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3/9/25 17:37:58
关于管仲依法治国思想当代价值几个问题的讨论
程必定
【提要】本文认为,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十分丰富,其中,不是就法论法、而是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等五个方面的思想.仍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并联系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分别进行讨论,提出了一些新看法。
【关键词】管仲 依法治国 当代价值
2600多年前的颖上人管仲在齐国任相40年功绩卓著,如今,他治理的齐国不在了,但他的治国智慧仍在,尤其是依法治国的一些思想仍具有当代价值,对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仍有许多启迪。笔者不是研究法律的,无力对管仲的依法治国思想作全面的研究,但法律在各个领域都有用,更与人人有关,近期又通读了历史巨著《管子》,联系当前的实际,仅就管仲依法治国思想的当代价值提出几个问题,作些浅薄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是就法论法,而要在强国框架下依法治国
细读历史巨著《管子》现存的76章发现,专讲或涉及到法治的有近40章之多,足以说明管仲对法治的重视,更说明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把这些论述连贯起来看可以发现,管仲不是就法论法的,而是从强国的视角论法,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的,体现了管仲或《管子》依法治国思想在当代的重大价值。
管仲不是就法论法,而是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度统一, 二是君臣从法,三是令顺民心。
所谓法度统一,即是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立法、执法、司法,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度体系,管仲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特别强调法度统一。如《管子·七法》﹙凡出自《管子》的引文,以下只注章名﹚就明确地指出:国家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一体之治并非仅指法律法令的国家之治,,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教育、文化等在内的国家各领域之治,目标是为了强国,对内发展经济,富民强国,对外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明确法律法令,为一体之治服务。否则,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任法》﹚,即国家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令,国君会有不祥的后果。为什么呢?《君臣上》解释:权度不一,则修义者惑。国无常法,则大臣敢侵其势,即没有统一的法度,按义而行的人会迷惑,朝中大臣也敢对国君侵权,岂不很危险吗?所以,管仲主张法度统一、依法治国,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都要有法,比如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君臣上》﹚,即考核评定人才,也要有相关的法制规定。
所谓君臣从法,即虽然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制定了法律法令,君主与大臣们都要执行。不把法律法令专对着百姓,而强调君臣同样执行,在管仲的那个时代是十分先进的,《管子》一书中就有多章强调了这个关键点。如《任法》指出: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仅如此,《管子》还强调君先民服,即君主要以身作则,率先守法,百始才信服。如《法法》有言: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所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君臣们是执法者,他们也要任公去私,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执法,因为在执法方面,私之所起,必生于主,而私道行,则法度侵﹙《七臣七君》﹚,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所谓令顺民心, 即国家的法令要顺应民心,才能实现国家的最高利益。《管子》开篇《牧民》就明确指出: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令顺民心则令威行,把顺应民心作为立法的出发点,以人心向背作为立法的原则。为什么要令顺民心呢? 管仲解释道,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形势解》﹚,也就是说,顺应民心的法律法令会使老百姓高兴,这样,君主和老百姓就像符与节一样地合和而相一致,君主的尊贵就会在老百姓的眼里显示出来, 法令就能顺利执行,国家的最高利益也就会得到保障。
法度统一、君臣从法、令顺民心等,充分反映了管仲的法治思想,不是就法论法,而是从强国的视角、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在管仲的那个时代是难能可贵的,如今仍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完备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等五大体系,特别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三个共同推进, 特别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一体建设,讲的是法治,但都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高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总体安排,给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划定的科学总纲。我们应该汲取管仲法治思想的智慧,从强国的高度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共同努力,把祖国建成当代世界的社会主义强国。
二、如何制定良法,如何实现善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鲜明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党的文件上第一次提出良法和善治的概念。中华民族向来是尊良法、重善治的民族,但真正有良法、施善治的时期并不多。因此,如何制定良法,如何实现善治,是中华民族世代关心的重大问题。而管仲从强国的视角论法,在强国框架下推行依法治国,就很注重定良法、施善治,至今仍有当代价值。
仔细研究《管子》中专讲或涉及到法治的篇章发现, 管仲定良法,是遵循立法规律的,以这样的良法施政,就能得到善治,国家强盛。管仲是如何认识与运用立法规律的呢?一字以敝之,那就是道。《法法》章中有一句话说得明白: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此正民之经也。法道即符合治国之道,是立法的基本规律, 显然, 管仲认为法道以道立法,提出明确的法律法令, 赏罚坚决、讲究信用,是正民治国之要。何谓道? 按现在的语言表达就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管子》多篇中就有从不同角度作出这样的解释。比如,《内业》中的一段话说得最为透彻:夫道者,所以充形也,而人不能固。其往不复,其来不舍。谋乎莫闻其声, 卒乎乃在于心。冥冥乎不见其形,淫淫乎与我俱生。不见其形,不闻其声,而序其成,谓之道。这段文字从形、声、大、小、远、近、深、浅等不同层面描述了的道的特征,最后四个字而序其成画龙点睛,简洁而透彻地指出道的真缔是客观规律,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历史证明,遵循客观规律的立法会出良法,以良法施政就能善治。
1994年笔者也在中央党校学习时,也曾经与老师与同学们探讨过如何遵循立法的客观规律定良法、施善治的问题。笔者提出情理法三段式演变规律的看法,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家庭,在人类文明的初期,天下并没有法,但天下不乱,主要是家庭中先天性地存在着情,是维系人们关系的准绳,所以在家庭中要讲情。随着人类的发展,诸多家庭集中在一个区域,就形成了社会,人们处理社会问题用的是理,而这些理是来源于每个家庭那些共性的情,把家庭中的情上升为社会上的理,大大都能接受,也就成为维系社会稳定的准绳,所以在社会上要讲理而不能讲情。后来国家出现了,社会上的理就又上升为国家的法,遇到问题人们可以各讲各的理,但裁判问题还要运用法,亦即依法断事,依法治国。可以说, 人产生情,情产生理,理产生法,法的产生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立法规律应该是情理法的三段式演变,这样的法即是良法,有了良法就会有善治。《中央党校学报》编缉部知道了这番议论,专门约笔者整理成一篇短文发表在该报上。由于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以后一直未涉及这方面的研究,也毫无心得。
如今重温管仲的立法思想,他基于道、遵循客观规律的立法思想,所立之法就能成为良法,所施之政就能称上是善治。管仲定良法、施善治的史跡我虽无力考察,但《管子》文献记载的诸多史论已足以佐证。特别是《心术上》章中的一句话说得很清楚,此话是: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意思是说,事物都应以法为标准去检验,法产生于对轻重、公正的权衡,而权衡的标准是来源于道。可以说,这是阐述事-法道的三段式演变规律,与上面我说的情理法三段式演变规律不同,管仲是站在执政者处理国事即依法治国的高度,闸明了事、法、道的三者关系,法居于事、道之间,下用于处理国事,上源于道即客观规律。显然, 源于道的法可以成为良法,用良法处理国事就会实现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讲话中说: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重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就更需要定良法、施善治,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定良法、施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显然,2600多年前的管仲定良法、施善治的思想,对我们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具有重要的历史启迪意义。
三、在法治中如何实施德治
良法下的善治不仅是以法治国,而且也要以德治国,在法治中如何实施德治,是我国历史上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们所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管仲不是简单地就法论法,而在强国框架下的治国思想及实践,对此也许多考量,对如今仍有当代价值。
通览《管子》中专讲或涉及到法治的篇章可以看出,管仲突出的虽然是法,但并未忽视德,有些文献还特别强调德在治国中的作用。
首先,认为法与德都源于道,在最高面上将法与德统一起来。道是中国古代先贤对客观规律的总称,前面已经指出,管仲的立法思想基于道,而管仲也同时认为,德也同样是源于道。如《君臣上》曰:顺理而不失之为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道是具有理性的,故而顺理而不失之为道,德使人行为规范,所以道德定而民有轨,道是法的来源,也是德的来源,所以道与德并列。这样,在道的层面上将法与德统一起来,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就有了依据。在实践中,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四时》﹚,说明法与德统一对于善治的极其重要性。
其次,主张四维六兴,以价值导向层面实施德治。管仲所称的四维,即礼、义、廉、耻,是在《牧民》篇提出来的,把四维比作维系国家兴亡的支柱;所称的六兴,是从道德角度提倡兴办的六件事, 即辟田畴.制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墻屋,是在《五辅》篇中提出来的,并且指出,此谓厚其生,意即这六兴可以搞好人民的生活,说明管仲不是说教式的空谈价值导向,而是从物质层面去推进价值导向,这样的价值导向就能被人们和社会普遍接受,形成健康的社会风向,国家才能以德的方式治理好、强起来。
第三,提出德正而官治,对君主和官员的道德素养提出较高的要求。历史经验表明,相对于法治,德治对执政者会有更高的要求,而施良法更需执政者有德行,管仲可能深知这一点,对君主和官员的德行提出较高的要求,在《君臣上》章,提出了德正而官治的主张。原文是:故曰:主身者,正德之本也;官治者,耳目之刺也。身立而民化, 德正而官治。意即君主自身是端正德行的根本,各级官府如同耳目, 君主要受到他们的制约。这样, 君主德行而人民开化, 德正而官府也会得到治理,不会滥用权力,魚肉百姓。如此,天下之人,皆归其德而惠其义 ﹙《度地》﹚。试问,这样的国家难道不强盛吗?管仲对齐国的最高统治者提出这样的耍求,下级官员就更不待说了,抓住了德治的关键,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
需要指出的是,管仲对德治还有一番更深的理解,那就是秉时养人,先德后刑,这是在《势》章中提出的。在《小问》章中还记载了齐恒公与管仲的一次对话, 恒公问:行政与行德牧民何为先? 管仲回答: 有时先政,有时先德,也把行德放在优先地位。管仲为什么要把德放在优先地位?《正》章中对此作了解释,即德以养之。原文是:治理国家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时之,与刑、政、法、道的作用相比,德的作用是养,因为对百姓而言,致德,其民和平以静、养之以化其恶,对官员而言,爱民无私而曰德。爱民要突出对民众的教化,因为教可立而化可成也﹙《正世》﹚,从根本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道德滑坡的问题,笔者曾经提出过以德养国的建议,主张德对人的养成教育,看到《管子》的上述文字心中一喜,这不也就是以德养国吗?
法治和德治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重温管仲对法治和德治兼及的思想,对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一精神也是十分有益的。
四、既要保持法治的稳定性,又要因时而变,与时俱进
管仲任相时的齐国,既处于由乱到治的发展期,需要保持法治的稳定性,又处于由旧到新的变革期,法律法令又需要因时而变、因事而变。管仲这种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在如今也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为了以法治国,作为齐相的管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推进了齐国由乱到治、由弱到强的快速发展,保持这些法律法令的稳定性是必展的,管仲的态度也是坚定的。管仲认为,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执故义道,畏变也﹙《侈靡》﹚,因为法律法令担当着道义,最怕变,而坚抨实施良法,对老百姓是有利的,如《任法》章中就针对对良法而不能守的问题,借鉴黄帝时代的历史经验指出:故黄帝之治,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甚至坚定地表示,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之。可见, 管仲坚持法治的稳定性,是为了提高法律法令的公信力、民众对国家的信任。
但是,为了促进齐国由旧到新的变革,管仲更强调法治要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当时的西周社会正发生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深刻转型,新兴的封建阶级的发展利益受到旧制度的约束,需要变革,而齐国又走在变革的前沿,管仲适应这种趋势,因势利导,主张国家的法制要敢于化变,以化固从新,支持新兴封建阶级的发展,把齐国建强。为此,他与齐恒公作了很多讨论,更做了大量工作,对此,《管子》中都有很多记载。比如,他认为天地若夫神之动,化变者也,天地之极也﹙《侈靡》﹚, 因时而变是客观规律;在齐国,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管仲对所变之法是持缜慎态度的,经过反复研究后才推进变革新法,这从《桓公问》记载的一件史事中可以得知。在一次与齐恒公的讨论中,管仲为广泛听取变革的意见,建议齐恒公设置一个专门机构,名为啧室,类似我们今天的调研室、研究室、参事室等,请一些人围绕如何变革问题进行议论,称之为喷室之议,被齐恒公采纳,任命一个叫东郭牙的齐国大夫负责此事。历史表明,管仲因时而变、因事而变、与时俱进新的法治思想是正确的,变革实践也是成功的,齐国有了较为完善而又严格执行的法律法令,加快了发展,终于成为强国, 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攻坚期,改革要于法有据,又要突破旧有法规的限制,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对2014年我国政府部门行政法规的统计,约有80﹪左右是2000年前制定的,10多年过去了,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中国的国情国力发生了重大变化,而10多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很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的己成为发展的约束与障碍,有的成为既得利益的保身符,有的甚至成为导致腐败的根源。贯彻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这些旧的行政法规进行改革,管仲保持法治的稳定性,又因时而变、与时俱进的法治智慧,很值得我们今人的借鉴与继承。
五、既要慎用法刑,又要慎用赦免
刑罚和赦免是依法治国中的两种手段,执政者如何对待刑罚,又如何对待赦免呢?从《管子》中的有关法治的篇章发现,辅政经验丰富的管仲的态度,是既慎用法刑,又慎用赦免。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侈靡》﹚,是管仲这种态度的写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管仲的这种态度也有积极的历史借鉴价值。
管仲在齐任相40年,对法治一向很重视,而对法刑量度却一向很细心,既毫不手软地刑罚罪犯,又是慎地量刑。他提出,“明君在上位,刑省罚寡,非可刑而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八观》﹚,主张刑罚减省,不应该惩罚的决不滥加惩罚, 不应该治罪的决不随便治罪。他认为,先德后刑、刑罚减省顺于天,微度人﹙《势》﹚,即既顺应了天意,又暗合了人心。这样, 以法数治民则安﹙《势》﹚,可以实现善治。
对于赦免,管仲更是谨慎的,甚至不主张赦免。如《法禁》章开始就提出,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即该刑罚杀戮的决不赦免,百姓就不再单纯地为苟且应付而去做好事,因为这样可起到警示与威攝作用,从反面去激励百姓从内心出发而自愿地做好事。对此,《法法》章中还有较祥细的解释: 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意即人民没有重罪,过失不大, 是因为君主严刑不赦;君主若赦小过,百姓中就会逐渐积累起重罪。所以,赦免会导致百姓对法律的不敬。,由此, 管仲的结论是: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法法》﹚。
管仲的慎用法刑、慎用赦免的司法态度,对当前及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很有启迪的。至于慎用法刑,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在慎用赦免方面,还有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比如,对是否赦免贪官,就是其中一例。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严厉反腐,各级纪委己查处了一大批贪官,但当下中国查处贪官却面临着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的三难问题。由于存在着三难,还有相当多的腐败犯罪未被发现,被捡举指揭发的还有相当多的未能查证,已获得相关证据的腐败犯罪还有相当多的未能处罚。学术界将未发现的腐败犯罪人数与实际存在的腐败犯罪人数之比称之为腐败犯罪黑数,有人估计,中国当前存在的腐败犯罪黑数高达85﹪以上。自2005年以来,全国约查处30万贪官,按照这个黑数计算,全国大概还有150万贪官未被发现,这只是存量,还有不断发生腐败的增量。面对如此巨大的数据,对贪官是否赦免必然会无奈地提到议事日程。一方面,赦免贪官无疑不符合社会正义和民众利益原则,但另一方面,大量查不出的贪官实际上是对他们的暗赦,其后果是,既让他们无代价地占有巨额不义之财,也不能从制度上建成反腐机制,后患难尽。针对这样的严重问题,为了治标又治本,有人建议,以赦免贪官换取实施制度性的官员财产公示办法。当然人民会反对赦免贪官,但却会换取防防腐反腐制度。这个办法是否可行,也应该借鉴管仲既慎用法刑、又慎用赦免的历史经验,慎重而果断地处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
六、筒单的结语:对管学的新认识百家之源、百家之用
由于笔者不是研究法律的,以上对管仲依法治国思想当代价值几个问题的讨论肯定十分浅薄;又由于笔者近4年对管仲思想的几个专题研究颇有一些心得,文章写到这里又言意未尽,就以通过本文的研究而对管学产生的一点新认识,作为本文的简单结语吧。
笔者在2013年出版的《管学论丛》第一卷写的序言,是以管学可以资政为题的。管学为什么可以资政呢?现在又有新的体会,那就是因为管学是百家之源,又为百家之用。
诸子百家是先秦至汉初形成的各学派的总称,管仲尊称管子列为百家之首,后世的学者有的将《管子》列为道家,如《汉书·艺文志》,有的将《管子》列为法家,如《隋书·经籍志》,以后大多典籍都采用此说。而细研《管子》发现,一方面,《管子》中的一些篇章也有儒家、道家、兵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等的思想渊源;另一方面,汉以后的诸家包括佛家,也有直接或间接用《管子》的思想甚至词句阐述或论证自已观的点。无论是源,无论是用,各家虽有多有少,但都与《管子》有关。由此可以认为,管学是百家之源,又为百家之用。
实际上,诸子百家是管仲以后的一种划分,而诸子百家又是历史形成的,后来形成的各家借鉴管仲的一些观点,也是很正常的;即使不同意管仲的观点,也因与之论爭可能会丰富自已的学说。由此而论,可以认为管学是百家之源。
《管子》记载的都是管仲任齐相时的言论和史事,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座而论道,务实是《管子》或管学的鲜明特征。而管仲以后发展起来的诸子百家,也都立志于解决所处时代的实际问题,与《管子》或管学有相道之处。由此而论,也可以认为管学为百家之用。
就本文所讨论的几个问题看,也非仅为法家思想,与诸子百家的主张也有或多或少的相通,也可能是一个佐证。管学是百家之源,又为百家之用是个很大的课题, 笔者无力进行研究,希望能引起管学研究者的注意,争取推出一批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程必定,安徽省政府参事, 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会长,研究员﹚
上一条:管子社会治理思想与当代危机处理 下一条:关于增聘窦灿辉、管必红为本会顾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