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2/8/28 16:36:46
略谈《管子》政治思想对《淮南子》的影响 李 耀
诸子百家的学说经历春秋战国500多年的争鸣,在不断冲突与融合中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思想特色。《管子》一书,相传为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所撰,实际上并不是一人一时之作,而是先秦管仲学派的著作汇编。它成书于战国中后期,内容很庞杂,包含有儒、道、法、农等家的思想。到了秦代,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被焚书坑儒文化毁灭政策造成的万马齐喑局面所取代,诸子百家学说遭受严重摧残。到了西汉初期,以黄老道家学说治世,出现了经济恢复、社会安定、学术氛围宽松的盛世,各家学说又日渐活跃,并趋向融合。刘安及其宾客从为西汉帝国的长治久安构建一套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的角度,以道家的天道自然观为核心,集儒家的仁政学说,法家的法不分贵贱的观点,墨家的兼爱、尚俭思想,阴阳家的阴阳变化理论为一体,来设计一套适应西汉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治国方略。其理论成果《淮南子》一书,作为百家争鸣的最后一次集结,与《管子》的编撰有着相似风格,并从管仲学派那里吸收了大量的营养。现仅就两本著作在政治思想上的某些论述进行比较,来谈《管子》对《淮南子》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人才观 “尊贤尚功、选贤任能”是《管子》一书政治思想的一大特色,《管子》认为用人是否得当是国家盛衰、社会治乱的关键所在。《管子》坚持“尊贤授德”、“禄贤智”、“官有能”的用人路线,并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官贤任能成规,这就是所谓的“三本”与“四固”。其“三本”为“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管子•立政》)这是要被举任者必是德当其位、功当其禄、能当其官的人。其“四固”也是要求国君与宰辅必须做到的四项:“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以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管子•立政》) 贤得选、能得举,继此之后的是班爵授禄,是定位任职。“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管子•明法解》)故《管子》特别强调必须认真实行“赏罚之制”,力求陟黜合理、赏罚公平,将爵位、俸禄同职责、功效相联系,使爵禄同德、能、绩相当,即切实做到按事论能、使法量功、量过行罚。 《管子》一书还提出了“任远人”的思想,打破了狭隘的地域界限,主张开放人才引进的大门,为我所用。历史上管仲也十分注重用人用其所长,做到知人善任,这些无疑都是《管子》人才思想中的闪光之处。 道家同样是推崇“贤人”政治的,禀持“君臣异道、君逸臣劳”基本观点的《淮南子》无为政治学说的一大特色就是非常注重人才的选拔与任用。《淮南子》所说的君臣异道,是由君主的无为以促成人臣的有为,这样的君主实在是“大有为”之君主。既然要求臣子有为,就不能不重视知人善任。于是《淮南子》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包容众物,发挥全社会人们的积极性,以天下治天下。 《淮南子》把如何任用人才问题提高到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主张任用人才一定要审慎、得当。《主术训》说:“人主之一举也,不可不慎也,所任者得其人,则国家治,上下和,群臣亲,百姓附;所任者非人,则国家危,上下乖,群臣怨,百姓乱。”于是,《主术训》提出了“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的思想,其中对于人才的选择、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俱有所述,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人才观。 首先,《淮南子》认为统治者得以“无为”,是以发挥众人的智慧,利用众人的力量为基本前提条件的。《淮南子》固然希望君主有“圣贤之资”,并得“时遇之济”,但也并不讳言君主个人才力的不足,《主术训》说:“人知之于物也浅矣”,一个人的才能总是有限的。就算君主是天下耳最聪、目最明的人,他也照样是“目不能见十里之外,耳不能闻百步之外”,(《主术训》)但是如果君主“以天下之目视,以天下之耳听,以天下之智虑,以天下之力争”,(《主术训》)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因此,君主不仅要提高自己的才智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总海内之智,尽众人之力”。(《主术训》)可见,君主“因循而任下”,这里所因之资,就是众人之智、众人之力。只有以众人之智、众人之力为资,天下才会大治。正所谓“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主术训》)《淮南子》把“众智”、“众能”作为“无为”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总结了暴秦统治者专任己能而流弊万端的经验教训,其中无疑包含着重视集体力量的进步因素。 其次,“因循而任下”之“因循”还包含了“因材质而用众”之凭借、因乘义。《淮南子》主张君主要因材施用,各得其宜,根据人才的不同特点给予不同任用。《主术训》给出的比喻是贤明的君主任用人才,就像灵巧的工匠裁取木料一样,无论大小长短,都让它们派上恰当的用场,不可“弃材”。当然,《主术训》也客观地承认人的能力有大小,有人担负一份工作尚且过重,也有人担负百份工作犹觉过轻,正所谓是“才有修短”。但同时也认识到才能的差异只是体现为各自施展的领域不同。而且一种才能有其长处,就必定会有其短处。对于雄才大略者,不可以苛求他会雕虫小技,对只有小聪明的人,就不可以委以大事。大材小用和小才大用同样都是有害的。因而,一个英明的领导者需要做的就是对于各种人才综合而恰当地使用,把他们放到各自合适的位置上去,给予人才提供展示特长的空间,以发挥最大的效能。 再次,因才施用的用人之道,还牵涉到评价人才的标准问题。《淮南子》主张君主在评价人才的时候,要把握大的原则,看其主流。看人要看大局,不要计人小过,不能求全责备,不要纠缠于鸡毛蒜皮的小事。因为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人才很难十全十美。“自古及今,未有能全其行者也”(《氾论训》),不能因为某些不足而全盘否定其任用价值。只要他有一点长处,就一定有可利用的价值,就一定要任用其长,这样才能做到国无“弃材”,人才悉数为君主所用。另外,《淮南子》还认为在任用人才上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做到“是非之所在,不可以贵贱尊卑论也”。(《主术训》) 最后,《淮南子》十分强调君主对于人才要加强管理,对于臣下要加强督核。所谓“责成而不劳”,并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要监督臣下,使已任用的人才各尽其责;君主“不劳”具体之事,不与臣下争职,但管理人才,督察考核官吏,却是他的重要职责。首先,在承认人才差异性的前提下,领导者面临着分配对应职位,建立起一套合适的官制的任务。关于分工问题的历史渊源,《齐俗训》以史为证:“故尧之治天下也,舜为司徒,契为司马,禹为司空,后稷为大田师,奚仲为工。”《淮南子》认为,要达到“君臣上下,官职有差,殊事而调。”的理想局面,最起码的要求是“各守其职,不得相干”。上至百官,下至平民,都须“各安其性”(《齐俗训》),而且特别强调“工无二伎,士不兼官”。(《主术训》) 而《齐俗训》更进一步以“易守”、“易为”、“易行”为标准,要求“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农工商,乡别州异”,构想了“士无遗行,农无废功,工无苦事,商无折货”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秩序井然的和谐图景。其次,《淮南子》提出了在监督考察官员政绩方面,即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不仅要明察,还要暗访;既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带有成见。总之,如果君主能明确规定各官位职事的权限,使臣下发挥各自长处,各守其职,各安其位,做好各自的工作。同时君主根据各个职位的规定要求,考核相应官员的政绩,使臣下尽职尽责搞好各自的职事,君主也就可以“不劳”了。值得一提的是《淮南子》也十分注重君主对于各方人才的吸引。《主术训》说:“礼丰不足以效爱,心诚则可以怀远”。刘安本人广揽八方宾客,吸收百家学说,就是对其人才观的生动注解。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看出《管子》的“三本”与“四固”人才观对于《淮南子》作者的巨大启迪。 二、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一个很古老的命题,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重农的民族心理,导致了民本思想的产生。早在《尚书•五子之歌》中就提及“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而为历代君臣所重视。《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句名言可谓《管子》民本思想的生动概括。 管仲学派谨修太公、桓管之道,主张贯彻爱民富民即民本主义路线,施行民本之政。《管子•牧民》篇开宗明义:“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可见,国家的安危治乱、兴衰存亡在于民心向背。 《管子》的富民主张为了求取富国和强国的目的,它主张除实行“慈于民、予无财、宽政役”等措施,在重农务本的前提下,实行农、工、商并举、重本通末,做到“农夫不失其时,百工不失其功,商无废利”。《管子》还认为,轻赋敛、不竭民财民利、取民有度、用之有止等都是富民、爱民之政。 《管子》民本思想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利民。利民就是为民兴利除害。基于“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先起其利”(《管子•势》)的认识,管仲学派强调指出:只有为民兴利除害,才能得人;只有为民兴利除害,民众才能从君主而效力,所谓“民之所利立之,所害除之,则民人从”(《管子•幼官》)此外太史公在《史记》中称道管仲“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这里所体现的“从俗欲”体现了对于民众意志的某种尊重。 《管子》还十分强调“教民”,管仲学派主张启发民智,其书中倡导的教育或教化,有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化等多种方式。 《淮南子》同样体现了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强烈的人本主义关怀。民本论是《淮南子》政治论中最光彩的部分。 《淮南子》民本论提出了“安民”的命题。《诠言训》说:“为治之本,务在安民。”所谓“安民”就是安定民心,使民众感觉到安定、安乐。由于《主术训》提出“食者,民之本”的观点,所以欲安民,首先要使民食用充足,满足百姓基本的生活用度。为了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淮南子》提出了一系列安民的政策主张: 其一是“利民”政策,《氾论训》说:“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这里明确提出了“利民”是治国的常规政策,都以“利于民”、“周于事”为根本原则,而不是简单地以古今定是非,既不必效法古代,也不必遵循旧例。《主术训》说,“先王之所以应时修备,富国利民,时旷来远者,其道备矣。”、“尧之有天下也,非贪万民之富,而安人主之位也,以为百姓力征,强凌弱,众暴寡。”这就把“利民”原则说的很清楚,表明君王的一切作为,不是为自己的私欲、安乐,而是为了民众的生存。统治者的一切作为如果能从“利民”出发,就可能达到“安民”的目的。 其二是“富民”政策。《人间训》借西门豹治邺的故事,提出了“富民”的政策。作者是站在西门豹一边,提倡藏富于民,反对可能招至“亡国”的“富库”做法。《淮南子》认为,只有富民才能富国,统治者具备蓄富于民的胸怀,方能成就霸王之业。《淮南子》继承与发挥了《管子》的思想,把“富民”观念与道德连在一起。《齐俗训》举例说,在秦始皇的时候,民众“利不足”,竟有人宰食自己的儿子,汉初民众“财有余”,连独身男子也收养孤儿。可见民众的安定、安乐及民心的归顺都取决于“富民”,民富则道德观念也会随之增强。 要实行“富民”政策,《淮南子》认为首要的是发展生产,搞好农业。所以《主术训》要求君主“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做到“群生遂长,五谷藩植”;还要“教民养育六蓄,以时种树(耕种)”,因地制宜,不适合种植五谷的地方则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也是富民的重要条件。《主术训》说,“仁君民王”能够做到“取下有节,自养有度”,则民众不会遭受“饥寒之患”;而“贪主暴君”“侵渔其民,以适无穷之欲”,则百姓就会流离失所,苦不堪言。正是“夫水浊则鱼 ,政苛则民乱。”君主一定要考虑人民的负担能力,根据其财力适当地征收赋税。一定要让老百姓有一个民力得到休息,粮食和财富得到积累的机会。一味增加徭役,人民得不到修养生息,民力已经疲惫不堪,虽然国家收入增多了,又有什么用呢?只会为统治者制造敌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其三,是“因民”的政策。“因民”就是依据民众的客观实际去治理民众,它包含了君主对于民意的尊重、认可和依从,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任民自恣,君主还牢牢地掌握着“制礼节”的主动权。无为政治并非不讲法制和道德教化,而是用因民性、因民心、因民之欲而立法教人。《淮南子》认为圣人治理天下,并不是强行地去改变民众的品性,而是在熟悉民情,了解人民需求的基础上因循民众已经具备的素质,因势利导,劝善禁奸。这样做,就能使民众听从教化和号令。“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氾论训》)相反,违背民众的品性,法令公布出来也会失去其作用。 综合考察《淮南子》的“安民”政策,基本上是对《管子》民本思想的复述与进一步发挥。 三、法律思想 主张“礼法并用”同样是《管子》政治思想的一大特色。礼法并用是以先礼后法、先德后威为、先教后刑为标志的。管仲学派提倡礼、义、廉、耻“四维”,认为“思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 但是管仲学派没有忽视法令对于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凡国君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管子•重令》) 鉴于法律的特殊重要性,故法律一经定出,就必须上下遵守,一律服从,“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如果国无常法或有法不依,政事就无纲纪,所谓“不法法则事无常”。(《管子•任法》) 《管子》还反复强调,法立令行,令行禁止的根本保证是制定法律者的“以身先之”。“以身先之”就是以身作则。这是《管子》法治思想的精髓所在。君臣立法、执法必须守法,必先引以自治自正,是非常重要的,“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从,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此外,基于《管子》一书的民本主张,其提出了置法出令必须利民的主张,《正世》篇提出“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始终”的君主,“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止”。依照这个原则立法行令,使其顺乎于民,便树立了法令的威严。 《淮南子》同样十分强调法律是维护君主至尊地位、驾驭群臣、治理百姓的重要手段。《淮南子》认为在道德上的是非曲直,还能允许人们各持己见,没有统一的标准尚不要紧,因为这毕竟只是“议论”,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治国则不然。言事者必究于法,而为行者必治于官”,即法律关系到国家与民众的根本利益,是绝对不容许混乱和差错的。因此,必须制订统一的,权威性的法令,并加以切实的贯彻实施,使君臣、上下、官民之间井然有序,有所依尊,做到:“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 其法。”(《主术训》) 《淮南子》对法律的重要性作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它并没有盲目迷信法律,将法治绝对化,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良药,而是清醒地看到了法治的局限性,反对将“法治”作为唯一的统治方法。《淮南子》明确指出:“法制礼义者,治人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氾论训》)也就是说法律只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其本身不是治国的最终目的。《淮南子》认为不懂得仁义的统治者不可以实行法律。在仁义道德与法令之间的关系上,仁义是核心,法令是辅助;仁义为先,法令在后;仁义与法令互相依赖和补充,共同在治国中发挥作用。法令离开仁义,便失去中心而无法实行;仁义离开法律便失去了实行的制度保障而形同虚设。仁义的地位之所以比法律重要,是因为与法律相比,它更深刻、基本一点,也更多包含有道德教化的积极意义,而法令更多体现为惩罚的功能。正如《泰族训》所表述的那样:“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法弗能正也。”、“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 《淮南子》同样强调政治和法令都是保障民利,为民谋利的。从立法“利民”出发,《淮南子》提出了废除苛法,轻徭薄役以及爱惜民力,解决民食等一系列法律主张。尤其突出的是,它已不仅仅将法律看作单纯的政治手段,而是努力运用法律手段以解决生产和经济问题。总体看来,《淮南子》立法“利民”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反对繁法苛令对于民众的侵扰和主张以法律手段发展社会经济,保障国计民生。 和《管子》一致,《淮南子》同样认为群臣百官与普通百姓的奉法不违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至高无上的君主本人是否能模范地遵守自己的法令。君主能自治,才能要求臣下守法;君主能律己,才能约束管理群臣与百姓。《淮南子》还设想“以法禁君”,企图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制约君主。《主术训》说:“古之置有司,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 有司,使无专使也;法籍礼仪,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淮南子》明确地将法律的权威置于君主之上,要求君主服从高于自己的法律,从而将防止个人专制作为其主张的主要内容。这一观点可谓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一点精华。 《管子》与《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同样体现了对于法家学派的继承与某些修正。 结语 以上简单从人才观、民本思想、法律思想三个方面比较了《管子》与《淮南子》的政治思想。不难看出,二者有大量相同与相似的论述与构想。事实上,两者在宇宙论、军事思想等很多方面还有很多相同的地方。这其中应当肯定管仲学派对于刘安宾客的巨大影响,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淮南子》直接从《管子》那里吸收过来的,这也是由《淮南子》的杂家品格的决定的;还应当承认由于编撰写作风格的相似,肯定不乏许多雷同的地方是两本著作从诸子百家那里吸取的共同思想营养。这也客观真实反映了从战国到汉初,学术思想逐渐走向整合、融合的历史趋势。毕竟任何一种学说都无法宣称自己独断了真理,各家思想都多少包含了某些客观真理。从《管子》到《淮南子》,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它们的作者不是在奉旨写作,而是在独立地对先秦百家之学作大规模地汇集、融和和反思,在这两部书中可以听到多种不同的声音,呈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少有的民主性光辉。也正因为此,这两本著作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年代,其思想光辉被淹没在专制主义的滔滔洪水之中,却因为其本身具有的更为久远的历史价值而在学术自由的今天,可以大放异彩。两者的政治智慧,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蕴涵的可以跨越阶级、跨越时代的丰富思想遗产,一定可以在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探索与实践中发挥巨大的启迪与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淮南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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