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9/10/23 15:25:00
《經法》等四篇對校讀《管子》的作用
杜新宇
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等四篇與其他古書有很多相似文句,利用它們之間的異同,對整理相關古書具有巨大作用,尤其是《管子》,與《經法》等四篇具有緊密的關係,利用二者之間關聯來研究彼此的成書具有很大價值,另外,利用《經法》等四篇所放映出的相關信息,對校讀《管子》某些篇章的某些字詞也有巨大作用,下面總結了學界已有的一些成果,也列舉了我們在文獻整理中的一個實例,供學界參考。條陳如下。第五則中的意見,我們已發表于《中華文史論叢》2019年第1輯,今略微修改補充,附錄於文末。
(1)《管子•心術上》:“正人無求之也,故能虛無。”
王念孫謂,正人爲聖人之聲之誤也。黎翔鳳不同意王說,他以“正人”爲《莊子》之“真人”。林志鵬贊同王說。王念孫改字爲說,無版本依據,《十六經•成法》:“夫百言有本,千言有要,萬【言】有蔥(總)。萬物之多,皆閱一空(孔)。夫非正人也,孰能治此?罷(彼)必正人也,乃能操正以正奇,握一以知多,除民之所害,而寺(持)民之所宜。”其中就有“正人”。“正人”即端正不頗,能保持心靈平靜及形體端正的人。王氏之說當不可信。
(2)《管子•勢》:“故不犯天時,不亂民功,秉時養人,先德後刑,順於天。”
“秉”,尹知章訓爲“持”,郭沫若贊同之。俞樾訓爲順。此段相似文字見《十六經•觀》,作“夫並時以養民功,先德後刑,順於天”。裘錫圭據此指出,《管子•勢》“秉時養人”之“秉”當爲“並”的音近訛字。其說可從。
(3)《管子•勢》:“故賢者誠信以仁之,慈惠以愛之,端政象,不敢以先人。”
“端政象”,張珮綸引《周禮•大司馬職》“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懸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以釋之。黎翔鳳贊同之。但誠信、慈惠、不敢以先人皆形容賢者之德,“端政象”與其頗不類。此段文字又見《十六經•順道》,作“�(體)正信以仁,茲(慈)惠以愛人,端正勇,弗敢以先人”,唐蘭在其《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研究——兼論其與儒法鬥爭的關係》後所附的《〈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與其他古籍引文對照表》中已將《管子•勢》“端政象”之“象”括注爲“勇”,他顯然是認爲《勢》之“象”是“勇”的誤字。“端正勇”乃人之德,與誠信、慈惠等頗類,唐蘭的意見可從。
(4)《管子•勢》:“中靜不留,裕德無求,形於女色。”
《十六經•順道》相似文字作“中請(情)不,執一毋求。㓝(刑)於女節,所生乃柔”,唐蘭在其《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的研究——兼論其與漢初儒法鬥爭的關係》後所附《〈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與其他古籍引文對照表》中將《管子•勢》“女色”之“色”括注爲“節”。裘錫圭在《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中說:“‘刑’是效法的意思。‘女節’與《淮南子•原道》和《老子》乙本卷前佚書《雌雄節》等篇中所說的‘雌節’同意,指‘外示柔弱,待時應變之道’。‘刑於女節’文從字順,‘刑於女色’就不大好講。《勢》篇的‘女色’當是後人由於不明‘女節’之意而臆改的。”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
(5)《管子•明法》:“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令求不出”與“下情求不上通”的“求”字,前人之解頗爲紛繁。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順道》:“中請不,執一毋求。”《管子•勢》類似語作“中靜不留,裕德無求”,陳鼓應謂“
”當從《管子》作“留”。其說是。《管子•明法》“令求不出”之“求”亦當讀爲“留”。“令求不出”謂令稽留而不能出,“出而道留”謂令出而中道留止,其義相因。“留令”文獻常見,《管子·兵法》:“令行而不留。”《管子·立政》:“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管子·重令》:“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墨子·迎敵祠》:“失令,若稽留令者,斷。”“下情求不上通”之“求”讀爲“留”亦可通,“下情留不上通”謂下情留止而不能上達,後文云“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下情留止與下情上而中道留止,義又相因。《管子•明法解》引述“令求不出謂之滅”作“令本不出謂之滅”,其“本”當是“求”字之誤。亦當讀爲“留”。
(6)《管子·小匡》:“相地而衰其政(征),則民不移矣;正旅舊,則民不惰;山澤各以其時至,則民不苟。”
《小匡》之類似文字又見《國語•齊語》,作:
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對曰:“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政不旅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
《小匡》“正旅舊”,《齊語》作“政不旅舊”。韋昭注曰:“舊,君之故舊也。偷,苟且也。不以故人爲師旅,則民之相與不苟且也。孔子曰:‘故舊不遺,則民不偷。’”韋昭此處解“旅”爲師旅。韋昭以下聚訟紛擾。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等篇出現幾次“達刑”,難解。劉雲謂“達”當是古文“(失)”的誤字。其說甚是。陳劍謂:
按戰國文字“旅”常添加意符“辵”作繁體“”形。其右下兩“人”旁或寫得筆畫相連到一起,作如
(包山簡4)、
(《上博(三)·周易》簡53)一類形。這部分跟“羊”形頭部之形極爲接近,全字遂很容易跟“
(
-失)”字發生誤認,尤其是在抄寫者已經不知道“
”即六國古文“失”字的背景之下。準此,上舉成問題的那兩個“旅”字,很可能也應該就是“
(
-失)”字之誤。
“政不失舊”即不失舊有政事之常,所謂“仍舊貫”而不“改作”(《論語·先進》),不改變舊有之準則、政策等,是很容易理解的,與古書多見的“不變故不易常”一類思想亦相近。如《說苑·指武》:“屈公曰:‘吾聞昔善治國家者,不變故,不易常。’”《逸周書·史記》:“好變故易常者亡,昔陽氏之君,自伐而好變,事無故業,官無定位,民運於下,陽氏以亡。”
我們知道,關於《小匡》與《齊語》的關係,乃至《管子》三《匡》之與《左傳》《國語》的關係,歷來存在不同看法,此不必詳述。從《齊語》“政不旅〈(失)〉舊”與《小匡》“正旅舊”的關係來看,應以《齊語》更爲近於文本的原始面貌。《小匡》之文,應係在“
”已誤爲“旅”之後,再刪去“不”字,以求勉強可通。
其說有理。
附 《管子·明法》“令求不出解”
《管子•明法》:“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尹知章解“令求不出謂之滅”曰:“求不出令,則下無所稟,故滅。”謂“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曰:“求不上通,則與君隔絕,故曰塞也。”然是說多不爲人相信。“令求不出謂之滅”,《管子•明法解》引作“令本不出謂之滅”,“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明法解》引作“下情不上通謂之塞”。王念孫認爲“令求不出”之“求”當爲“本”字之誤,“下情求不上通”之“求”字當爲衍文。俞樾進一步認爲“令求不出”之“求”據《明法解》“令本不出”當爲“本”字,“下情求不上通”之“求”亦當作“本”,尹知章注中的兩“求”字也是“本”字之誤。王念孫改字爲說無版本依據,俞樾步子邁得更大,且“令本不出”置於上下文中並不能得到很好解釋,所以不爲人信。吳汝綸認爲《明法解》“本”字誤,求當訓爲終。郭沫若認爲求爲觩之借,古從求之字多有彎曲之義,《明法》之求均是彎曲之義。黎翔鳳認爲此處之“求”當爲聚集之義。
按,以上幾種解釋放置在文中並不妥帖,皆有可疑。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順道》:“中請不,執一毋求”,相似語見《管子•勢》,作“中靜不留,裕德無求”。陳鼓應謂“
”當從《管子》作“留”,“留”與“流”古通作(“求”、“流”古亦相通。《爾雅•釋言》:“流,求也”,此乃聲訓)。並指出,《管子》“留”讀作“流”,心志外馳之貌。其說可從。我們認爲,《管子•明法》“令求不出”之“求”當讀爲“留”,“令求不出”謂令留於中而不能發出。下文“出而道留”謂令發出卻中道留止。“令求不出”與“出而道留”銜接無礙。“留令”文獻常見,《管子·兵法》:“令行而不留。”《管子·立政》:“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管子·重令》:“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墨子·迎敵祠》:“失令,若稽留令者,斷。”出土文獻與古文字學界在實踐中已經形成普遍的認識,同一篇先秦秦漢文獻中用不同的假借字來表示一個詞是非常常見的現象。因此,我們將《管子•明法》“令求不出”之“求”讀作“留”與本段中有“留”字是不衝突的。另外,《明法解》引述《明法》“令求不出”,“求”作“本”,“本”字無義,當是“求”之誤字。
“下情求不上通” 之“求”,《明法解》引作“下情不上通”,王念孫以“求”爲衍文,自爲一說。然“下情求不上通”之“求”讀爲“留”亦可通,“下情留不上通”謂下情留止而不能上達,後文云“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下情留止與下情上而中道留止,義又相因。《明法解》“下情不上通”很可能脫漏了“求”字。
(作者简介:杜新宇,上海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2015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