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5/15 9:18:53
论《管子》与《商君书》法治思想上的异同 周怀宇 朱华
【摘要】《管子》与《商君书》都强调法治,虽然二者都提出法治的重要性,主张在政治实践中施行法治,其法治思想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但由于这两个文献反映时代背景不同,依托的国情也不同,有关法治实施的具体认识,二者也有很多差异。《隋书·经籍志》把二书笼统视为法家类,值得思考。本文试图从礼法关系、国君与法的关系等方面切入,对于这两部重要历史文献在法治思想上的异同作一些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管子》法治;《商君书》法治;法治异同
《管子》与《商君书》是对齐桓公时的管仲改革和秦孝公时的商鞅变法的经验的总结,它们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治国策略,包括法治、军事、经济等众多方面,而法治则是它们论述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管仲改革与商鞅变法都取得了成功,因此,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共性,例如它们都强调法治的作用、把法制应用于国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改革等方面,而且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时代不同,地理环境不同,齐、秦的国情差异也较大,因而共性之外,二者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对二者的异同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 共同点:力行法治 《管子》与《商君书》都非常重视和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管子》明确主张以法治国。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任法》),治民一众,不知法不可(《管子·七法》),法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手段,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法,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民心不向、国将不国。对于法的概念,《管子·七法》中说: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角量也,谓之法。《管子》的这段论述准确地阐述了法的概念,指出了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作为治国根本的法的作用,《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主七臣》),法能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管子·七臣七主》),使民众的举止言行趋向统一的、量化的规范。《管子》还主张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君也要遵守法令,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重令》),当君臣上下都能够守法,国家就能够实现长治久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为了使国君能过守法,甚至举出先王的例子让国君引以为戒,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汁,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明法》)。如果不实行法治,国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不比,饰巧以成其私(《管子·君臣上》),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任法》)。为了法令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管子》主张实行严刑峻法,罚严令行,对违反法令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亏令者死,益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管子·重令》),从以上五种死刑的判决标准看以看出,《管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非常严厉的。 《商君书》出自以法家理论治国的秦国,对法治自然非常重视。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商君书》认为,法治直接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只有实行法治,才能逐步地实现立君、立天下的目的,因此,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对于法的适用范围,《商君书》提出刑无等级的观点,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在法令面前不存在享有豁免权的等级,所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贵族,都将被追究,这是对商周以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思想的直接否定。同《管子》一样,《商君书》也主张严刑峻法,禁奸止过、民不敢试是实行法治的目的,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通过设立重刑使民众畏惧而不敢犯法,就能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 二、不同点:商鞅唯法与管仲德法并重 虽然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到二者的法治思想有很多相通之处,都强调法治的不可或缺、各等级都必须守法、主张严刑峻法等,但是,由于齐国与秦国不同的国情、两部作品不同的成书时间等原因,在对法治的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差异。 改革、变法时的齐国、秦国国情存在很大的不同。齐国是周王室的早期封国之一,虽然,姜太公时期对周礼进行了因俗简礼的改革,对法治进行了强化,并形成了治国贵法、法顺天地、法贵必行、法贵利民、法配四时、法顺民俗、法贵责上等一系列法治理论,但其对周礼的继承仍是较为完备的,管仲时期的齐国在治国策略上已经是一个礼法结合的国家。而秦国自公元前770年建国开始,一直处在戎狄的包围之中,战争不断,养成了秦人尚武、勇悍、坚韧的性格特点,秦人重功利、轻伦理的价值取向也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形成,被东方诸国所强调的伦理道德在地处西方边鄙的秦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1],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 ,贪戾好利而无信 ,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2]另外,秦国由于经历了从东方向西方迁徙的过程,周王朝的几次分封只是给了他们名义上的土地,秦国的土地完全是靠秦人的战斗夺取的,为了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秦人不得不通过艰苦的战争与周围的戎狄等争夺土地,因此,相比于讲究出师有名、曾提出尊王攘夷的齐国等东方诸国,秦国对以争夺土地为目的的战争并没有过多的名分考虑,而所谓出师有名也是出于礼的考虑。 顺应国情而成功实现改革、变法的管仲和商鞅在具体的施政过程中,由于受到不同的国情的制约,对治国策略某些具体方面的认识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差异,例如礼法的关系、国君与法的关系等。 齐太公时期,齐国就确立了礼法并重的治国策略,《管子》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策略。《管子》认为,法治并不是国家治理的惟一手段,如果片面的强调法治,就会造成刑罚繁而意不恐、杀戮众而心不服(《管子·牧民》)的后果,因此,在强调法治的同时,《管子》也强调德政,注重礼的作用,用礼来维护社会秩序,义审而礼明,则伦等不逾,虽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则上无危矣(《管子·君臣下》),守国之度,在饬四维,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四维张,则君立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管子》把礼义廉耻提高到了关系国家存亡的高度,可见其对礼在国家治理中所起作用的重视。 与《管子》的礼法并重不同,较之于没有强制力的礼乐道德,《商君书》更相信刑罚的力量,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商君书·说民》),治国,刑多而赏少。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商君书·开塞》)。德即是礼的内容之一。有学者把《商君书》以刑返德所达到的理想的社会模式称为道德自律社会,认为从轻罪重罚到以刑去刑,从法治到德治,这是商鞅社会理想的逻辑轨迹。商鞅实质上是一位德、法并重的法伦理化的思想家。[3]从这句话的逻辑可以看出,作者也认识到了《商君书》先强调法治、通过法治实现德治的先后顺序,所以,我们认为,法治和德治在《商君书》中是处于不同的层次的,法治是初级层次,而德治则只能在法治业已实现的更高层次上实现。换句话说,在商鞅变法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中,法治是可以执行的,德治则不可能得到执行。 《商君书》对法的偏爱、对礼的摒弃,完全不同于《管子》礼法并重的观点,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综合法、术、势。商鞅把法与道德对立起来,慎到把贤与势对立起来,韩非把法、术、势与道德文化对立起来,都表现出一定的狭隘性。惟《管子》一书兼重法教,把法势与道德教育统一起来。[4]张岱年对商鞅、《管子》的评价正显示出两者在德政、礼治方面观点的不同。 《管子》和《商君书》都明确主张以法治国,但对国君与法的地位关系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商君书》认为,国君是凌驾于法上的,君尊则令行(《商君书·君臣》),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断于君则威(《商君书·君权》),国君通过掌控国家政权而掌控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商鞅强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国君只有秉权而立,国家才能垂法而治(《商君书·一言》)。国君大权独揽,才能保障法令的实施,君尊权重才能令行禁止,国君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超然于法律之外的。商鞅的一整套治法有个绝对的前提:必须要维护君主强大的权力。君主权力是高于一切的,法律不过是君主权力的奴仆和随从而已。[5] 虽然《管子》也主张树立国君的权威以加强专制集权,但前提是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重令》),保证法令的稳定性。如四时之不貣,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管子·正》),要实现法治,就要保持法在长时间内的稳定,即使国君本人也不能因自己的喜好随意的更改法令。法令虽是国君所设,但一经颁布,就不能随意更改,即使国君自己也必须受法令的限制和约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禁胜于自,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国君以身作则,为臣下、百姓做出守法的表率,臣下、百姓才会真心守法,法治才会达到长治久安的效果,反之,国君不守法,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真正的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了。 《商君书》侧重于国君,《管子》侧重于法令,不同之处显而易见,用萧公权先生的话说:以商韩之标准衡之,管氏法治恐不免大醇小疵之叹。[6] 当然,二者的法治思想还有很多其他的不同,在此不做一一的比较。以上两方面足以说明,虽然二者都强调法治,但由于受到国情的制约,二者对法治的具体实施细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管子》与《商君书》都重视法治的作用,而前者较之后者出现时间较早,后者极可能对前者的法治思想有所继承,但从二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后者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前者的理论进行了创新,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体系。《管子》和《商君书》都是顺应了两国国情而实现成功改革、变法的理论性总结。
参考文献:
[1] 淮南子[M].诸子集成本.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2] 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 曾振宇、崔明德:《由法返德:商鞅社会理想之分析》,《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4] 张岱年:《管子》学说的历史价值[J]管子学刊.1987.1. [5] 刘伟杰:商鞅的极端治法,岱宗学刊,2004.12.第8卷第4期. [6] 萧公权:中国思想政治史.[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第127页.
(作者简介:周怀宇,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安徽省管子研究会副会长;朱华,男,安徽大学历史系2009级中国古代史硕士研究生) |
上一条:(2011年第4期)《管子》和谐思想及其社会应用 下一条:(2011年第4期)《管子·轻重》与贾谊、晁错言论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