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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管子求教若干问题(三)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7/13 16:19:12



 向管子求教若干问题()

管子的法哲学及其与黑格尔、马克思之比较

龚 武  龚圣理

为加深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解,本文以春秋名相管子的名著《管子》为参照系,从法哲学的视角剖析国之重器法的前世今生及其在国家学说中的嬗变。

法哲学作为关于法的产生的根源,或法的本质和规律的学说,就学术形态而言,发源于西方文化。然而任何民族之间的文化本来是,历史证实也确实是存在共通、兼容和相互补充的现象。为节俭篇幅,本文特省略掉介绍黒格尔和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的两个部分,仅保留介绍管子法哲学思想的部分,然后从对管子、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世界三大法哲学体系及其流派的比较分析为切入点,探究法的历程,并向读者求教,

一、管子实践理性的法哲学

管子从形、势、道哲学出发,于公元前7世纪率先举起以法治国的大旗,上汲取上古先贤姜太公开启的以天下之利,利天下之人天道公平的治国理念,下结合齐国当时的国情,提出四任、以法治国、定分止争、先民服也、皆从法等系列良法、良策,并辅佐齐桓公取得富国强兵、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辉煌业绩,在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意义上,率先破局,提供了文明史意义的以法治国的成功案例,从而奉献了中华古代社会第一个,从而也是人类社会第一个实践理性的法哲学体系。

(一)四任说

四任,是管子实践理性法哲学的基石,也是理解管子法哲学精髓之所在的钥匙。管子曰: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1]

《管子·任法》)

意谓:圣明的君主依靠法度而不依靠智谋,依靠事理而不依靠论说,依靠公正而不依靠私利,依靠天下最高的准则而不依靠小恩小惠,只有这样做,才能不必操劳而天下太平。

管子这段名言由法与智,数与说,公与私,大道与小物四个哲学对子(范畴)构成,它们就像天地间可以为人所操控的八根纲绳,为人类治国理政的国法、公权所用,关键在于担负治国理政使命的统治者怎么权衡它们的轻重利弊,用于驾驭天下。如果君王是始终依靠法(法度、规矩)、数(事理)、公(公正)和大道(客观规律)去治国理政,所谓夙夜在公、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即所谓天悬明镜之法,朝有圣明之君,衙有循规蹈矩之吏,国多文明开化之民,乡有温柔敦厚之风;反之,依靠智(智谋)、说(论调)、私(私利)和小物(小恩小惠)来治国理政,往好里说,不过得一时偷安表面风光繁荣,必然导致贫富不均、分配不公、贪腐成风,长此以往,不思变革,则必然沦为朝有劳碌无威之君,衙有胆大妄为之吏,国有刁钻卑鄙之民,乡有野蛮叛逆之风,无法无天天下大乱的境地。

(二)以法治国说

以法治国这个概念为管子首创、独创。今天讲的依法治国,与管子原文,仅一字之差,而意义不二。换言之,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的发明专利权属于管子。管子曰: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2]

《管子·明法》)

就是说:权威不可以有两个,政令不可从两个地方发出(意为政治号令只能从一个管道发出),使用法(包括律、令)的规矩来治理国家,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办法。

管子的以法治国说,作为主流价值观和通行的国家学说,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巨大贡献。举凡中外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类似以法治国这样能够被人类历史或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融贯的概念,还是罕见的先例。文化软实力的本质是其原创性、普遍性、珍贵性和稀缺性,中华以法治国的思想就是这样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一种伟大的价值观。为什么要以法治国,换言之治国为什么要以法呢?下面我们可以从管子的智慧中分享到,原来这是法所具有的一种&特殊功效。

(三)定分止争说

定分止争,虽然说的主要是律的功效,但国内一些学者却把它当成法的功效来看待,这部分原因是定分止争比较通俗易懂,因而成语化了。为通俗易懂普及管子文化起见,这里权当作管子法哲学的标签使用一次。《管子》的原文是: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3]

《管子·七臣七主》

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张文显博士认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定分止争源自先秦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管仲,蕴含着法律要明确权利、义务及各自的界限,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和消除利益冲突,实现国泰民安。[4]

管子的定分止争说,被学界认为是世界实践理性法哲学学派的开创者和经典代表。

然而,管子原著在概念的定性辨析上更为精细。他说:法这个东西是用来鼓励人建功立业、震慑施暴行为的;律这个东西是用来确定名分、止息纷争的;令这个东西是让人懂事的。这就是将法(大法、宪法)定位为国家治理层面的规矩;律(子法、一般法律、部门法等)定位为社会人与人关系层面的规矩;令(政令、军令、号令等)定位为个人精神和实践层面的规矩。

在管子实践理性法哲学体系中,法、律和令三者是统一而且通用的。由此也产生了现代汉语的“法、法律和法令。也就是说不仅是定分止争,还要加上兴功惧暴令人知事才构成法的全面效能。人类的一切法,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守则、律条、命令、章程、准则、纪律,总之一切规矩和制约手段都这样那样地具有这种特殊功效,否则就不能够成其为法。

法的特殊功效固然重要,那么是否有了精细分工的法律体系就万事大吉了呢?不是。因为纵观历史,一些朝代或国度,或实施严刑苛法,却奸佞当道、窃国自肥,结果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或自诩是法治国家,却贫富悬殊、暴乱不止,结果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5]那么管子治理齐国实施的以法治国有什么秘诀呢?

(四)先民服也说

 先民服也,通俗地说,就是领导带头以身试法。即强调制定法律和立规矩的人,也即最高领导,要先于民众遵纪守法,作出好样子。管子的经验是:

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6]

《管子·法法》

这就是说遵从客观规律的最高领导,颁布法令、建立制度,总是要带头遵守执行,先于民众遵纪守法,给民众作出榜样。从一语双关的意义上理解,先民服也也是有道之君,行法修制的结果,即民众对最高领导的管理表示心服口服。

法令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多再细再好,倘若是马列主义装在电筒里,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尤其是领导侧身事外,搞特殊化,将自己摆在法令和规章制度以外或之上,那么,实践证明,这样的法令和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甚至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成为犯上的口实。因此好的基层干部都懂得喊破嗓子,不如作出样子,这看似很粗的话,但话粗理不粗,跟管子的先民服也倒是一脉相承。

领导带头服从法律的约束和遵纪守规的效应是无穷无尽的,做到这一点很难,但极其重要。然而,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管理阶层或者统治阶级,在法律、法令完备的条件下,即使做到了先民服也,即领导率先垂范,也是还是不够的。在阶级社会中,不仅存在豪富巨贾财大气粗和自我膨胀,把大多数穷苦百姓看成牛马苦力,存在权贵阶层养尊处优作威作福,把普通百姓视为草芥蝼蚁,还存在这种携毒基因文化培育出的所谓受过良好教育、有教养的精神贵族。这个自命不凡的群体,生下来就享有上流社会和高贵人群的自由特权,还自以为是天赋人权,成为法所不能管束的对象。他们自以为是法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或者属于法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的圈子,应该受到法的特别的保护或豁免。就像世上存在金钱一样,也存在一种法外特权,就是剥削者和压迫者被国家特许的高人一等的法权,因此这种法权也像金钱一样,是不可动摇的宝贝,构成现代社会追捧的目标和发展的动力。

但是二十世纪的政客、权贵和精神贵族的意志或 潜规则,显然得不到管子的认同。在管子看来,任何法外特权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

(五)皆从法说

管子的皆从法一出,法律平等的旗帜就扛在了中华文明的肩上。就是说国家社会要避免乱象而得到治理,实现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在政治和法的权利上必须人人平等,人人都要循规蹈矩、遵纪守法,也就是民间俗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管子曰: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7]

《管子·任法》

无论是国君还是大臣,处身上层社会还是下层社会,是富贵者还是贫贱者,都一样服从法的准则,天下大治的目标就实现了。

换言之,从最高统治者开始,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权贵和平民,富豪和穷人,知识精英和白丁,人人都必须接受法即规则的约束,遵纪守规,大治这个国家治理的最高目标才能实现。

我们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西方舶来的口号,只要与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的论断,做以品读和比较,就会发现管子最真诚、极高明,而那种提倡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是何等的自私和昏庸。

仅以具体法交规为例说明实现皆从法是多么重要,而又多么艰难:红停止绿通行是法定的原则,在红绿灯面前,任何车辆(除了交警临时代为指挥、警车追捕人犯这样的特殊个别情况)包括领导人出行、司法部门、交警自身都该皆从法。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明光立法还不行,怎样遵守很重要。由此看来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伊始,便轻车简从率领中常委乘一台中巴车从中南海到国博参观,复兴之路大型展览,不用警车开道的行为,就是最高领导人以身作则 皆从法的示范。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和先民服也的思想,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历史和当代依法治国的得失之所在,照出了历代和各国统治者的衣冠之不正,也照出了历代和当今某些害精神贵族病的读书人的局限性。后者中某些名人至今依然在为保护权贵者、先富者实际是保护自我的似利而鼓噪,却对他们理应担当的先于民众遵纪守法的社会义务置若罔闻。

显而易见,管子实践理性的法哲学,是以国家和人类社会统一于某种物质客观规律的原则,揭示法所产生的根源;以完全理性的原则和态度,来阐述治国理政的法、法权和法律的本质。因此,也可以称之天道客观理性主义的法哲学,或称之为任理论法哲学。

有关法是什么,法从哪里来,如何保证法的内容体现公平正义等法哲学本体论问题,除上述四任说有所涉猎之外,管子还有非常精彩的创建,下面在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比较中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管子法哲学与黑格尔、马克思的比较及其意义

(一)法的根源:客观还是主观

管子认为,法是一种客观价值,是一种合理的存在,而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法具有先验自明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是人必须遵从的规矩,离开了这个规矩,国家和社会就会陷入混乱而不可收拾的局面。管子曰:

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8]

《管子·任法》

大意为:法,它是统治者用来统一民众,引领他们行动的指南。等同于天下最高的道,供圣人和君王使用的工具。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9]

《管子·禁藏》

大意是:法这个东西,是天下的准则和规矩,它可以用来解除疑难、判明是非,并且与百姓的性命(命运)攸关。

总之,管子忠实于他的形势道哲学宇宙观和实践理性原则,认为法生于道。法是一种可以通过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势体现出来的道。这种道,不是先验不可知的自在之物,而是人可以认识掌握运用的。然而,管子进一步规定:法一旦建立起来,即使是制定法的最高统治者,也必须遵守,而且要先民服也,而绝对不可废法擅行。这就不仅指明了法是不可动摇的客观真理,也保证了立法的可行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而且保证了最高统治者不能撇开法去施行个人的独裁专制。正是由于先民服也这个程序、环节,决定了统治者立法就绝对不能率性而行,更不可能任性。先民服也的规定是避免和解决立法者任性的法外之法。

至少在管子相齐40多年的管鲍桓时代,这种实践理性的法哲学是存在并有效施行过的,并取得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成功。这也某种程度解释了后世不可复制春秋齐国首霸之业和管子大治齐国之功的秘密,因为那是人类政法史上的奇迹,是不可企及的高标。多亏《管子》一书保存了这个文明史奇迹的公案,使得今人有幸重温并分享先贤的伟大智慧,使得人类摸索几千年后而冲出传统法哲学雾霾的重围成为可能。

黑格尔认为,所谓法是君王是通过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 [10]即法是最高统治者,君王的自由意志的产物,是君王任性的结果,或者君王任性的结果就产生了法,并把它强加给了人民。君王的任性,至多加上情势所迫或本身使命而制定出来的法,是合乎理性的,即符合某种绝对的世界客观理性。这种基于君王的任性或主观意志产生的法,不过是这种客观理性的显现。一言以蔽之,法不是客观价值,法是主观任性的,法的权威不过是人的权威的影子。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是头足倒置的,他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却离不开后者,指出黑格尔的逻辑混乱,却并没有否定黑格尔法是意志的产物的内核,指出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应该正过来表达,即法是君王的任性和意志的表现。并进一步推移认为,无论是资产阶级国家,还是无产阶级国家,法总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成为我们今天法学教科书和法典一直遵循的基本原理。

管子形势道实践理性的法哲学,讲求道法一体。法是存在于天地和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规矩、准则,是一种客观真理,可以随着人类社会的实践而变动、修定、增益其具体内容,所谓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1](《管子·正世》),使之形式和内容日益贴近理想状态。管子的法哲学甚至符合马克思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理性原则,它比把法仅仅理解为个人的(君王)或集体(阶级)的意志更公正、合理,也更彻底,更有说服力。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彻底就能说服人,而法理如果彻底,就能制定出良法,作为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符合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并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圆融完善。

(二)法的本质:一元还是多元

这个问题换算成具体社会的法治实践,就是人治还是法治的命题。

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似乎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相当于给法下了一个客观主义的定义。但是,管子分明并不满足这样的定义,便紧接着说出下句圣君之实用也,与上句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实现无缝对接,形同一幅楹联。管子类似的理论论述结构比比皆是,又如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理路如出一辙,结合上面一段论述,不仅丰富了法的客观主义本质,而且使得法的形式具有层次感,因为至道与仪是不同层级的概念,却用以定义法,就让人觉得法既是属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又是属人的、可以摸得着看得见的准则和规矩,需要君臣上下贵贱,一句话全民遵守;并且它又是独立自在的定在,是统治者或国家管理者用以判别是非、解决疑难问题的工具,同时,也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和人生命运。

黑格尔认为,法是情势、任性和现实所需的产物。什么是情势,什么是任性,什么是实际所需?它们之间必然逻辑的内在性是什么?实际上统一于君王的意志而已,所以,等于说黑格尔在法的本质论上持一种粗陋的、多元简单混合的观念,是一种非理性的、神秘主义的唯意志论。

马克思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看起来是人本主义的一元论,或者理解为阶级集体意志一元论。如果把这个&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可以理解为这个统治阶级必然会继承和弘扬历史上法的实践及其文明成果,那么这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可能是文明的结晶;如果做不到,那么这个统治阶级也不会先验自明地生产出一套完善的法,更不用说良法出来。因此,纵观马克思以后的历史以及实践理性在国家立法上的困惑和焦虑,仅仅将问题归咎于马克思似乎已经缺乏现实意义。

管子法哲学,使法的客观性和属人性有机结合,让法理的客观真理性与法的人类社会实践的主体性,即对象化的人和社会连接成一个统一整体,也从而使法的内涵超越定义的扁平,变得血肉丰满,具象而生动起来。这种看似天道客体(形、势、道)和人主体(感性和主观意志等)的多元结合的法哲学,实际上正是统一于人类物质生活社会实践基础上的一元论。这种一元论指明,法是一种客观的准则和规矩,是天地间大道的具体表现形式,借用黑格尔式表达就是理性的感性显现,因此法具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性、权威性,这是法治的最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法必为人所用,即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所用,因此法的对象化过程,必然是经过以人为主体的对象化实践,即立法者是人,司法者是人,违法者也是人,在这个意义上,法的属人性表现为人治,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而权利的平等和差异构成了法律实践中的经常性课题。这恰恰反映了事物内在的矛盾性。如此艰难的国家治理问题,经由管子之手,从理论上就轻而易举地加以解决,足见其法哲学水平之高明。

(三)法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平等与皆从

管子认为,天道生法,法由圣君出,先民服也,而圣君不可废法而行,这样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这种别具一格的学说,作为中国传统优秀法哲学文化的代表,对于今天我们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极强的启发性和针对性借鉴意义。

黑格尔认为,因为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所以提出平等的要求来对抗这种法,是空洞的理智的勾当[12],严词否定了法律平等的观念,这无疑是对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逆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古老的观念,大约产生于公元前五、六世纪。

一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希罗多德和修昔底德最早提出的。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这样写道:人民的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修昔底德则在他的著作中提出:我们的法律,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实,早在希罗多德和修昔底德之前一个半世纪,梭伦就提出了这一原则。梭伦在自己的诗中写道: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梭伦能在雅典国家形成初期就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制订法律,完善国家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他的一个历史功绩。[13](作者注:梭伦(生于公元前638年)晚于管子(生于公元前723年),小管子85岁。)

黑格尔认为:1.社会不平等产生的根源是自然,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2.把不平等提高到客观法的地步,理念包含着精神特殊性的客观法。这种法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它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高到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提出平等的要求来对抗这种法,是空洞的理智的勾当,这种理智把它这种抽象的平等和它这种应然看做实在的和合理的东西。[14]3.不平等是不可消除的,除非消除贫困现象,然而,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15]黑格尔接着说:

如果由富有者阶级直接负担起来,或直接运用其他公共财产(富足的医院、财团、寺院)中的资金,来把走向贫困的群众维持在他们通常生活方式的水平上,那末,穷人用不着以劳动为中介就可保证得到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社会上个人对他独立自尊的感情是相违背的。反之,生活资料通过劳动(通过给与劳动机会)而获得,生产量就会因之而增长。但是祸害又恰恰在于生产过多,而同时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他们本身是生产者。因此,不论前一种方法或后一种方法,祸害只是越来越扩大。这里就显露出来,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16]

黑格尔甚至怀着深厚的补天感情,指正宪政下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贫富差距长此以往地存在,或进一步拉大,将对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不利。出路何在?黑格尔开出的药方不是内部平抑,而是对外扩张。所以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进行海外扩张和殖民,不仅是资本本性的作用,也有黑格尔出谋划策的功劳。所以新黑格尔主义也是二次大战希特勒德国法西斯主义的理论基础。老黑格尔是这样说的:

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首先是这个特定的社会。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这些民族或者缺乏它所生产过多的物资,或者在工艺等方面落后于它。[17]

老黑格尔同时也是老实的学究,他不屑于用虚构的观念忽悠广大劳苦大众并侮辱读者的智商,尽管他称劳苦大众为贱民,这比起他后来的徒子徒孙,以及现代公共知识分子大嚷大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与世界接轨来说,黑格尔简直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左派。

马克思认为,权利就是不平等的,这甚至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也依然存在等价交换这个资产阶级法权。正像马克思所说的:

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外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8]

所以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避而不谈西方古典法哲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因为,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平等的个人而言,是不平等的权利,平等只存在平均数中,而不存在每个具体的场合。尤其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不可能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讲法律平等,而是更多的需要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法治和专政的关系就像水果和苹果的关系,反之亦然,历史从来是这样,近一个世纪以来的社会革命也只能是,并果真是这样。

马克思虽然并没有直接论说法律平等问题,但这决非说马克思反对权利平等,相反他是一个彻底的权利平等论者,人的权利平等甚至是他创立共产主义社会原理的第一动机。历史程序是由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机器先获得政治自由,然后去实现解放全人类,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像先富起来的人群未必能帮助后富的人群一样,先掌握国家机器者也未必能够帮助全人类。不管怎么说,实践还在继续检验这个伟大的历史未解之谜。也许法律平等只有等待国家消亡,人的权利平等之后,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出现,那时的法作为约束规范人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的客观真理,才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才会真正实现。

                   三、几点思考和教训

作为本文的小结,不如说是由法哲学和国家学说文化引起的几点简要的思考和教训:

首先,管子是古代东方世界中国周齐的名相和学者,生活及其建功立业于公元前八世纪到七世纪。黑格尔和马克思生活在西方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但就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的学术本身而言,管子似乎不具备黑格尔那样书斋学者构建体系的形态,然而就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而言,管子穿越时空奇迹般地呈现出高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现象,这说明人类的认识只有与一定的社会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接近事物本质获得客观真理的青睐。

其次,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原理,管子的法哲学应该是管子时代社会存在的反映,管子的治国理政学说应该是东周初年齐国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就是说,如果管子的思想比较高明,反映的社会存在也是高文明的,管子治国理政的学说高明,反映的东周及其齐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力就不是那么落后的。同样,管子的法哲学如果是高明的,那么春秋齐国的治理水平确实是高于十八十九世纪西方的。否则就是上述原理存在瑕疵,就是所谓经济社会与文化存在不平衡发展的现象。而真实情况是:什么时候都不能小觑杰出人物群体在历史上的作用,尤其是在创造性思维、哲学、科技、教育、文化、文学和审美艺术领域,而后者恰恰是构成民族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主干,这是其二。

复次,管子时代社会分工已经到了一定的阶段,主要分为士、农、工、商,管子称之为国之石民,并从国家法的治理的高度给各自立下行业规矩,包括做人的规矩。在法的框架下,让社会的管理者和民众各司其职。这促使现代社会,人类在进化链条决定上,反思社会分工的职业、教育和文化机制带来自由、民主好处的同时,自觉意识到也存在由于过度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极端民主化的文明过失,这既包括国际化物质文明的后果,如全球性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毁灭性破坏;也包括人类精神文明的后果,如文明冲突,及其民族文化之间交流和沟通权利的不平等性等等,这是其三。

最后,当今世界亟需建立起来人类文明交流的新常态,近现代形成的人类文明交流的旧常态、旧格局已经过时。世界各民族文化体系之间的沟通,如果存在一极对一极主动流动,而一极向一极只能被动接受,并永久固化这种心造幻影式的落差格局,形成文化交流的半导体情势,那么人类社会和文化的进步就会变得越来越慢,以至于停滞。当然,更重要的是一个民族国家和社会不能在文化软实力建设、继承和发展上犯历史性错误,尤其是不能为了眼前集体利益或个人的特殊私利,动辄颠覆反传统,粗暴否定文化先贤的精神劳动成果或任意打压、贬损、抛弃优秀先行者留下的珍贵精神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585.

[2]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598-599.

[3]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662.

[4]张文显.法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5]孔尚任.桃花扇[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260.

[6]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244.

[7]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591.

[8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589.

[9]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671.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0-251..

[11]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 605.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11.

[13]曹前.梭伦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J].法学,1983,(8):55-56.

 [1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11.

 [1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45.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45.

 [1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46.

 [18]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4.

 

(作者简介:龚武,安徽省管子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颍上县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龚圣理,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法律专业2012级研究生,颍上县垂岗乡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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