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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章程(修正案)

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4/8/2 10:00:54


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章程(修正案)

2024年5月15日,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按:以下正文加粗文字为修改处)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为“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Anhui GuanZi Association(简写CAG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管子文化,包括管子、管书管学(以下简称“三管”)研究者社科、文史、文化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学术性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党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管子文化包括“三管”走向大众、走向实践、走向教育、走向机关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研讨会,发掘、研究相关课题。

、整、编出版相关书、刊和电子出版物

开展咨询社科普及、培训、讲习活动等

、论证评估鉴定有关项目、成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党、政、政协文史社科机构社科、文史、文化和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文史哲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管子文化包括三管研究知识和兴趣的、从事社科和文史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社会各界对管子文化包括三管素有研究、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社科和管学爱好者。

五、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社科、文史、文化或教育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表决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在管子文化包括三管研究或相关研究领域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和活动的文史、社科工作者和其他服务三管”或管学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

十一、筹措经费;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需要除外,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七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二十八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九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机关、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管理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一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三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议。

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改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五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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