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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期)管仲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2/8/29 10:37:13



管子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张绍良   贺芳丽
 
【摘要】管仲是春秋战国时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他的法治主义思想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代需要,他的法治思想奠定了中国社会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基础,在中国当代仍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各诸侯国为雄霸天下激烈竞争,造成学术思想上诸子争鸣、百家蜂起,学派林立的局面。其中儒法两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最大,而管子的法治主张作为经世致用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起到奠基作用。
【关键词】管子;法治;现实意义
管子,字仲,名夷吾(约公元前723——前645年),安徽颍上县人。他长期参与齐国最高决策,身居相位,号为仲父,言听计从,君臣相得,亲密无间。管仲治齐时间长达四十年。他辅佐齐恒公,使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位霸主“九合诸候,一匡天下”,威震中原,名扬九州。后来以至有人说“春秋两百多年,实在是齐桓公和管仲的天下”。①这话讲得虽是有点夸张,但管仲是春秋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家思想家是人皆认可的。
一、管仲的法治主义思想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代需要
在当时的齐国实行法治,是最近情理的。齐国因为自然环境不同,经济状况相比其他各国的发展要进步一些,都市生活也比较繁华发达。这时候的齐国,一方面是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经济繁荣了,另一方面,齐国贵族已极腐化,事实上已有法治的要求。管仲相齐,主张实行法治,符合时代需要。原来次级贵族的被腐蚀,也如最高级的贵族一样。周天子因为腐化而没落下去了,齐桓公起而称霸,并不能挽救贵族没落的必然趋势。所以他尽管称霸,同时他所过的奢淫生活却已在腐败自身,腐败自身,就是动摇霸者的统治。管仲的法治主义,就是对这种趋势的一个反映。要挽救已经出现的颓败腐化之风,树立楷模风范,振兴国家,图强发展,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向齐候主张采用法治。《管子》里面有几段,能够看出管仲的主张。
“明主在上,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②
“明主者,一度量,立仪表,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③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④
公元前685年,齐恒公同意管仲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理念,在齐国实施。此后,“事断于法”便成为法家法治的基本理论。在这一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管仲整肃齐国内政,上下齐心,国家实力得到迅速提升,从而实现了称霸中原。
二、管仲法治思想奠定了中国社会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基础
秦朝以前的政治制度,特别是西周的社会政治制度是以家族制代替氏族制而建立的,具有浓厚的天下一家的特色。这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周树立封建制度,创建统一王国。以婚姻关系维持异性国之情感,以宗法关系维系同姓国间亲密”。⑤用“礼”、“仁”来调节政治关系。这时礼刑并用,以礼为主,刑是礼的补充。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因此,探索新的政治模式就成为当务之急。百家争鸣,推出诸子学说究其底都是为了各个诸候治国经世、以求实破。管子的法治思想一经推行就使齐国得到大治,齐国很快就称霸于诸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管仲法治思想的“事断于法”成了法家法治的基本理论,由此管仲法治理念得到了迅速普遍推广。我们从历史看到,从公元前685年齐桓公任用管仲变法开始到公元前338年商鞅被杀的347年中,从郑国、魏国到秦国各国先后掀起法治的风云。郑国的政治家子严最能代表法家的特征,他把刑法用铁浇铸出来,史称“子产铸刑书”。魏文候用李悝(约前455-前395)变法使李悝成为战国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李悝举起法家旗帜在魏国把春秋战国社会大转变时期地主阶级的零散法律条文汇编成《法经》一书,作为推行改革的法律保证;变法取得了巨大成功。《法经》包括了《盗法》、《贼法》、《纲法》、《捕法》、《杂律》、《具律》六篇具体条文,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权。所以,《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的基础;李悝也因此而成为战国法家的实际创始人。从实践发展看李悝只是管子法治思想承前启后的一个代表人物;此后,楚国任用吴起,韩国任用申不害,秦国任用商鞅相继实行变法。商鞅变法把法家的政治理论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把《管子》法治思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管仲法治思想与人治的关系
管仲法治思想倡导“事断于法”,实质是以法治国。他看重社会历史的进步,认识到当贵族制崩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后,维持旧制度的“礼”已不中用了。要适合社会前进的新要求,非讲“法”治不可。而法治的第一要义,是在乎任法不任人。这是法治的最重要之意。法治的好处就在于有法可循。法治的第二要义,在于上下皆遵守。人民应当守法,官吏也应该守法。官吏作事违反了法,人民可以不服从。
管仲的法治思想一方面要求君臣上下皆从法,另一方面又把法的产生推朔为法自君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法法篇》。人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法的精神客观要求。可是“法自君出”就无法避免君权大于法的事实。“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一开始就产生了矛盾对立;管仲遇上明君圣主;二者亲密无间,言听计从共同造就了齐国的霸业,这应当属于贤人政治成功的一例。当“人治”与法治关系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势后,历史就上演了许多悲剧,比如:“商鞅言法,自身不免车裂;李斯言法,及身不免族诛;韩非言法,亦被下狱而死;秦最重刑尚法,而亡国则最速”。
法治是一种制度,一种依法办事的制度。法律的产生要依法、法律的执行也要依法。“法自君出”直接把最高统治者摆在超脱法治之外,实质上是把法治当作君治,客观地讲,管子法治思想一开始就陷入了人治与法治的矛盾。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是法治历史上的一道方程式,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解。
《管子》法治主义只是在法治、人治的重大关系问题上按照他所处的社会时期提出了基本的思想。这个法治思想经过法家系统化发展以后,就形成了封建社会的君主封建专制体系。封建专制就是个人权力(君权)大于法的历史演变。《管子》和后来的法家有一定责任;应该是法治不彻底的必然结果。
四、管仲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第一,管仲用法治思想与腐化社会斗争直接推动了社会进步。
《左传》僖公九年有一段讲,“齐候盟诸候于葵邱,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宰孔先归,过晋候,曰:“可无会也!齐候不务德,而勤远略,故北伐山戎,南伐楚,西为此会也。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其在乱乎!君无靖乱,无勤于行。“晋候乃还。齐桓公会诸候于葵邱,自以为是了不得的事。但是别人却看出了他的腐化,看出了他的“不务德”。不务德,究竟务些什么?《左传》僖公十八年里说他多内宠:齐候之夫人三:王姬、徐赢、蔡姬,皆无子。齐候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赢生昭公,密姬生仪公,宋华子生公子雍。……齐桓公卒,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立公子无亏。
夫人已经有三个了,如夫人还有六个,合起来九个!单就这一点,就足以证明齐桓公的腐化程度。做领导人自己首先腐化了,私生活混乱不堪,甚至连自己的家和身边人都无力管好。那么,于人民福利、国家的公共事业,还能够管好吗?从已经严肃查处公布出的腐败官员身上存在严重生活腐化问题来看,制止社会腐化问题最根本的关键是要通过法治管好各个层级的“领头人”。如果腐化腐败超过人民可容忍的限度,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腐斗争,就是希望政府制订的反腐制度有效管用。
第二,管仲“贫则难治”对我们提高人民收入,调整分配有益启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穷在难治”。⑥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一条民富国强的光辉大道,就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从2009年国家公布的经济总量看,我国已经上升为世界第三位,超过了德国。但是GDP数字并不代表全体人民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当前我国最高收10%的富裕家庭拥有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近4.8,属于“高度不平等”范畴。根据社会学者的研究显示,2004年以后,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1:1,收入差距6485.2元。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1:1,收入差距达到11020元。林毅夫在“2101年中国经济论坛”上发言指出,收入差距扩大。特别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储蓄和消费之间的失衡是中国经济内部失衡的最重要表现。2009年12月份,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干得多,能挣得多吗?》和《提高“劳动所得”势在必行》等文章,呼吁提高人民收入。《管子》告诉我们富民才能国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不能使贫富差距和收入不平等再继续下去。因为它会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三,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⑦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有启发作用。
明荣晓耻是道德伦理的基础。以荣辱观为基础的道德建设必须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结合,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实际,只讲精神作用,或者作秀就可能滑向道德说教。《管子》在二千年前就提出的荣辱观原理是我们今天进行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来源。
 
【参考文献】
1、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160页。
2、《管子·明法解》。
3、同上。
4、《管子·任法》。
5、陈顾选《中国法制史》。
6、《管子·治国》(卷15)。
7、《管子·牧民》。
 
(作者简介:张绍良,襄阳市委党校教授,湖北省炎黄儒家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哲学会常务理事;贺芳丽,襄阳市委党校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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