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1/12/29 8:56:24
《管子》的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陶李 李建才
[摘要] 管子是我国春秋时期重要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是我国古代提出以法治国的第一人,他的改革成就了齐国春秋五霸的霸主地位,“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子的法治思想包括以法治国,立法要符合规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国王要以身作则,法律重实施,执法要严等等。管子的法治思想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影响很大。学习研究《管子》的法治思想,对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以法治国 科学立法 公正司法 依法治国
一、管子与《管子》
管子(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名夷,字仲,春秋时代齐国颍上(现在安徽省颍上县)人。管子是春秋时期重要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是我国古代极其重要法家人物。
管子早年家贫,与鲍叔牙相交,两人一起做生意,管子总要大份额利益常多吃多占,鲍叔牙不认为管子小气,而认为管子家穷,比自己更需要钱;管子参军打仗,战场多次逃跑,鲍叔牙不认为管子胆小,而是认为管子担心年迈的老母无人供养。管子和鲍叔牙的交情用今天话说非常“铁”,就是非常坚实牢靠,成语“管鲍之交”就是讲两人的交情堪称世人典范。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鲍叔牙极力推荐曾射伤齐桓公的管仲为相,由于鲍叔牙的为人耿直不贪图高官厚禄,并甘愿当管子下属,齐桓公被鲍叔牙人品所动,就采纳鲍叔牙的意见,立管仲为卿(一说“相”)。为支持管仲大胆改革放手治理国家,齐桓公又尊管仲为“仲父”。
管子相齐四十多年里主持政务辅佐齐桓公进行一系列改革,使齐国日益强大,取得了春秋五霸的霸主地位,实现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局面。他着眼于“富国”、“富民”的思想,在齐国的政治、经济、和法治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他富有创新精神,对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管子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不但是“华夏第一相”、“诸子百家第一子”,而且是提出以法治国的第一人。
《管子》一书,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法家著述,相传这是管子对齐桓公论政建策的实录,内容涉及多方面,是后汉刘向加以整理校订成书,原为八十六篇,现存七十六篇。学界历来对此书真伪曾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书乃汇聚百家,大部分思想均源自管子,特别是《七法》《版法》《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任法解》《明法解》等篇法治思想,同史集记载管子的语录和行止相印证,均能较为直接反映出管子的法律主张和法治思想,其中不少论述已成为后世法律见解的滥觞。
二、《管子》的法治思想
《管子》中许多篇章著述、言论都蕴含着这位法学先驱者的法治思想,其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思想。“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梁启超对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推崇备至,他认为“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成为一家之言者,则我国古代管子也”。《管子》法治思想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的重要性
管子一贯重视法律在管理国家的重要作用,他在《重令》开篇指出:“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这里的“令”就是指法律、法令。法律、法令是国家重器,国家重视法律法令国君就会受到尊重,国家就会平安,反之国君就不被人重视国家也处在危险之中。他在《权修》篇中指出:“……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他强调人口众多时,管理百姓不可以没有常法,要想掌握老百姓的命运,朝廷不可以无政令,就是国家不可以无法律。在论述法律法令重要性基础上提出了法的概念,法是什么呢?“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物之仪表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也就是《七法》中所说的“规范”指“尺寸、绳墨、规矩、衡石也、斗斛也、角量”。由于管子提出来法是用来辨别是非理曲直,强调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这是对奴隶社会礼制的否定,突破了“亲贵合一”规定,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所以“齐人皆悦”。“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所以管子说法是天下最高准则,是圣明君主的法宝。管子认为:“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法重于民,威权贵于爵禄”。他把法律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法的作用
管子指出凡是好的治理国家的方法就是要求人民心甘情愿地服从驱使,要使得人民服从驱使,就不可不重视法的作用,“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管子紧接着就阐释了法的作用:首先法是用来建立朝廷权威的;其次法是管理人民为社会出力的;再次法是用来发挥人民聪明才智的;最后法是用来决定人民生死的,所以使用法律时不可以轻率,要慎之又慎。就如同《权修》篇中所阐述的:“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管子对法律制定修改和废止有自己独到的看法,制定法律有什么原则和规律呢?。正如《七法》中所说“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鉉均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所以管子总结说:“故曰: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制定法律一定要有原则和规矩。管子强调立法由国君出,全国要统一立法,《法禁》中:“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立法要统一,而且不能随意更改法律,不以国王的好恶来赏赐自己心仪的大臣和下民,来法外加重对自己不欣赏的大臣和下民的处罚。“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擅国权以深索于民者,圣王之禁也。其身毋任于上者,圣王之禁也”。国家不能安定,一定是有人乱了法律,随意赏赐,没有定规。管子在《任法》篇中讲到上古的尧和黄帝能轻松治理好国家,没有别的方法,就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制定颁布法律。“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皇帝国君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遵守法律,不能随意毁坏法律。在论述这一问题的时候,管子在《法法》中采用了形象的比喻,“规矩者,方圜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圜。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圜也”。皇帝国王制定法律规则就要先制定好法律,去量裁案件,不能有案件了才临时制定法律。不因言立法,不因事废法。就是《法法》最后所说的:“ 明君不为亲戚危其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
(四)法律的颁布
管子提出赏罚要有据,法律要公开,法律不公开而执行,让老百姓处于糊里糊涂状态,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所以说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国之道,赏罚要信实坚决,既然法是归正人民的行为规则,就要公布并严格执行。法律颁布施行过程中,严格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任何对法律的添加删改行为都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管子在《重令》中说:“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这里就对删减法律、增添法律、不执行法律、扣押法律、不服从法律一律处死。
(五)法律的实施
管子不但重视法的制定颁布,更重视法律的实施。“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与法之必行。”虽然说立法重要,但保证所制定的法律得到贯彻执行尤其重要。他强调指出要使得法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要公开公布,打破法律不可知状态,颁布法律宣传法律。做到赏罚有据。二是执法要严,做到令行禁止。这一点他在《法法》里作了深入阐释,“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毋常经;国毋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君主要以身作则。管子阐释为:“期于兴利除害莫急于身,而君独甚。伤也,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弑”。并且说有道明君行法令修制度总是先与人民躬身实践的,他在《法法》最后说:“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在《法禁》篇中还指出古代圣王治理国家也是严格执法的,他说:“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所以说能做到令行禁止,就能治理好国家。四是,执法要严明。《重令》开始就说,“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
三、《管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虽然管子的法律思想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在皇权高于一切的社会制度下,他的“以法治国”思想实际上是以统治阶级为本位的,具有明显特权法的性质,而广大人民的权利是严重缺位的,他的“以法治国”和当今我们提的“依法治国”虽然只差一字,但却在理论与实践中判若云泥。但是管子的法治思想早在春秋时期,有着及其重要的先进性,而且成为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之圭皋,对当今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储备和基本的理论渊源。
我们今天深入学习管子的法治思想,从中国传统文化中追寻我们民族优秀的法治传统和基因,不但增强了我们对民族文化的信心,更应当从我国古人文化中找到我们的法治文化之根,建立我国特色“依法治国”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管子的法治思想中有许多对我们有益的。
(一)立法要依据客观规律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当时由于法律不健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了十八大我们提出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今天说提出的“科学立法”,就是继承和借鉴了管子提出的“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立法思想,就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如果不掌握客观规律,不掌握立法时机是不行的。我们今天的科学立法,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与时俱进制定出时代需要的法律。比如《民法典》的颁布就是与时俱进而又科学立法相结合的产物。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管子提出了法律制定后,君主要带头遵守,率先垂范,他的思想与我们今天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着渊源关系的。虽然那时的皇帝国王不会真的颁布一条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皇权,但在管子所提出的改革措施之下,皇帝也是会检点自己,对促进齐国的改革发展是有好处的,是齐国成为春秋五霸霸主地位的关键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出管子平等的法治思想,其进步意义一直引领法律的潮流和方向。我们今天也要遵循的是法律的制定者虽然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个权利现今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享有法律制度权方面不可能人人都有这个权利,但是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人人遵守也包括立法者也要遵守。1997年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概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三)严格依法办事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概念虽然与今天讲的“依法治国”有不同之处,管子提的以法治国是国王君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役使人民,国王君主是在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今天我们讲的依法治国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对全体人民都有普遍约束力,从国家主席到普通人民都受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之外特殊权贵。
今天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中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实施,法律的执行力在于严格依法办事。法律不公平就会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法律就会丧失保护人民特质,丢掉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会让法律形同虚设。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就是用法律这把尺子,量社会所的事物,量所有人的行为,一个标准一个准绳量到底,要坚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要成为一种法治习惯成为一种法治文化,凡事都要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管子的法治思想已成为中华法治的瑰宝,应当深入研究《管子》,从中汲取古代的先进法治精神、法治方法,为今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资鉴。
(作者简介:陶李,女,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审计师。李建才,安徽省怀远县委法学高级讲师(副教授),法律本科毕业和汉语言文学本科肄业,北京大学法学院进修访学一年,具有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