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4/14 11:10:22
管子与墨子的赏罚思想
孙君恒
管子的赏罚观念十分突出,认为法律关键在于善于运用赏罚:为了使法令成为行赏施罚的标准,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必须公诸于众 。 《管子·君臣下》说: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管子·法法》指出: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管子·重令》指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还说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的结局。以法治国的口号是在《管子》中最先提出的。《管子》认为只要国君集中权力,实行法治,就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管子与墨子的法律思想归根结底在于赏罚,我们准备对此进行梳理。
一、赏罚的法理的基础
管子和墨子对法的认识,如出一辙。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俵也。总的意思是,法乃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类定义虽然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但强调了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墨子认为国家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l法,所若(顺)而然也。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以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治理天下,当然更应该有法。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墨子·法仪》)
二、赏罚并用
墨子认为法强调赏罚,推行赏当贤、罚当暴"的法治,认为这是由圣王制定的,用来治理国家。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墨子·非命上》),如果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墨子·尚同下》)。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依靠两手,即赏和罚。赏,上报下功也。罚,上报下罪也,赏的对象为善,罚的对象为恶,而善、恶是以义”为划分标准。为保证思想与行为统一于天子之义,就要采用两手抓的办法,“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率其后”。但是,墨子意识到,刑罚虽好,但若使用不当,也会贻害无穷。他说:“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同样是“五刑,圣王用以治天下,有苗用以乱天下”。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会不会准确合理的适用刑罚,善不善于准确用刑。善用刑者以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五杀”。那么,怎样才算“善用刑”呢?那就是不枉不纵、不偏不阿、赏罚得当。
墨子主张,“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家在法律上强调“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赏就起不到“劝善”的作用。罚也起不到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必须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下之所誉”,也同赏罚不当一样,不可能“劝善”、“沮暴”. (《墨子·尚贤中、下》)与此同时,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做到“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兄弟之所阿”,也就是反对徇私,确实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墨子·尚同中》)墨子既充分认识到法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作用,又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关键是如何保障法的正确实施。在法的实施上,墨子主张法律高于一切,强调法比人更重要。“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愈已”。即使是手艺不精的工匠,只要按规矩办事,也能把事情办好。即使是明君贤相治理国家,也应该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更应当执法严明,公正听狱。“均分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如果“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
三、赏罚的公正
《管子•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话指的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君臣上下皆守法。管子强调执法必严,《管子•立政》篇认为,只有“令则行,禁则止。”为了保证“令行禁止”,《管子•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只有做到了这些,法律才能威严,人们才能敬畏。《管子》的这段话其实是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作为“墨者之法”(墨家纪律)规定的。特别体现了墨子的一视同仁的公正思想。墨者钜子对其成员不仅有权指挥,而且可以刑杀。《吕氏春秋·去私》载:“腹{黄享}(tūn吞)为墨者钜子,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 ‘寡人已令吏勿诛矣!先生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对曰: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基于这一精神,墨家对于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都主张慎重。一再强调“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墨子·经上》说:“罪,犯禁也。”又说:“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
墨家认为当时诸侯国所以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尚贤事(使)能为政”,不知“尚贤之为政本”。因此,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也反对仍然维护“礼治”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姣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其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而且这些人的身份又非别人“可学而能者也”。这就会使人民感到“沮丧”,而不肯努力为善。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bì闭,宠爱)颜色。贤者举而上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以爵,重予以禄”;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 (《墨子·尚贤上》) 他们的“尚贤”主张,实际上正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又不同于法家。区别主要在于贤的标准不同。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则从是否有功于耕战出发。
墨子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反对“别相恶,交相贼”。在他们看来,只要大家都能不分亲疏、厚薄、贫富、贵贱,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公正赏罚,不“亏人自利”,就会实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美好社会。“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贱贵,皆天之臣也”. (《墨子·法仪》)国不分强弱大小,人不分等级,都是平等的。于是,在“天”面前人人平等。
墨子和管子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是共同的。
四、赏罚在于服务君主
赏罚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君王利益,对老百姓进行管理。《管子•论法》篇中说: “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体恤老百姓的民生。《管子•法法》篇认为:“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圣明君主不仅制订法令,而且带头执行法令,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管仲在立法时着重兼顾“富国”与“富民”两方面。这样的立法思想,虽然他这样立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那种原始的古典的民本思想还是在客观上给民众带来了较多的实惠,也正是因为如此,齐国才得以成为当时最强盛的大国。
墨子主张赏罚服务于君主,思想也很明确。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尚同上》),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
如果说管子和墨子在此见解上有什么差别的话,我们可能说管子更多的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直接目的是为了君主的统治。
五、法天以天为法
墨家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认为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但是必须以天为法,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 ,其明久而不衰。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也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到此为止,墨家的法天,完全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亦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请来了上帝(天) 、鬼神,而说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必赏之;天子为恶,天必罚之《墨子·法仪》. 。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
六、赏罚立足于利民
老百姓的生计和需要,为管子所强调。《管子》提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也。(《治国》)管子•形势解》中曰: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所以国君若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管子·五辅》)。因此,立法必须顺乎人性,合乎人情,以顺应民心为准则。这一点,在《管子·牧民》中也有论述: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子·牧民》),为有如此,立法的目的才可达到。《管子》认为,立法还要做到宽严适度。赏罚之制,无逾于民(《管子·君臣上》)、致赏则匮,致罚则虐”(《管子•君臣下》)行赏过多导致国贫,刑罚过重导致暴虐。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认为:对民“爱之、利之,益之、安之。四者道之出,王者用之而天下治。 安民,就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齐国实行了“九惠之教”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具体内容是:“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赈困;接绝。 ”据《管子·入国》介绍:“老老”,是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他的一子可以免除征役,每三个月由政府供养一次肉食,一次倡导赡养老人的社会风范;“养疾”,是把重残疾人养在“疾馆”; “合独”,是“鳏寡而合和之”,促使他们合婚,给予田宅安家,并免除三年的职役;“问病”,是慰问重病人老人。其他“五教”是对孤独幼儿、贫苦穷困者、烈士家属的救助。“九惠之教”是中国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管子提倡以人为本。“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立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所谓天者,非谓苍苍莽莽之天也。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 。这种以人为本,认识到人民群众对于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重视劳动人民的思想是有进步意义的。
墨家希望“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针对当时贵族不顾人民死活,铺张浪费极其严重的情况,提出了立足于“利民”的发展生产和限制浪费的经济立法原则。其一,“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墨子·非命下》. 和“使各从事其所能”. 《墨子·节用中》. 墨家认为贫富不取决于“命”,而取决于人们是否努力从事生产,只要人们愿意积极劳动做到各尽所能,就能创造更多财富。因此,统治者在立法时,必须以此为指导;其二,“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意即生产生活资料,以能满足需要为止,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必须杜绝浪费,所有活动如不利于人民生活,便应终止。基于这一观点,所以墨家提出“节用”、“节葬”和“非乐”等主张,反对贵族劳民伤财的各种礼仪。他们甚至把音乐等精神文明成果也看成是徒供贵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对,而没有意识到劳动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艺术。墨家主张发展生产、反对浪费的经济立法思想,是为了老百姓利益的。
墨家认为当时正值“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他们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反对“别相恶,交相贼”。在他们看来,只要大家都能不分亲疏、厚薄、贫富、贵贱,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不“亏人自利”,就会实现“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美好社会。墨家虽然提出了美好的社会理想,但是却没有提出实现这一理想的办法。他们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仍寄希望于当时掌权者的觉悟。为此,墨家才不辞劳苦,四处宣传自己的主张。
如果说管子和墨子在此见解上有什么差别的话,我们可能说管子更多的是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直接目的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更有平民的风格。
七、赏罚顺应天道
管子对天时地利有深刻认识。管子认为一定要顺应天地的自然变化,遵循社会的发展规律。为此,《管子》提出了宪法制度必法道。(《管子·法治》)、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管子·形势》)等观点。他强调宪政和法制必须要效法天道,合乎四时,使法律的制定和人们的愿望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
《管子》从天人合一的观念出发,认为君主治理天下必须合乎天道。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版法》)因为: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形势》)因此,君主所立法度必须合乎天道,合乎天道之法律制度谓之道法,所以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法法》)违背天道的法是行不通的。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不立法以治国则办事就没有章程和准则;所立之法不合天道则法虽立而难于推行,所以不法法和法不法同样不能安邦定国。 《管子》认为: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枢言》)合乎天道者必然合乎人心, 在这里天人之间就统一了。所以《管子》所谓的道法实际上就是合乎人心、顺乎民意的法律制度。明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诛杀当其罪,赏赐当其功,故鬼神助之,天地与之,举事而有福。(《形势》)立法行令只有合乎民心才能顺乎天意,这种法令才能畅通。可见,它把立法行令是否合乎民心看成是推行法治成败的关键因素。
《管子》提出行令必因时而变,古之圣人其治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君主治国,旨在为民造福,所以立法的原则既不能照搬古人的陈规,也不能拘泥于现有的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它总结历史经验指出,古今没有不变之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正世》)古往今来的圣君贤主非只一人,他们立法行令各不相同,但都做到了政通人和,达到了天下大治的目的。他们的做法虽然不同,但其精神却是一致的,那就是立法行令必须随时而变,因俗而动。能否做到法令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所以它告诫人们:法者不可恒也, 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任法》) 孙君恒过去专门有论文,探讨了管子的时令思想。
墨子的天志观,体现了他的天道认识。天志是一个在士、庶人、诸侯、王公、大臣、天子之上的最高赏善罚恶的政治秩序主宰者,以天之好恶所向,保证了墨子政治哲学中所提出的所有主张,这在先秦诸子论述政治哲学观点时的方式上,以天概念规范宗旨,是一种共通的作法。但墨家的论证方式及天的功能仍有其独特之处,特别表现在她们更重视以天的意志,来论述政治哲学观点的依据上,比起其它各家说来,显然更依赖天志的赏善罚恶功能以匡正社会政治秩序。
八、赏罚善恶明确
管仲“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他的法理。他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必须“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他虽然把礼仪廉耻比作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不但如此,在行赏施罚上,他用新时期改革家的睿智,打破了宗法血缘的用人唯亲制度,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提倡破格选拔人才,无论平民还是奴隶,只要是有“一技之长”、品性良善的“秀民”,都可被提升为“士”,士经过考察选拔,最高可以上升为上卿的副职,管仲还规定乡大夫有推举人才的责任,如若有才不举,便以“敝贤”、“敝明”论罪。他主张对官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那些“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也敢于绳之以法:“一再则宥,三则不赦”,使官吏各尽其职,做到举善诛恶,国治民安。
管子精于进行善恶、利害的分析。管子主张顺民心、合民情至关重要:&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这种利害比较、民本思想适应社会变革和新兴封建统治者的要求,采取顺民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组织民众积极参加耕战,促使齐国的综合国力得以迅速提升,积极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落实了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管子“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他虽然把礼仪廉耻比作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不但如此,在行赏施罚上,他用新时期改革家的睿智,打破了宗法血缘的用人唯亲制度,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提倡破格选拔人才,无论平民还是奴隶,只要是有“一技之长、品性良善的秀民,都可被提升为士,士经过考察选拔,最高可以上升为上卿的副职,管仲还规定乡大夫有推举人才的责任,如若有才不举,便以敝贤、敝明论罪。他主张对官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那些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也敢于绳之以法:一再则宥,三则不赦,使官吏各尽其职,做到举善诛恶,扬善惩恶。
墨子是中国最早的功利思想家,他对功利的论述主要实在中国传统伦理范畴义与利里展开的。墨子所指的利在于善,善就是能够带来实利、利益,恶在于不利、害,善恶、利害是在个人、他者和天下所构成的世界里,判断行为是否正确的基本标准。因此,他从人类的本性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对人们维护自身利益,追求利益的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但是,崇尚功利主义的墨子又强调利己的前提必须是先要利人,正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所以在他的伦理思想中,进而提出兼爱,用 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来取代别相恶,交相贼,最终达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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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Immanuel levinas,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gd Essence,trans.Alphonso Lingis.Pittsburgh,PA:Du 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12.
(作者简介:孙君恒,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武汉岳飞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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