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1/12/29 8:57:03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探析《管子》反映的齐国赋税特性与共性
王化禹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齐国赋税制度领先于诸侯,成为中国传统社会赋税制度形成的重要来源。《管子》作为管子言行与齐国政治经济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由《管子》出研究齐国田制、赋税制度与齐国内部税额比例,充分反映春秋战国时期诸侯赋税制度的共性与齐国赋税制度的特性,管子“轻重”是调控齐国赋税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重要经济思想。
关键词: 《管子》;齐国;赋税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重要的大变革时期,旧有的经济制度被打破,新的经济制度在摸索和重建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赋税制度已初露峥嵘。
探究这一时期齐国的税制,并进一步分析其税额中各种税种的比例大小,可以进一步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的税收情况,并进一步认识中国传统社会中赋税制度的起源。而对《管子》所载齐国赋税的研究,也可以系统地了解当时的社会现状,进而理解诸子对于税法建设进行构想的背景,从而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进行再思考,也更好的理解《管子》的经济思想。
关于春秋战国时期齐国赋税制度的研究,当前学术探讨可以分为三种。其一以孔孟诸子的论述为起点,阐述先秦特别是战国时期的税收思想,以研究《管子》、《孟子》、《韩非子》最多,蔡昌先生的论文《“敛从其薄”与“重税富国”的逻辑——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赋税思想》、赵麦如先生一系列论文研究皆如此。
其二则以《周礼》及其注释等为起点,结合史料,分析战国税制,如史卫先生《<周礼>的财政制度设计》。其三则是以《汉书·食货志》中李悝所言,结合晁错《论贵粟书》以及出土秦汉文献分析战国税额,此可举张金光先生《战国、秦的赋税:国家索取制的形成》为例。
前两种史论因为材料可信度以及遗失等问题,难以确凿。但就当前史料的运用来说,已然尽力,而第三种史论尚有空间可探究。
另一方面,针对春秋战国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探讨也占一席之地,周道生先生《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春秋战国时期赋税论》、徐世钜先生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变革》是其代表。
除此之外,像周国林先生的专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翦伯赞、吕思勉等人的通史叙述都有关于战国赋税情况的涉及,但具体分析仍然相对较少。近年来伴随着北大《田简》等先秦古简的释读,学术界对于战国时代田亩、赋税有了新的认识,并开始走向定量分析,杨博先生《北大藏秦简《田书》初识》等一系列文章相继出现。
结合前贤论及研究春秋战国赋税的学术文章,归纳春秋战国赋税研究的难点,可划为三类缘由。一曰言语诘屈,难以理解;二曰史料不全,伪书纵横;三曰时空跨度极大,难以一言以蔽之。
欲了解春秋战国税赋情况,尤其是齐国的赋税制度,必先了解管子、孟子等人所言的税法,甚至更要追溯至西周的税制情况。孟子所说的“贡、助”至东汉时已不为众人所知,郑玄因而为之作注。另一方面史料残缺给赋税制度研究带来极大困难。史料载西周时便有统计全国人口的“版”,但至今为止,西周至战国的人口,尤未能详知,况且土地开垦数量,施行的税制等等,至东汉时已经难以言说。史料不全,必然造成伪书的泛滥。皇甫谧在晋时便伪造出国人确信千年的《五帝本纪》,自晋以后的学者,所说不可尽信。
除此之外,春秋战国时期时空跨度极大,自周王东迁至秦皇一统,期间变法者不可计数,欲长富久安,未有不变税法者。但各国变法力度有不同,有的仅是平赋税,有的却是废井田开阡陌。有的国家变法不止一次,还有些变法失败,赋税制度的变化实难考量。
但在另一方面,新的研究方法以及新材料的出土为春秋战国赋税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由秦始皇迅速统一六国,可见战国中后期税制应十分相似。因而在研究春秋战国时期赋税比例时,必要先叙述战国时期主要税种,以西周的税种和秦汉出土文献中所见税制为底本,大体探究春秋战国时期曾出现的主要税制。
而考察春秋战国时期的各国情况。唯有齐国自管仲改革后,只经历过燕昭王破齐和田氏代齐,而其社会政治制度未有大范围改变,而齐国在春秋战国舞台上始终发挥着重要影响,其政治制度很可能作为各国改革的重要范本。至少是商鞅变法时期前,齐国赋税制度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参考模板,而商鞅在税制变法方面,也必定参考齐制。
在另一角度,齐国没有大规模增兵,其税收的收支,大体保持平稳,更可为税额分析的重要标本。齐国的面积也大体稳定,《史记》言“膏壤二千里”,因而田税便大体稳定。同时,《孟子》、《管子》等论述齐国赋税的战国史料较多,汉初齐鲁之地的儒生拥有重要话语权,其对于春秋战国税赋制度的论述,未尝不是以齐国的视野为出发点。
基于以上缘由,可见以《管子》为主要依据,以西周和秦汉税制为参考,结合春秋战国时期描述齐国人口、赋税的史料,推断出齐国税赋征收制度以及主要税种税额的比例,从而看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税赋制度的共性与齐国税赋征收的特性是极为可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税法中,主要有地税、口户赋、劳役、关市税、山泽税、财产税、利税、杂税等八种。财产税与利税在西汉“算缗”后成为重要财政来源,山泽往往是君王的所有产,不计入国家财政,故而在国家税收中占主要税额的主要是地税、口户赋、关市税以及苛捐杂税。而针对齐国来说,则“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
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税制主要分为税、赋、贡三种。“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赏赐之用。”上文的,“布缕之征”和“粟米之征”分别属于赋与税。
税、赋、贡三者性质不同。西周至秦汉,土地方面租税合一,缴纳以实物为主。赋为军赋,子产曾说“有禄于国,有赋于军”,楚王也说“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在当时也常代指各种税,《周礼》便说“以九赋敛财贿(大宰)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之赋余。”贡则是诸侯的进贡,“九贡出于诸侯”,春秋时周王就向晋使言“诸侯皆有以镇抚王室,晋独无有,何也?”赤裸裸向诸侯索贡,可见“贡”无常例。
《中国经济通史》归纳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王室财政主要来源是:“籍田”产品和手工业作坊产品;幾内公卿大夫土地税;平民赋税;诸侯、方国的贡纳;关泽税和山泽税;暴力掠夺财物。这相对全面地概括了王室的主要收入。
春秋战国时期,赋税的内容发生了大的变革。对于地方诸侯来说,出于战争的需要,税种和税额的增加不可避免。除西周时期已有的赋税种类外,鲁国初税亩,改变田税的征收方式;秦“初为赋”增加了户赋种类。战国各国互通有无,为了保全社稷,各国的税制也开始慢慢相合起来,《通史》归纳战国收入主要有田税,口赋户赋,关市山泽税和徭役。
从《管子》的诸多篇章看这也是齐国的主要赋税制度,即《国蓄篇》所说“山海之金”“五谷”“黄金刀币”,“征籍着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当然,苛捐杂税,尤其在发生战争时,往往处于赋税制度之外而占重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性质使租、税、役不分,往往是按行业征收。在农业方面,“夏人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从《管子》等见的齐国地税也是如此。
郑玄对“贡”的解释是“税夫无公田”,即在个人劳动成果中纳税,实物地租;对“助”的解释为“制公田不税夫”,分公田与私田,以私田养公田,即劳役地租。而周人“监于二代”用“彻”法,国都内按人口纳税,在“郊”外则以私田养公田。故有国与野,君子与野人之别。三种税制不同,但其依据都是井田制,即以村庄等人口聚居地为中心划分轮流使用土地的制度,这实际上与分封制相互依存。
西周的土地是王一人的私产,又以分封的形式赐与诸侯。在当时的情况下,唯有中原地区开垦土地多,故多置国。西周,“周爵五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皆普遍实行井田制。
人口增长、土地开垦与分封制的内部矛盾,使得诸侯为了自卫或者吞并邻国,相继破坏西周税制以获得更大财源。井田制也随之被破坏。而田制的被破坏又进一步刺激了税制的改革。事实上,整个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与发展,与土地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使农民直接成为国家纳税者。私人的土地也开始发展起来,合法的如军功授田,非法的如“盗徙封”。此时的土地制度主要为土地授予制,只是没有西周的公田、私田之分,统一纳税而已。私人土地的买卖,如《史记》中提到的赵括买田,就是这种授予制度的补充。
“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数”,表明春秋战国时期至秦朝时期,大量土地还是国有,这与秦改制后的户籍制度相辅相成。这种普遍的土地国有化,事实上也应当是春秋战国时期普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齐国田制与此亦当类似,非如此无法抵抗其他诸侯的侵扰。而这种土地授予形式是国家从土地上征收的数额增加,但同时也固定了税额。于是,户税、人口税及关市税变得重要起来。
而另一方面,秦国军功授田制度下,土地买卖或军功受田都有可能产生无地耕种的阶级,即佣阶级。在生产方面粗犷的易田法与井田制或土地授予制几乎一脉相承。这也是人口少,耕地方法落后的结果。随着小农耕作日久,土地肥力渐弱。而人们恢复肥力的措施又极简单,土地渐弃耕。同时,人口的增长又使得定居区附近可耕土地的减少。《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年律令》载“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西汉初年百姓受“不可田之田”的现象已然普遍。作为人口繁盛,经济较为发达的齐国自然也不能避免。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齐国普遍存在,官吏常常改变田界以此牟利,即孟子所说“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这些和杂乱的赋税都在推使农民放弃或出售土地。这也是山东地区,像陈涉这样的佣阶级逐渐扩大的重要原因。
战国时期齐国土地方面的税收主要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即田税、口赋、力役三种,这也是秦汉时期的土地税收主要形式。至此,中国传统政权的农业收入便形成发展起来。在武帝时使用“算缗”,财产税的重要性又为政府所知。
在土地税方面,秦汉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的税制,尤其是齐国赋税征收的原则,土地税赋的征收因地而异。《周礼》载,“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国语·齐语》也载“相地而衰征”。故各地因地力不同,行政区税制不同几遂成定例。《张家山汉墓竹简》言:“入项芻柬,顷入芻三石;上党地恶,顷入二石。” 便是这一原则也被继承下来的表现。
汉朝广泛的推行薄赋政策,是对战国赋税征收尤其是“无为而治”赋税思想的发展。文帝十三年,汉朝曾短暂的免除农税。到景帝二年时,三十税一已成为常例。国用少,而税种就少。汉初驰山泽,开关禁,“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成为主流观点,这与《管子》所载齐国赋税重商多元相背离了。
国家有事,社会发展,农业税收数量就显得太少而不足于国用。为了满足需求,武帝开始为军事增赋,增重税额方面,口赋、算赋成为主要对象;开拓税种,对财产实行“算缗”等等。同时实行均输调,收回盐铁铸币权。在武帝如此多的军事活动下,“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但昭宣之后,口服算赋的降低也并没有使百姓负担减轻。
等到汉中后期,土地兼并激烈,小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去耕种豪强土地,在税之外就需要在加上田租。租税开始分离。王莽就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当以租税为用时,国用事不足;转而以盐铁为营,亦仅足于当时,至于唐宋则又不足,如黄宗羲所言,这是普通租佃小民的贫困之源。
欲探究当时的税额以及各税种比重,不得不探究当时的人口及人口分工组成。梁启超以《战国策》等书推测战国人口在2000万左右。近些年来的研究成果也大都延续同样思路,近人张稳与焦培民皆认为战国人口当在2000~3000万左右。这个数据应当是战国中后期人口数。
《通典》引《汉书 食货志》载:平帝时有户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此汉之极盛也”。而此时齐国故土的郡,即平原郡、千乘郡、济南郡、齐郡、北海郡、东莱郡、泰山郡、东郡以及淄川国、胶东国、东平国、高密国,共一百四十九万二千八百一十二户,尚未计入平原郡以北以及瑯玡郡所包括少量古齐国地区的人口。而此时人口占西汉总人口的12.2%。由此得出,古齐国地区的人口在西汉时占总人口的八分之一弱。
而战国时期,六国战乱,齐地独后亡,人口所占比例应略大于西汉古齐国范围内人口比例,加上琅玡郡等人口,古齐国人口占战国人口比例暂定为八分之一。据上文则战国时齐国人口应为250~375万人之间。按西汉极盛时官僚比例,非农业人口中尚有2%的官僚贵族和为其服务的4%的奴婢,则战国齐国官僚奴婢人口应在10万人左右。 为方便计算,刨除老弱丧失劳动力和不纳税的官僚奴婢等成份后,我们假定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劳动人口200万人。
根据今人的研究情况,战国时期不事生产的人员大约20%~30%之间,根据地理区域而有等差。齐国“少五谷”,工商业发达,估计约为30%,为方便计算折为60万人,则农业人口当有140万。管子言“万乘之国正人百万也”与此相和。
为方便计算故,简单划分农业人口约140万,非农业人口60万。按五口之家来算,即农业人口28万户,非农业人口12万户。这个人数大体是合适的。江立新先生考证临淄城内大约两至三万户非农业人口,而《战国策》提到齐有七十余城,每城千户有余,大体相当与考古所见相合。
因而得出,齐国约有140万农业人口,60万工商业人口。
前文已经提到过,齐国“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再结合根据已知材料,齐国的税收来源,大体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田税,即“粟米之征”;第二部分是以“关市之赋”为主体的工商业税;第三部分是包括人口赋和户赋在内的杂赋,即“布缕之征”;第四部分是盐铁之利。
首先计算齐国的田税,前文已经提到过,春秋战国田租以实物缴纳为主,齐国自然也如此。太史公说“齐国膏壤两千里”,则齐国可耕土地方两千里,则为36万万亩。按照李悝“岁收亩一石半”,再按照彻法,则田税共5.4万万石粟。这个数字是建立在齐国田野尽辟的前提下。按照齐国140万农业人口,折为28万户来说,远远不能开辟齐国的土地。
因此,我们按照每户受田数目的算法。每丁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而《孟子》提到“余者二十五亩”。五口之家的比例中,至少当有一丁,由于溺女婴等现象,男婴应多于女婴。故皆按五口之家当受田者一丁二男来算,一丁受百亩,二男共受五十亩,一户受田一百五十亩,按管子 “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农业人口纳田税420万石。而《管子》所言“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又说“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则春秋时齐国每年田税共约420万石。
关市税中,关税与市赋常并言征收。齐桓公合诸侯时,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毋乏耕织之器。,又有“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赋,五十而取一。”可见关市之赋大都在五十税一的比例之上。因为都是对于货物征税,所以关税总额应为市税总额的一半。“其商苟在市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黄金镒”。前文已经说过,齐国工商业人口大约72万。既然工商并称,“工治容貌功能,日至于市”,假设工商人口皆按此比例交税,则年征收黄金24000镒。再根据“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焦循《孟子正义》推算镒为二十两,而金为16两,则市税相当于征收30000金,即300万石粟。关税为市税一半,则关市税共450万石粟。
当然,上文计算中提到的工商业者中,应当有相当一部分的官商与官工不需纳税,其创造的全部财富又归国家所有,这一比例不当大于二分之一,不当小于四分之一(指官僚奴婢人口有10万以上,则官工官商不当低于这一人数),但其比例应当是不断减少的,为方便计算,我们取三分之一的官商官工,则向民间征关市税为300万石粟。而官工所创造的财富应当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沈长云认为“布缕之征”大约等同于荀子所说的“刀币之敛”,即人口税。而在《管子》中,除了征人口税,尚有房屋税、牲畜税等等,故笔者以为“布缕之征”是包括人口税在内的各项杂赋。西汉武帝算赋,一年一百二十钱。在《管子》中,管子时常阻止齐桓公“藉于人”,则从反面见虽然存在不征收的现象,但战国人口税征收是常态。人口税的征收标准是“月人三十钱之藉”,按照粟石40钱,则齐国人口税的总额每年1800万石粟。农民需要缴纳人口税总额1260万石。
晏子曾提到“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管子也说“民食十五之谷而君已籍九矣”很显然,十分之一的田税加上人口税,绝不至于如此。那按照每户受田一百五十亩,则收入150石,“瓜蓏素食当十石,糠粃六畜当十石”,则为170石。“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则齐国农业人口至多留有余粮1587万石。而以此的总产量减去人口税、田租和自余粮,农民阶层的杂税总额是1493万石,简直骇人听闻。由《管子》看这部分赋税主要包括山海之税、养殖之税、女闾之税、织造之税等等。如此来看这部分税额之庞大也便不足为奇了。在管子运用“轻重之法”下,“小家”服“小租”,“巨室”服“重租”,“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谓之国轨”,贫民赋税压力得以缓解。而《管子》对“称贷之家”所用的借贷之法也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这是春秋时期姜氏齐国的杂税额度,加上齐国农业人口往往有自家纺织的补充,农业人口的自余粮应该比这一数字稍多。战国时期的国用支出主要有:军事、官吏俸禄赏赐、馈赠及贿赂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制度性开销并没有明显的减免,则齐国杂税总额度应当不会产生巨大的波动。
最后一部分税收来源是盐铁之利,盐铁之利,多不可量,因君王往往加税无度乃至自营。案《管子》,“今吾非藉于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藉者六千万”,这尚是一月之间加“二强”之利的保守估计,按照前文钱粟比例,则一年盐之利当大于600万石。齐桓公将北海煮盐收于国有,“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得金万一千馀斤”,则是两个月得粟110万石,是一年得660万石。因为春秋之时铁农具尚未普及,故《管子》不计算铁利,但是“盐铁抚轨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案此则盐铁之利远大于660万石。至于战国时期,这个数字应当进一步扩大。
由《管子》可知,春秋时期齐国田税420万石,关市税约为300万石,齐国人口税的总额每年约为1800万石,其他杂税额度约为1493万石。在不计入盐之利与官工官商的情况下,因而得出,齐国总税收约4013万石。
进而计算各个税种所在比例,得如下:田税约占10.5%,关市税约占7.5%,人口税约占44.9%,杂税约占37.2%,计入盐铁之利则盐铁之利约占16.4%。
在各项税收中,人口税比重最多,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强,但在《管子》这一税种之中多次被阻止,春秋时期齐国的人口税应当较小。而除此之外,最大的税额是杂税,这一现象与西汉相似,而春秋战国的特殊环境也决定着这一税额普遍较高。
盐利远大于田税,虽有“北海之民”自发煮盐,但相对而言盐铁之利不加于民,大大减轻了人民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官工和官商的收益并未计算入内,但其收益肯定大于关市税,甚至高于盐铁之利。
由《管子》计算而来这一比例存在的两个支撑点,即《管子》所载齐国人口的比例和所载的人民收入是不断偏移的,但在已知材料的佐证下,构造出的齐国人口比例和赋税制度模型基本反映了《管子》所见的齐国税制和税额比例。
盐铁之利与官工官商的庞大是齐国的第一大特点。除此之外,“轻重之术”的运用是其第二大特点,这相当大的转移了百姓负担,成为齐国乃至中国传统社会赋税制度调整的重要依据。
相比而言,关市税的比例很小,这并不意味着齐国的商业收入微薄。相反,它意味着齐国手工业、商业的高度发展,这是齐国税赋的第三大特点。关市税轻而天下之货辐辏。
对《管子》所见齐国赋税的探讨,又反映了春秋战国赋税制度和税额的共性。人口税普遍要高于田税是齐国赋税制度与战国赋税制度第一个共性。在《管子》中说“藉人”使老人孩童等“嚣号”,征收人口税时,老人竟然也在其中。第二个共性是普遍增收杂赋。这是由于军备等不断升级,君王欲望不断扩大而产生的。任意增加税种、增加税额,竟使杂税是田税的数倍,览其他史料,诸国皆如此也,至于秦汉之间,亦竟如此,诚为可叹。
第三个共性是各国在齐国的刺激下积极开始通过其他方式去敛财,燕国辽东之煮、齐国的渠展之盐,都在通过间接的方式聚敛财富。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赋税制度是此时代的一大代表。它集中表现在其他收入对于田租的比例上。齐国的田租并非最大部分,像人口税与“府库之敛”等杂税是其最主要的支撑。这也是《管子》等书中竭力阻止人口税与杂税征收的主要原因。
战国大变革,各国各展宏图,终成两千年之大制度、大原则。齐国赋税制度走于诸国之前,有因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内行业结构,形成了独特的齐国赋税制度。而通过《管子》对于齐国赋税制度与税额比例的分析,恰恰反映了齐国赋税的特性和战国赋税征收的共性,也同样是分析中国古代传统社会赋税的重要依据。而齐国之所以税赋充足而百姓不困厄,根本原因也在于管子“轻重”思想的运用,这一理念仍贯彻于当今经济调控的手段中。
(作者简介:王化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