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2/8/27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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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子的法治思想 ——《管子》研究札记之二 陆 德 生
国家要实行法治,用法来管理国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现在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抚今追昔,我国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家、政治家,管仲可算第一人。梁启超曾经说过:“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早在春秋时期,公元前600年左右的时候,管子在相齐治国中提出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并且在他的执政实践中认真地加以贯彻实施,收到了明效大验,齐国迅速走上民安国富兵强之路,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诚然,管子所倡导和推行的法治,与我们所说的现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有重大区别的,不可同日而语的。但是,作为我国思想政治史上首倡法治的开山之祖的管仲,他所主张的法治思想,他所倡导的法治精神,以及实施的法治举措,仍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吸取其有益的内容,借鉴其成功的实践,剖析其局限和不足,继承和发扬其具有积极意义的法治文化,以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法的功能、特点与以法治国的方略 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矛盾,要有规范和准则。没有规矩就不能正方园,没有准绳就不能明断是非曲直,没有强制手段就不能除暴安良。而法律法令正是这样的规范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管子在《七法》篇中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里用度量衡来比喻和说明法的作用,意在宣示法律与衡器一样,能够公平、客观地判定某种行为的是非曲直,检验其是否违法犯罪。这种法律观念明显区别于重等级、别良贱的礼治思想,而强调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与准确性。 《管子》中还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历来把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的约束,而管子则强调君主也要依法行事,臣吏更没有法律上的特权。他在《君臣》篇中说:“为人君者,倍(背)道弃法,谓之乱。”又说:“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主张君主不仅立法而且必须从法,“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君主要作臣民的榜样,依法办事。否则,上不遵法,则法必然无法行施。“故上不行,则民不从。”上下一体从法,才能做到以法而治。 那末,这种法律法令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与作用又是什么呢?在《七臣七主》篇中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威慑)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就是说,法是用来引导和鼓励人们建功立业,威慑各种暴行的;律是用来规定职分、制止纷争的;令是用来指挥人们、管理社会事务的。总而言之,法律政令是官吏、民众的行为准则,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明确职责的规定,它有引导、规范、警戒和惩罚作用,对于除暴安良、扶正祛邪、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矛盾,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所以,管子十分肯定和明确地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 法律法令这种行为规范与准则,有它自身的特点。在古代社会来说,它是由君主代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工具和手段。管子在《任法》篇中说:“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而这种法律法令一经制定实施,便带有强制性,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要求臣吏和民众遵守与执行。有违反者会受到法律的惩办。正为管子在《心術上》中所说:“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这就是说,法是统一制定用来统一人们的行为,而且带有强制性非这样做不可的;它通过各种惩戒手段来求得划一人们的行为。因故,世事要用法来督促,而法通过权衡利弊来制定,而权衡的标准则是道义。 所以,管子一贯强调治国牧民严重视和善于运用法律,以法治理才能安民富国强兵,否则就会导致国家不治,社会不稳,民众不安。在《任法》篇中反复阐明了这个道理。他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方针政策)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安闲)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这里对比了重视法律、厉行法治与忽视法律、背法而行的不同结果。从中更进一步得出结论:“夫为国之本,……法令为维纲,吏为网罟。”(《禁藏》)这就是说,作为治国的根本,法律法令好比是网罟上的总纲绳,纲举才能目张,而官吏则是网罟。实际上就是主张治国要以法为纲,依靠官吏做到纲举目张。 在这个基础上,管子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思想,强调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在我国思想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略。他说:“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成为两错(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措)而已。”(《明法》) 管仲倡导和推行以法治国,不仅强调民(包括士农工商)要守法,被法管制,而且十分注重君主和官吏必须按法行事,不能背法而行。他所设想的大治,就是上下左右一体按法办事,遵循法律。正如《任法》篇所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因此,君主也不能置身于法之外,任意妄行,而要率先垂范,“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又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又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均见《法法》)这些都说明,管子倡导的法治精神,要求君主自正其身,厉行其法,不擅自更改法令,并要受制于法,民众乃能服从,法治乃能推行。不能不说这是管子法治思想的可贵之处,也是他比一些人鼓吹“君尊于令”的高明之处。 至于各级官吏,更应严格守法,以法执法,而不能徇私枉法,不能另搞一套。管子在《七臣七主》篇中对比了“法臣(守法之臣)”与“侵臣(侵害法度之臣)”的不同表现,大力倡导前者而贬斥后者。他说:“法臣: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位安,臣法则货胳止而民无奸”。“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友而行私情。故私道行则法度侵,刑法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管子不仅要求“君一(统一)置其仪(法度)”,“百官守其法”,还一再强调要“奉法守职,百官有常”,并对违法渎职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制度。 管子不仅提出要以法治国,而且把依法治国贯彻到施政的各个方面。正如梁启超所说:“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他推行治国安民的举措,强调必须做到:“凡将举事,令必先出。”(《立政》)这就是说,凡要推行一件事情,必先制定法令,然后依法办理。正如管仲所言:“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数通术,指政策办法),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检查工作)致令,复(报告)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不仅如此,管仲还规定了一套公示法令、层层传达法令和严格实施法令的制度。他在《立政》篇说:“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曰,王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馆,致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每年年初公布法令,然后层层下达,并且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惩处办法。法令没有公布,使者也没有派出去回报,就到住处休息,叫作“留令”。法令公布之后,有不执行的,叫作“不从令”。检查法令文件,有与太府所保存者不相符的,多了的话叫作“专制”,少了的话叫作“亏令”,这都是犯了死罪。法令公布以后,就要原原本本地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做到“令则行,禁则止。” 管仲不仅强调要严格执法,而且一再提出要加强监督,确保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在《桓公问》中,他建议齐桓公设立一个听取各方意见的机构,名曰“啧室之议”。啧是争论、呼叫的意思,也就是搞个“群言堂”性质的接待室,广开言路,听取各方意见,改进执法工作。“人有非上之所过,谓之正士(正直之士),内于啧室之议”。他们的意见交由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这是对法制及其运行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再就是强调要分工制约。《枢言》篇中指出:“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掌握治理大权的),有耻也者(进行监督的),有事也者(办具体事的)。事之名二:正之(纠正),察之(审察)。五者而(完善),天下治矣。”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意强化“正之”、“察之”的工作,五者做到既分工又配合,实现完善的结合,那么,法律法令便能得到贯彻实施,国家便能得到治理。 二、审时度势搞好立法和法律的修订 管仲不仅倡导法治,而且十分强调必须制订善法也就是现在通行的称谓良法,并及时修订旧法,做到“令顺民心”,实行良法之治。 管子在《法法》篇中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这就是说,不依法执法办事就没有规矩,法令就不能推行。而法律法令不能推行,原因就在于法令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制定时不够审慎而出现了问题。由此可见,正如梁启超所说:“故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法令呢?管子认为,搞好立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局在胸,把握治乱得失,明了社会实际,洞察民俗民愿,才能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制乱兴治,安民强国的法律法令。他在《正世》篇中说得好:“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情,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而行。”这样制定的法律法令,才能立得牢靠,切实可行,从而使国家得到较好的治理。 进一步说,所立之法应当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它是否属于良法呢?管仲从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强调法律法令要合乎人民的心愿,反映人民的要求,即所谓“令顺民心”。他在《形势解》中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也说管仲施政“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应该说这是管仲执政取得成功的一个根本原因。他自已在《牧民》篇中说得好:“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民众痛恨的,设法消除它;民众所欲的,设法实现它,这就是立法和执法的根本目的。 管仲置身于变革的社会激流之中,为了健全法制、兴利除害,他十分注意把维护法的稳定性与及时修订结合起来,以利于法的与时俱进、适合时宜、行之有效。法律法令如果没有相对的稳定性,朝令夕改,任意变通,就会失去权威性,令人无所适从。他针对“有善法而不能守”的情况指出:“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任法》)他还进一步指出:“故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固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任法》)制定了良法,并且态度坚定地、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那样就会得到各方面服从和遵守,充分发挥良法在治理社会中的作用。为果轻易改变,以私枉法,动辄废止,那就会导致法制废弛,国将不国。 但是原有的法律法令如果已经时过境迁,不合时宜,或者在实施中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则应适时地加以修订。管仲十分重视修改旧法,择其善者而用之,当然对其中有不善者则应删除之。在《小臣》中有这样一段记述:桓公问管仲:“民居定矣,事已成矣,吾欲从事于天下诸侯,其可乎?”管仲回答说:“未可,民心未吾安。”又问:“安之奈何?”他回答说:“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慈于民,予无财;敬百姓,则国富而民安矣。”由此可见,修旧法,主要是改掉那些苛捐杂税和忧民暴政,实行安民、利民、富民的举措。这样才能治国平天下。管仲把修旧法与立新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都是为了以良法、善法为基础实施以法治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管仲执政之时,齐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自西周以来所形成的一套旧的制度和统治秩序正走向崩溃,即所谓礼崩乐坏,社会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要想使民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国家富强,非进行一番改革不可。在这样的形势下,管仲因势利导,乘势而上,一再强调国家法制要善于“化固从新”,敢于“化变”。他在这方面有大量论述。《正世》篇指出:“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故其位齐也(能把握适中的规律),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既不一味追慕往古,也不停留在当今,而要看到世事变化,迎头赶上,而不能坐失时机。在《侈靡》篇中进一步指出:“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执故义道,畏变也。”“化变也者,天下之极(最大的特征)也。能与起化而善用,则不可以道止也。仁者善用,智者善用,非有人则与神往矣。”所以,一定要注意洞察社会生活的变化,捕捉到新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紧紧抓住时机,逐一加以规范和解决。管子在这方面的贡献是很突出的。 例如:为了适应发展生产的需要,打破“井田制”的限制,他对当时大量出现的“私田”采取了“相地而衰征“的措施,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定级收取赋税,这就在实际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他还在《乘马》篇中论述了对土地问题的看法。他说:“地者政之本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故而明确主张:“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公平划分土地,农民就有积极性,会主动抓紧农时努力生产。 再如在发展盐铁生产方面,鉴于齐国东临大海,有渔盐之利,铁矿资源也很丰富,管仲实行“官山海”,就是由国家专营山海资源,主要是铁与盐。设置盐官与铁官,以管理盐铁业,允许私人经营,“民得其七”,还采取渔盐出口不纳税的办法,以鼓励渔盐业的对外贸易,在经济上获得很大好处。 再如在用人方面,管仲一再强调“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他还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国语·齐语》),“使各为其所长”。(《牧民》)为了破格选拔人才,他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乡大夫有推举人才之责,有才不举,以“敝明”、“敝贤”之罪论处;士经过“三选”可以升为“上卿之赞”。当时确实选用和提升了一批有本领的人才。如赶过牛车的宁戚就被破格任命为“大司田”。 再如在改革行政组织方面,制定了《轨里连乡》法,在全国建立二十一个乡,其中工商六乡,士农十五乡。管仲还把这种地方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在十五个士农乡中,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五乡为军。一家出一人,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一万人为军。平时进行生产,战时能够打仗,既有利于生产,又扩大了兵源,使齐国有了一支比较强大的军队。 三、维护法制统一与坚持公正执法 法制要能得到正确执行,要在理政治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不能任意篡改,不能各取所需,不能政出门,不能执法违法。在《禁藏》篇中说:“夫不法(废)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懸)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在《任法》篇中又说到:“《周书》曰:‘国法法(废弛)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守法),则不祥;国更立法(经常更改法律)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以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效法)焉,故曰‘法’。”这里阐明了法制统一的极端重要性,指出了违背法制统一会带来种种不祥的危害性。只有坚持法制统一,保持法制稳定,才能治乱兴国,富民强兵。 管仲一再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必须从君王做起,达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否则就会出现各种乱象,给国家带来严重危害。管子还曾指出:如果背离了法制统一原则,“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宣扬它的一套主张)。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法禁》)与此同时,强调对于违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他说:“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已者,圣王之禁也。”(《法禁》)在理政治国中,只有固守国家的法制,坚决顶住和排除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境界。正如《任法》篇中所指出的:“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堪材习士间识博学之人(指四种有才能的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国家法制不统一,既有立法上的问题,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也有执法上的问题,私自篡改,公然违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背法行事的情况,种种损害法制统一的情况,归根到底都是与私心、私欲、私利分不开的。管仲敏锐地捕捉和深刻地揭露了法度与私意这一对矛盾。他在《明法解》中指出:“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雍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 在《任法》篇中又说:“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枉法是为了从私,可见这是万恶之源。又说:“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雍蔽失位之道也。”其结果就是:“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全国上下私视、私听、私虑、私欲蔓延泛滥,必然造成法制损毁、国家不治。 坚持公正执法,维护法制统一,必须严禁以私枉法。管仲反复指出,私心、私利、私欲是违法行事、破坏法制的罪魁,是害民乱国的祸首。只有“任法而不任智”,“任公而不任私”,排除私心、私利的干扰,严惩以法牟私的行为,才能确保依法执法,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 坚持公正执法,维护法制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公正原则。管仲在《法法篇》中说:“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法之侵也,生于不正。”努力做到公正办事,既防止过头,又防止不及,才能杜绝侵害法制的现象。管仲所期望的就是:“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胸)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任法》只要坚持公正原则,按法办事,治理天下就不会感到太沉重,民众就会服从管制。所以,管仲进一步要求执法人员树立公心,坚持公正。他在《版法解》中指出:“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公。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溯(申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贪,疏远微贱者无所告溯则下饶(下层扰乱)。故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天植就是人心),”归根结底,人心正,才能办事正,确保公正执法。 坚持公正执法,维护法制统一,必须坚持罪刑相当的原则。管仲在《正》篇中说:“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时之不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明之明,曰法。”政策与法律都要使民众有明确的规范,而实施刑罚一定要做到罪与罚“各当其名”,这样才能使被惩处的罪人心服口服,使好人不受惊怕,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好人的目的。 四、管子法治思想的局限与缺陷 管子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不仅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对理政治国安民,促进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后来的法制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即使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任务中,也还有其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管子的法治思想同他首倡的以人为本思想一样,在充分肯定它的积极意义与价值的同时,应当明确指出它的历史局限性、它的弱点和不足,这样才能历史地作出正确的评价,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发挥其资政作用。 管子法治思想的局限和缺陷,集中表现在如何对待王权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上,它是紧紧地以王权为中心而又服务于巩固和扩大王权,而人民的权利则严重缺失,广大人民被剥夺了主体地位,而只是被管治的对象。管子清楚明白地告诉大家:“生法者,君也”,“法于法者,民也。”归根到底,法律法令是为了巩固王权与推行王权而由君主制定和强制实施的,广大人民没有参与制法的权利,而只有守法律、尽义务的本分。管子在《法法篇》中说:“故民未当可与虑始”,办事立法不可让民众参与谋划,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他还一再说:“民者,服于威杀而后从,见利然后用,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静也。”(《正世》),这就是鼓吹要善于用威杀和利诱两手来压服和臣服人民群众。在管子的民本思想中,在他所设计的法治秩序中,统治者总是高踞人群之上发号施令,行使各种权力,而人民大众只能处于依附地位,成为被人摆布与奴役的工具,充当服从于君主法令的草芥。所以,在这样一个基本立足点上制定出来的法律法令,虽然管子一再强调“令顺心正”,其人民性是必然要大打折扣的。这就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附注:我写的《管子》研究札记之一,发表于2007年第二期《华夏纵横》,题为《略论管仲的“以民为本”思想》)
作者简介:作者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安徽炎黄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