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学讲堂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学讲堂

(2009年第1期)立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6 15:29:31



 

立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管子》尚法的理论贡献

崔兰海   周怀宇

 

  《管子》一书内容丰富,其性质历来难辨。班固的《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道家,取其义为君人南面之术。但自《隋书·经籍志》以降,大多目录学著作都把它列为法学类文献。《隋书·经籍志》著录法学类文献13部,大多亡佚,见存的文献只有6部72卷。其中《管子》19卷(管夷吾著)冠于这类文献之首。《管子》属于什么性质的文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允许各人有自己的认识。《隋书·经籍志》把《管子》调整到法学类,至少说明自东汉班固至唐初的学者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对于《管子》的法学文献的性质,形成了一定的认识。《隋书·经籍志》在著录法学文献的《序言》提出:法者,人君所以禁淫慝,齐不轨,而辅于治者也。这是《隋书·经籍志》对于法学类文献内涵的总结,也是东汉以来学术界对于《管子》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信息汇集。

  应该说《隋书·经籍志》对于《管子》文献的认识是有道理的。《管子》中法学方面内容占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管子》一书涉及法的关键词,使用频率很高,法制20次,法令19次,法度15次,法禁4次。另外依法定名的篇章就有八章之多。可见法学在管子中的重要地位。郭沫若在《十批判书·后记之后》中也指出:《管子》一书多法家言。

  关于《管子》法学方面的学术研究,前人已经有很多论述。《管子》较早提出法治的政治主张,强调令尊于君、法重于亲、法礼结合、法道合流、君臣上下皆从法等等,在齐国的政治实践中,产生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仅从《管子》率先尚法、重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法礼结合等角度,对《管子》中法学特点做一些探讨。本文立足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管子》法学理论方面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重点考察其率先尚法的历史成因、立法的思想原则、法礼关系,进而挖掘其对于今天社会的借鉴价值。

  一、率先尚法、重法

  重法是《管子》一书的特色。《管子》写道: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任法》)令者,人主之大宝也(《法法》)甚至认为法令的权威高于国君令尊于君。(《法法》)《重令》篇阐述了法令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凡国之重也,必待兵之胜也,而国乃重;凡兵之胜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胜;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在这里《管子》把法令的执行和实施与否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高度,故曰不法法,则事毋常。(《法法》)另外《管子》还通过圣君和失主的对比来说明用法的重要意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任法》)在这里圣君和失主一个因为任法而天下治,一个因为舍法而致乱。可见尚法对国家的重要意义。《明法》篇曰: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立政》篇又曰:凡将举事,令必先行。披阅先秦文献,唯《管子》如此率先尚法、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阐述了法治的意义。《七臣七主》篇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已经触及到现代法律的国家机器、专政工具的含义。《管子》把它们比如规矩绳墨。在《明法解》中,进一步论述到: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具体来看,法的规范性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尊君定礼,上下有序。尊君是历代传统法学思想的主题。君不尊,则臣强;臣强,则国危。而尊君莫过于重法。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重令》)在《正世》篇曰:为人君者,莫贵于胜。所谓胜者,法立令行之谓胜。可见,《管子》的法学理论是以尊君为目标的,这里的尊君,意为提高以国君为代表的政权地位,有利于社会的治理和稳定。有的学者认为后世法家势的概念可能就是直接渊源于这里的尊君重令论。尊君就要定礼,做到上下有序,百官有常。而礼是国家的四维之首,是规定社会秩序的大纲,是维系当时社会的准绳。国家立法,原则上受到礼的支配,为礼服务。故《管子》在《明法解》中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说明了法与礼之间表里关系,法是推行礼制的程式、手段。用礼来定尊卑,序上下。《君臣下》曰:君臣上下之分索,则礼制立矣。《管子》特别强调君臣不可共道,曰: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这里君臣之道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人主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而人臣则要奉令守职。这样就可做到定礼正序。否则,君臣共道,天下大乱。

  第二,用民,止暴,明定是非。法令的实施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用民图霸。《权修》篇曰: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明法解》曰: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这里强调以法组织人民,有多少人可供利用,主要看法令可行与否。用民必先安民,安民当要止暴,定是非,而这一切都依赖的法的推行。《明法解》曰: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这里特别突出了法令的禁淫止暴的功用。《禁藏》篇更是明确提出: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第三,选贤任能,了解下情。《权修》曰: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意思是说:选拔贤能,是一件慎重的大事。应该依法选拔贤能、委派官吏。也就是说要按照法令规定的标准选贤任能。在中国历史上,把人才的提拔和任用纳入法制轨道,可谓《管子》法治思想的新意。《明法》篇曰: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这里明确要求官吏的选拔是以法度进行的,不能靠自我推举;计量功劳,考核政绩,也是按法进行的,不能个人主观臆说。《明法解》篇中严肃地申明: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这里对官吏的赏罚,是以其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来评定的,各得其所,不参杂人主的主观情绪。

  第四,禁奸止邪,定国安邦。《正世》曰:夫盗贼不胜则良民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繁。法令的要务在于禁盗止奸,给人民营造个安全的生存环境。如果盗贼猖獗,奸邪不禁,那么就会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导致国破主亡。《权修》曰: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意思是说:法令,可以驱使人民报效国家并且能够献出生命,要求我们施行刑罚要慎重。刑罚轻重不当,出现杀害无辜和包庇有罪,国家最终难免贼臣篡夺国政的命运。

  《管子》从法的四项主要功用进行理论阐述,表达了尚法的必要。在此基础上,《管子》更注重法令的落实,做到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明法解》)《九守》篇写道故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这与《法禁》篇所强调的法制不议的思想内涵也是一致的。《重令》篇对五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行为给予了死而无赦的处罚。文中提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这里敢于删减法令的要处死,增加法令的要处死,不执行法令的要处死,扣留法令的要处死,不服从法令要求的要处死。这里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是是非鲜明而突出,文中要求执法者在实践中严格依法行政,在实践中树立法的神圣性。

  在实践中“重法”就要做到: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版法》)这里明确提出治国除了要正直,公平的法律外,更关键的还要做到杀戮必信,即要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法令。为此《管子》要求执法者做到:“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丑,以度量断之”。《管子》特别告诫“重法”必须“废私”。做到“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任法篇》则是全书乃至先秦诸子中论述公私问题最多的篇章之一,文中把“私”视为枉法至乱的罪魁祸首。文中写到:“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所以“明法”和“禁私”是“明主”需要时时刻刻坚持的事项。文中说道:“明王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意思是说圣明君主所要坚持的有二条:一是明示法令且坚定地执行。二要禁止人民行私意而管制役使他们。在《管子》看来法和私是一对对立的矛盾,法伤则私行,法明则私禁。《管子》写到:“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干利者必众矣”。(《法禁》)意思是说君主不能审定和端正法制,并以此作为臣民的规范,那么百姓自立私理追求私利的也一定很多。《七臣七主》再次强调:“法伤则奸门 ( ,通开)”。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管子》阐述的“尚法”“重法”理念,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达到省刑而治的目的。这与后来商鞅等人提出的“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是不一样的。前者带有很厚的人本理念,后者更多是法家的严酷性。《八观》明确提出:“是故明君在上位,刑省罚寡”。这里“省刑”的理念应该是西周“明德慎刑”思想的延续。《小匡》把省刑,薄赋并举,作为治国的基本指导思想。文中写到:“省刑罚,薄赋敛,则民富矣”。“省刑”的主张实质上是《管子》“以人为本”“用民有度”的治国理念在其法学思想的反映。

  二、立法的思想原则

  1、立足国情,知时以为度

  《正世》曰:“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意思是说:古代想要匡正世务,调理天下的人,一定要先了解国政,审核国务,观察民俗,探究治乱的根源,明确得失之所在,制定相适应的法,这样的法令具有社会意义,有利于政治实践中通行。这里《管子》明确地提出立法的前提,首要是观察“国政”,要求立法要符合国情。在《八观》篇中,明确提出了“知国情”的八项具体内涵。一要知饥饱、二要知贫富、三知侈俭、四知实虚、五知治乱、六知强弱、七知兴废、八知存亡。可见对国情的重视是立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管子》立法理论的基石。

  国情是变化的,立法也要因时而动。《白心》曰:“知时以为度”,洞察时宜,确立法度。《正世》曰:“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为此,《管子》主张不拘泥旧法,墨守陈规,要因俗而动,“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四时》篇曰:“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依据国情立法,依法治国就有了社会基础。这种依据国情的法治,推行以后就能够改进民俗。《法禁》篇曰:“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冶矣。”

  2、顺人性

  主张“以人为本”是《管子》一书的特色。《霸言》曰:“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法法》篇曰:“法爱于民”。法令作为治国之“重器”,为此首要考虑“顺民心,从人欲”。只有这样,法令才能畅通,“民情可得而御也”。《形势解》曰:“人主之所以使下尽力而亲上者,必为天下致利除害也。”接着管子进一步说:“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意思是说法度一立则民众乐从,命令一出而民众奉行。法令之合于民心,如同符节一样匹配。既然法律要从民心,顺民欲,那么人有哪些欲望呢?人性的特点是什么呢?《牧民》篇中《管子》把民之欲望概括为四欲: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管子》的“四欲理论”与近代西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很有互通之处。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从低级到高价划分七个层次,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生理和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大体相当于《管子》说的生育与存安,其较高的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则大体包含了管子的逸乐和富贵。接着在《形势解》篇中《管子》进一步对人性特点做出分析: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接着《管子》说道: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设其所恶,虽召之而民不来也。这里,《管子》认为人心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都有好逸恶劳的本性。立法顺人性,法令的执行也就顺利多了。好为政者,应顺人性,道之以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推而往,不引自来,不烦不忧,而民自富的境界。当然管子的顺民之欲,去民之恶的治民原则并不是一味的放纵人欲,在顺人欲的同时,管子也强调了圉之以害,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另外管子的顺民,爱民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用民,故曰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因此其法令的阶级性是显而易见的。

  3、法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管子》特别注重法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首先全国要统一法度,杜绝各自为政。《法禁》云: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意思是说:君主统一法令,百官有法可守。《七法》曰: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意思是说上下同心,全国一致,方可发布号令,严明法令。商纣的灭亡和周王朝的兴起,与法令密切相关。《法禁》篇曰: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不仅要保持法令的一致性,还要保持法令的稳定性,做到法制不议。如果法令不固,朝令夕改,就会成为亡国之君。《任法》篇曰: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法法》篇曰: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可见,保持法令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故曰:法不可以无恒。当然强调法令的稳定性,并不说要墨守成规,不知变通。相反,治国不可拘泥于旧法,要因俗而动。做到灵活性和稳定的统一。但一个原则不变即:兴民利除民害,顺民心,此为古今一也。

  4、法令的历史传承和发展

  大之道也,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形势》)这一注重的历史传承性的思维在《管子》的法治思想有很突出的表现。《小匡》篇中记载了管桓对话,管仲回答齐桓公如何安抚民心,曰: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可见对旧法的继承并发展是《管子》法学得以形成的主要依据。《管子书序》中(明)赵用贤也指出:管仲之法不过审旧法择其善者而从之。而从历史渊源上看,可供《管子》沿袭的旧法在当时主要应为以尊尊,亲亲为原则的周礼。在中国成文法公布之前,礼实质上就是人们的最高行为准则,起着习惯法的作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管子的修旧法其核心内容是尊王。其尊王不仅仅是尊奉天子本人,更重要的是要尊奉周天子为首的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和道德伦常,其核心是周礼。另外管仲作为齐国之宰相,对齐国旧有之善法当然也有所沿袭。比如齐国至开国以来就有通工商之利的传统,史载:太公治齐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礼,而人民多归齐。《齐太公世家》这些国策基本被《管子》所继承和发展。《管子书序》指出:管仲囙齐之故而修业耳,非一无所 袭而创为之者也。《管子》虽然主张修旧法,但又反对拘泥于旧法本身,提出要创新即业用之,这与上文提到的管子强调法令要因时因世而动,治国要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的主张是一致的。且从管仲治国实践的指导思想上看尊王固为旧法,而攘夷当为创新。正如《管子书序》中所言:王者之法,莫备于周公,而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

  5、法治和德治结合

  《管子》一书尚法的思想鲜明,但是不唯法。《管子》明确提出刑法不足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牧民》可见法不是万能的。《正世》篇告诫道: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财竭则不能毋侵夺,力罢则不能毋堕倪。民已侵夺、堕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罚重而乱愈起。这里明确的警告:如果不爱民,尚法、严罚,就只能引起人民更大的叛乱。《小问》篇再次告诫:凡牧民者,必知其疾,而忧之以德,勿惧以罪,勿止以力。慎此四者,足以治民也。明确反对依靠刑法恐吓百姓,用强力镇压百姓。相反,而要关心民之疾苦,且怀且德,则君道备矣。提倡崇法,又兼采德政。这是《管子》法学的一大特征。《形势解》言:人主之所以使下尽力而亲上者,必为天下致利除害也。故德泽加于天下,惠施厚于万物,《君臣上》篇再次强调人主之德曰:夫为人君者,荫德于人者也。

  《管子》论述德政的核心就是富民,利民。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管子》的法治思想是以先礼后法,先德后威,先教后刑为标志的。基于此,《管子》要求执法过程要特别注意执法的力度。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管子》非常清楚的告诫执政者:管制太严,民众就会紧迫,紧迫就可能困窘,民众困窘,生活就失去保障,管制过缓,民众就会放纵,放纵就会产生淫僻,淫僻就会行私,行私就会背公,背公就难用。所以法的制定和执行要衡量轻重缓急,做到法贵齐(齐:一致,公正)、法行而不苛。

  6、国民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守法的平等性

  在《管子》法学里国民的地位和分工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任法》指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里君,臣,民的分工是显然不同的,制定法度的是君主,贯彻落实法度的是臣子,遵守法度生产生活的是人民。《宙合》再次论述道:君出令佚,故立于左;臣任力劳,故立于右。意思是说君主发令比较轻松,所以在左,而臣子按令出力办事比较辛苦,所以在右。《五辅》阐述了法的五务曰:君择臣而任官,大夫任官辩事,官长任事守职,士修身功材,庶人耕农树艺。可见,在《管子》法学体系中君,臣,民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应是当时等级思想在《管子》法学中的反映。但法律一旦制定公布,就要君臣上下皆从法。任何人包括法令的制定者君主也要收到法令的约束。此之谓: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意思是说:(明君)所以设立法度是自己治理自己,建立礼仪是自己纠正自己。在这里君主是没有凌驾于法令之上的特权的。为此,《管子》主张令尊于君,君主要带头执法守法做到:虽心有所爱而无功者不赏,虽心有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一言而概之不为君欲变其令。《明法解》在这里,《管子》要求君主树立守法的榜样。做到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反复强调法立令行,令行禁止的更本保障是设置法令的君主要自己一身先之,这实为法治社会的精髓。这比后来的儒家刑不上大夫要更进步的多。这里《管子》中阐述的罚不避亲贵的法学主张对后世法家思想影响深远。商鞅的刑无等级和韩非的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韩非子·有度》的思想毫无疑问来源于此。当然人君除了自己尊法之外还有一项主要的职责:监督各级官吏守法执法。《明法》云: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在这里,《管子》显然在讲明主对臣子的监督作用。《管子》意识到一批素质良好的执法官对法令实施尤为重要。所以《权修》云: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机:关键)《七法》又言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匿:同慝,邪恶。百匿:各种坏人)由此可见,一批清廉正直的执法官吏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何等的重要!

  三、以礼为本,依法为辅的治国理念

  西周王室维持统治的基石是礼。在成文法未公布之前,维护宗法等级的只有周礼。《唐法疏仪》就指出:周公寓刑于礼。但周自平王东迁以后,王室衰微,维护周王室作为天下共主的礼乐制度面临礼崩乐坏的困境。特别是周郑 葛之战后,随着周王室的战败,周王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和威严彻底终结,周礼作为维护宗法等级的准绳面临极大的挑战。各种越礼事件时有发生,单凭周礼已无法维持社会的和谐。故《管子》一书在修礼的同时,首次明确提出尊法重令。显而易见,在周礼无法维持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前提下,《管子》提出法治的思想作为礼的补充,是针对时弊而发的,其目的就只继续维持周礼的地位,让各种越礼背制的行为受到法的刑惩。从而形成以礼为本,依法为辅,法礼结合的治国理念。学术界甚至据此把《管子》法学界定为新的法学流派即:齐国法学。认为齐法家不像秦晋法家那样严厉地排斥儒家,而主张法礼并用《管子》一书多次谈论法和礼的关系。《枢言》篇明确提出:法出于礼。《任法篇》又提出: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这看似矛盾的提法,其实质都在于强调法礼互补,礼法一体,殊途同归。《权修篇》曰: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很显然,《管子》在这里是以礼为先,以法为后的。而且从《管子》法的功用性论述来看,定礼正序正是其立法的首要目的。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这里作为四维之首的礼不但是《管子》法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其立法的指导原则。《任法》篇写到: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这里《管子》再次强调了先礼后法,礼法辅成的思想。显然,《管子》看到了礼乐教化可协调社会关系,增加社会的和谐,从而使民少触犯法令。其言到: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这里,礼法相辅的实质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治的前提下,注重对国民的礼乐教育,提高国民的道德素质,做到知礼知耻,从而更自觉尊令守法。礼法结合的治国理念被后来的思想家家继承,成为中国古代治国的传统。三千多年来,尽管王朝更迭,但凡说起法制,总离不开礼。正如《晋书刑法志》指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即入刑,相为表里。

  结语

  《管子》法治思想是其治国方略的一个环节,而治理国家是个系统的工程: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仓廪实是基础。《管子》宝贵之处,在于看到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而又不忽视法制的建设,用法制来改造当时上层建筑,反过来,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提供保护。从而顺应和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崔兰海   安徽大学历史系研究生;周怀宇  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

  

 

 



上一条:(2009年第1期)管子治国思想三题和当代科学发展观战略      下一条:(2009年第1期)论管仲的改革思想和改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