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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期)《管子》立法思想探析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6 15:41:25


 


 

 

《管子》①立法思想探析

郭世东

 

管子(前723-前645),名夷吾,字仲。他是春秋初年齐国政治家。当今学术界有人称他是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法家的先驱、管仲学派的创始人。②《管子》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最早一部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理论著作,是一部托名管仲的论文集,汇集了战国、秦汉诸家包括法家、道家、儒家、兵家等各家的言论,内容涉及哲学、政治、经济、法律、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邦治国思想。其中,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思想,并对立法、执法和守法进行了系统阐述。本文仅对《管子》的立法思想进行梳理,并对立法思想进行探讨,发掘其历史价值和启迪作用。

一、法源于道,立法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法法》说: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管子》所说的宪律制度即是管书中法的内涵,而其法道之法,则是效法之法。③《管子》认为法是君生之,臣守之,民法之,任法而治。即是说,君主通过效法道而制定宪律制度的人为法。虽然君主制定法,但其法的基本精神却是效法道,即君主根据道而权衡之后创制的。所以《心术上》说: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人为法是由道间接而产生的。

《管子》中最思辨的哲学概念是道。《心术上》说:道在天地之间也,其大无外,其小无内,故曰不远而难极也。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低□。无所低□,故遍流万物而不变。道也者,动不见其形,施不见其德,万物皆以得,然莫知其极,故曰可以安而不可说也。真人,言至也,不宜,言应也。应也者,非吾所设,故能无宜也。不颇,言因也。因也者,非吾所取,故无颇也。《内业》说:夫道者,所以充形也,而人不能固。其往不复,其来不舍。谋乎莫闻其音,卒乎乃在于心;冥冥乎不见其形,淫淫乎与我俱生。不见其形,不闻其声,而序其成,谓之道。道也者,口之所不能言也,目之所不能视也,耳之所不能听也。凡道无根、无茎、无叶、无荣,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白心》说:道者,一人用之,不闻有余;天下行之,不闻不足。此谓道矣。道之大如天,其广如地,其重如石,其轻如羽。《宙合》说:道也者,通乎无上,详乎无穷,运乎诸生。可见,《管子》所说的道,无形、无声、至大、至小、居无定所、往而不复却又无所不在,然万物均赖之以生、赖之以成,运用于所有的生命运动。同样道理,治国也必须合乎其道。正如《君臣下》说:天下道其道则至,不道其道则不至也。就是说,按正道去做,天下就可得到;不按正道做,天下就得不到。《心术上》说:虚者,万物之始也。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谓得其所以然也。这种所谓得,就是掌握事物的本原了。法律也是这样,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以一之也。(同上)所以说,法律在规范所涉的事物上具有不得不然的强制性和必然性,道运作于万物,在陶铸万物是不得不然,普遍而威势而匹,不可抗拒。道施行于物普遍而不偏,道为至公而不私。这些都是法的本质、精神和特性,是法道而成法之故。可见,《管子》所立之法是法道的自然法。道乃至公、至正,法亦效法道而至公、至正。

立法必须体现道,尊重客观规律。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君臣上》)这种理就是无主观情感偏好而合乎绝对,为一合乎理性的客观标准。《管子》认为,立法要明于则。什么是则?物虽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七法》)则即事物的客观规律,万事万物都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不明于则,而欲错仪画制,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摇竿而欲定其末。(《七法》)背离客观规律而立法,就如把测时的标竿插在转动的陶轮上,摇动标竿而妄想稳定它的末端一样。所以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七法》)用则者安,不用则者危。(《形势解》)《形势》篇也说: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失天之道,虽立不安。这里所说的天之道,也就指事物的客观规律而言。立法也同样如此。在当时的情况下,立法要符合客观规律就必须做到:

其一,统一法令。《正》说: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因此,法也当具有无德怨、无好恶之情欲偏好而合乎理性,并且具有唯一的绝对性。《管子》认为,君王主政时代,立法之人自然是国君。《任法》说:夫生法者,君也。孔子曾高度评价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为了以法治国,《管子》主张法须统一。

《任法》说: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就是说国家不制定统一的法律,国君不祥。《七法》说: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如果权度不一,则循义者惑。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法度不一,守法者惑,甚至背法立私,危害大矣。(《君臣上》)

其二,符合实际情况。《管子》强调立法应从国情出发,不可脱离实际,随心所欲。《正世》说: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治国首先应调查了解清楚国家的基本状况,弄清治乱根源,然后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立法只有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做到法可立而治可行,否则万民不和,国家不安。(《正世》)

其三,适合经济发展。《管子》认为立法应把发展经济、富国富民放在首位,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治国》)同时,立法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处不可久,不行不可复。(《牧民》)

二、法随时变,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管子》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并没有君主,自然也就没有法,当时处于纷争状态,后来出现了圣人,平治了纷争,创造了法。法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君臣下》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韪非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既然法是历史的产物,由圣人因时创立,而历史又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法律也要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正如《正世》所说: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管仲相齐40年,他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适应时代的召唤,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国语·齐语》),他的法制改良思想,充分体现了立法要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管仲推行礼法兼治。他说的旧法,包括周礼和刑罚制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他十分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之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通行无阻。可见,他十分推崇礼义,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非教化作用。这与后来儒家的一点不同。在继承周礼的同时,他又对周礼进行改良: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在管仲辅助下,齐桓公把任贤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国策,下令基层官吏定期进贤,同时制定了三选制度。四是批判刑不可知的奴隶制秘密法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尊卑上下的秩序,因而是治民的总纲领。这一思想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④管仲在行政、经济、军事等制度上的革新主张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论述和具体的立法实践,都体现了与时俱变的时代精神。

管仲所立之法,除了具有杀戮禁诛的刑的意义之外,还有行政组织法。他根据职业和身份将国(国都以内)、鄙(国都以外)的居民重新加以编制,并寄内政于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平时生产,战时能够打仗。根据制国之法将士、农、工、商在全国编为二十一乡,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五乡为军。一家出一人,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一万人为军。全国共有三军。既扩大了兵源,又增强了战斗力,使齐国有一支比较强大的军队。同时,在行赏施罚上,一方面,他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国语·齐语》),破格选举人才,并规定乡大夫有推举人才的责任,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他对那些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也绳之以法,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国语·齐语》)可见,管仲的法的内涵和作用已有很大变化和发展,超出了奴隶制刑的范围,从而提升到国家的组织法,官吏的任人分职与升迁的法规,不仅有限禁、惩罚性的法,而且增加了赏法。这是管仲对法的改革和发展。

君主治国,旨在为民造福,所以立法的原则既不能照搬古人的陈规,也不能拘泥于现有制度,而必须从实际出发,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正世》说,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古今没有不变之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因此,《任法》说: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管子》主张随时而变的思想绝不是朝令夕改。它强调法律必须有相对稳定性。《法法》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不竭,数也。在立法时要把握形势,深入分析问题,对症下药。《正世》说:国家不安,失非在上,则过在下。失在上而上不变,则万民无所托其命。因此,《管子》立法除了承继春秋的刑法之义外,已经发展到政治经济等方面。建立制度、组织、用人、任官授职,以及管理、治术、人君的态度与修养、国家的政策、富国强兵,都是依据法来治理的。在工技、商业、财政、人民的权利与财产、名分上都在推行法制化。可见,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发展,立法的内容也与时俱进,立法的范围大大扩展。

三、法合人性,立法必须令顺民心

《管子》坚持人性恶的观点,推论立法要顺乎人性,则令行禁止。《管子》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形势解》)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顺服于人主的指挥,仍是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明法解》)所以根据人之欲生而恶死,则能设置赏罚来加以控制。国君欲治国,必须使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五辅》)相反,不求不可得者,不强民以其所恶也。(《牧民》)

1、法律要合乎人情。人民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要求人民做无法承受的事,即使制定法律也难以实行。《形势解》说: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相反,夫令出而废,举事而败,此强不能之罪也。所以说,毋强不能于百姓。不仅如此,对待不同的人不可强求一律,因人而异。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乘马》)

2、法令须顺应民心。立法必须考虑到老百姓的人心向背,以顺应民心为准则。《管子》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牧民》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政令能行得通,关键在于是否顺应百姓的心愿。因此,《管子》反复告诫统治者,立法定制一定要顺人心合民意,不要引起老百姓的忿怒,一旦激起众怒,就不易处置。《形势解》说: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版法》篇说:骤令而不行,民心乃外。外之有徒,祸乃始牙。众之所忿,寡不能图。就是说,政令多次行不通,人民就会有外心。有外心的人结了党,祸乱就开始萌芽。激起众多人的忿怒,少数人是不能图谋应付的。因此,立法必须顺于理合于民情,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牧民》),进而达到立法的目的。管仲结合齐国的国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在农业立法方面,采取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税赋政策,结果使齐国的农业生产大大发展。

3、法律应该适中。《管子》认为,立法要宽严适度,赏罚之制,无逾于民。(《君臣上》)不要超过人民所能做到的和所能避免的,过宽或过严都不能收到好的效果。致赏则匮,致罚则虐。(《君臣下》)行赏过多导致国贫,刑罚过重导致暴虐。《君臣上》说:将与之惠,厚不能供;将杀之严,威不能振。严,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声实有闲也。赏过于厚反而不能供应,杀过于严反而不能立威,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法令宽严失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法律不能苛繁,应当适中。法令苛繁,禁术无厌,则民若而不听令,但是,法律也不可宽缓,惟以审当为宜也。《正世》说:事莫急于当务,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所以说: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在《管子》看来,较为理想的法律是: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菀浊困滞者,法度不亡。(《中匡》)这样法治理国家,则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即达到往者和来者都无所拘束,人民和乐,国家兴旺。

纵上可见,《管子》立法指导思想内容非常丰富,充满思辩精神。虽然它远在春秋战国时期,有其时代性和阶级性的局限性,但它强调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辨证思想和令顺民心的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是中华法制思想文化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今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启迪作用,值得学习和借鉴。

 

 

(作者系安徽大学历史学学士、法制史硕士。现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

 

注释:

1、刘柯李克和《管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杨邦宪:《中国哲学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

3、李增:《管子》法思想2001年1期《管子学刊》

4、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5、郭世东:《试论〈管子〉的法律思想》,《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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