运,这样一来,会通河之水才得以源源不缺。
山东运河的水源主要依靠来自汶、泗、洸河上源诸泉之水,另外还有运河附近的马踏、蜀山、南旺、昭阳、安山诸湖作为水源,进行补水。由于这些泉水和湖泊所蓄之水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如果仅仅依靠自然的蓄水来供应山东运河用水,那么,山东运河的航运就会因水量的季节性变化而出现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山东运河成为京杭运河水源最缺乏的河段。为了保证充足的水源,清政府规定淮河流域各河沿边各湖秋后开闸不使外溢,入春开闸以济漕运。以洪泽湖为主,在运河之西周围数百里,沿湖东岸筑高家堰石堤,长138里,高2.3-2.5丈,底宽13-14丈,顶宽8.4丈;又临湖镶柴高10余丈,宽0.8丈。此堤作用,一是掩护淮、扬低地,使免受泛滥之灾害,同时约束淮水使速出清口,以抵黄河之水,不使南灌运道。又在清口筑大墩一座,以导清水七分敌黄,三分济运。
水柜是一种拦河蓄水的水库,一方面可以积蓄水量,保证河流用水之需要;一方面可以避免水量过大,导致下游决口。淮河流域内的一些河道、特别是山东运河的水源主要来自于周围各湖泊和河流,所以,这些湖泊和河流就起到了“水柜”的作用,即“水涨则引河水入湖,涸则引湖水入槽,随时收蓄,按应运河,古人名曰“水柜”[41]。象南旺、马踏、蜀山、安山、马场、昭阳、独山、微山、郗山等湖就发挥着水柜的作用。淮河流域水柜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运河水量的正常,从而保障运河航运的正常运行。对于“水柜”的管理,不少朝廷大臣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乾隆年间,管干贞上疏时就曾对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运河以诸湖为水柜,诚使节节疏通,虽遇旱涝,可以节宣。否则雨少无筹济之方,雨多无容水之地。至引黄入运。系一时权宜。苟疏浚得宜,黄河全力下注,运河自不致停沙” [42]。水柜的利用和妥善管理,充分保证了山东运河的水源。
“山东运河,全赖湖、泉济运” [43],因此会通河周围的湖泊和河流就成为会通河的重要水源。为了保证会通河的水源,清政府对会通河周围的湖泊及其他河流的管理非常重视,对侵占水道、破坏水源的行为严加惩治。针对山东省运河周围“多开稻田,截上流以资灌溉”,造成湖水因无所蓄潴而不能济运的现象,康熙帝大加指责,并下令严厉禁止[44]。由于“民乘涸占种”以致于“湖身渐狭”,湖水的减少直接影响着运河的供水,为此雍正帝多次下令进行治理。如,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除已成田不追外,余俟水落丈量,树立封界,永禁侵占,设法收蓄” [45];“宜乘水落,除已垦熟田,丈量立界,禁侵越” [46];雍正三年(1724年)规定:“察勘未耕之地,就低处挑深,即以挑出之土筑堤,复水柜之制” [47]。乾隆二年(1737年),下令“马踏、蜀山、马场、独山、微山诸湖,严禁占种芦苇”,而“南旺、南阳、昭阳诸湖水柜,仅堪泄水,小清河久淤塞,均宜次第修治”[48]。这些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清政府在淮河流域航运的管理机构、疏浚管理、闸坝管理和水源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是比较全面而系统的。这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下,淮河流域的航运的开发取得了很显著的成绩,为清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本文是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HSK03-04D12)的研究成果。
2 如:王鑫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淮河流域的商业和城市”,《史学月刊》,2001年5期;卞利:“明代前期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5年2期;李修松、张宪平:“秦汉时期淮河流域经济发展简论”,《安徽史学》,1998年2期;周怀宇:“论隋唐淮河流域商业发展”,《安徽大学学报》,2000年5期。
3本文的撰写借鉴了《河南航运史》、《江苏航运史》、《山东航运史》、《安徽航运史》中的一些研究成果。
48 《清史稿》卷127,中华书局点校本
(作者简介:蒲霞,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