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5/13 10:25:59
管子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
兼论法治安徽思想元素的构建
陈宏光 童海生
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先驱。在其主政齐国期间,在齐桓公的支持下,进行一系列政治法制改革,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早期的霸主,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的思想学说不仅在当时,以致后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传世之作《管子》的内容和思想相当丰富。它包括了儒家、法家、道家、农家、兵家等诸家学派之学说,是一部珍贵的古代典籍。《管子》是集众家思想的纂集之作。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说道: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详哉其言之也。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子也广泛引用《管子》书中的内容。《韩非子·难三》篇引用了《管子》的《权修》和《牧民》中的思想,并认定它是管仲的言论。《管子》中的《大匡》、《中匡》、《小匡》是关于管仲本人的思想的早有记述。研究与发掘《管子》思想蕴含法治元素,对建设法治社会、丰富法治安徽的思想内涵,有者时代意义和探索价值。
一、管子法治思想的厚积沉淀
以法治国一词,最早见于《管子》。“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法治国的思想是管仲的基本观念之一。
(一)法治是以法治国之本
管子认为,国家应“尊君卑臣”,“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治理好的国家,应该是君道强明,“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君主和臣子的权力划分必须明确,否则国家就会陷入混乱。但是,君主的权力并不是没有限制,一切皆有法度可循,“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因此,管子希望确立的是一种“以法治国”的君权方式。但是,我们应当看出,管子虽然提出“令尊于君”,仅仅是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并不是法律高于一切,拥有超出君主的地位。君主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运行,而不是法律高于君主的地位。“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
(二)法治是安邦定国之道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管子指出,法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法宝,可见管子对法律作用之推崇。“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君主治理好国家,必须依靠法律,否则“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法对于君主治理国家有它的特殊功效。“法禁不立,则奸邪繁。”“禁淫止暴,莫如刑。”法律对于国家的维护国家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安良意义重大。“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为了除暴安良,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还可以强化君主的统治权,制约权贵。“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 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
(三)法治是国家治理之术
“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管子指出,要实现法治,必须严明刑罚。“治国有三器……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严明的号令,严厉的刑罚,丰富的赏赐是治理国家的“三器”,君主推行法治,必须要靠这三件法宝。管子认为,对于破坏社会秩序,不遵守法律的人必须严加处罚。“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犯小错误的人不加以惩罚,那么犯大错的人就会越积越多。但是,要实现法治,有不能仅仅依靠严刑明罚,还必须与行政和教化相结合。他认为法治与德教是相辅相成的。对于教化,管子在《侈靡》篇中有专门的论述。
二、管子立法思想的历史启迪
(一)“立威理政”的国家“重器”
管子强调君主对立法权的掌握。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器”,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因此君主要牢牢掌握立法权。君主掌握了立法权,才能使臣子服从统治。“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如果法令政令出自于臣子,君主就会是去其统治地位,臣民也不会顺从君主的命令。
(二)“顺乎民心”的思想本源
管子认为,制定与实施法令应当“顺乎民心”。“顺乎民心”是管子的思想中意义重大的一部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法令是否得民心,对于主政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
(三)“一置其仪”的法律权威
管子认为,法应当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管子认为,君主要统一立法,百官才能守法,否则就会让人无所适从,下面违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必然增多。这就是说立法的统一性。同时,法律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国无常法,则大臣敢侵其势。”如果国家没有常发可遵循,那么大臣就敢侵夺君主的权势。管子虽然提出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又不是坚持法令一成不变。立法行令要“因时而变”。君主治理国家,应当为百姓某福,所以立法不应拘泥于现有制度,而应当从实际出发,随着具体国情的变化而变化。“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但是,法律制度不能多变,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如果朝令夕改,机会失去民众的支持和信任,执法也是去了依据。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管子提出以一套完整的法律公布程序。“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日专制,不足曰亏令,罪 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三、《管子》治理思想的平衡观念
(一)法律适用的平衡观:主张法的普遍约束力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管子主张,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管仲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君主、臣子以及百姓都是法律的遵守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管子法治思想的闪光点之一。管子认为君主制定法律首先就是为了自正,“制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以防止君主独断专行。管子还在《任法》篇中提出了几种情况,以便君主更好的遵守法律。而且,管子认为,官吏的守法是民众守法的前提条件,官吏不能够守法,要求民众守法是不可能的事情,“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表达的就是这层意思。对于官吏的徇私枉法的不守法行为,管子认为是要严厉处罚的,“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如此严厉的惩罚才能督促官员更好的奉公守法。
(二)社会管理的平衡观:重礼治与德治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要以法治国,管子认为还必须重视德教的作用,也就是德法并重,礼法相辅。在管子的德教观中,他提出了“四维”的说法,“国之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并且论述的“四维”的重要性,“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四维”说也是管子德教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道德教化必须靠法治配合才能更有效作用。与“四维”相对应管子将“常令”、“刑法”等法治手段称为“四经”。这种“经”与“维”结合礼法相辅的思想是管子执法思想中一个重要原则,对后世的影响也是甚远的。
(三)经济思想的平衡观:“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廪实则知礼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众所周知的道理,要想民众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尊教崇法,加强社会教化,必须有良好经济条件作为基础,管子认为,利是民众生活的基础,所谓“衣食之于人也,不可一日违也”。因此,管子提出了“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廪实则知礼节”。既然利如此重要,作为一国的君主要成就霸业,就必须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因此,管子的经济思想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基础。
在先秦时期,农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关国家的兴衰,百姓的安康,“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在管子看来,发展农业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政治意义,可以使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安定有序,同时还具有军事意义,“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
管子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打破了井田制的限制,采取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管子主张实行授田制和均田制,让农民自主地耕作,收入由国家和农民平分。“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另外,管子还提出发展农业要因地制宜,《管子·地员》篇就专门论述了农作物和土地的关系。
管子在工商业方面也有较多的论述。管子认为,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外,管子还比较重视对外贸易带来的财富,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汤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终别有始,此谓守财而御天下也。为发展工商业,管子也提出了不少的措施,例如国家在商业管理中对粮食价格的控制,时有春秋,故谷有贵贱。而上不调淫,故游商得以什伯其本也”。在工业方面,《管子》大兴渔业、盐业和冶铁业,专门设置盐官和铁官,加强对盐铁业的管理,同时规定盐铁业由国家垄断经营,并通过制定鱼盐出口不纳税的法令,加强鱼盐贸易的发展。
四、《管子》思想对当代法治蕴涵的启迪
管仲的法治思想在其所处时代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管子倡导的“法治”虽然与我们今天所提到的法治的涵义有所不同,但是,管子的法思想与观念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和历史瑰宝,对于当今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构建法治安徽及其丰富法治安徽的思想元素,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一)以民为本的理念
管子的法律思想中处处体现着民本的思想,重视民众民心,善待民众,是君主成就霸业所必须的。人主,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则威立,失民则威废,由此可见,管子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民众的认识,达到了何等的高度。我国的法治建设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指导思想,民本主义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内涵。要善待民众,体现爱民之心,爱民之愿,方可赢得民众发自内心的拥戴和支持,莅民如父母,则民亲爱之。在建设法治安徽的进程中,应当从管子的深邃思想中汲取营养,立足法治的本色、结合安徽的特色,形成与发展法治安徽的基础性思想元素,方显法治的精神。
(二)贤良为政的理念
推进法治建设和建设法治国家,健全执法机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管子的执法思想内容丰富,具有合理的借鉴价值。管子认为,法律要得到良好的执行,必须要选用德才兼备的官吏,否则,明其刑而贱其士者,殆。管子还提出了德才兼备的选才标准和三本、四固的原则。德才兼备就是其选贤遂材也,举德以就列,不类无德;举能以就官,不类无能,三本就是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四固指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以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法治安徽的思想元素之中,应当蕴含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法治观念塑造、法律信仰的树立等基本要素。
(三)监督制约的理念
法制监督与问责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管子对监督问题有着深刻的论述。管子认为,监督体系的建设,必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既君主的监督、官吏的监督和民众的监督。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刖以为门父。故无敢奸能诬禄至于君者矣,这就突出了对吏政官员的监督。同时,主张在中央设立监察官,负责对施政机构和官吏进行法律监督。这些思想与当前法治建设中关于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是不谋而合的。
(四)礼法并重的理念
管子认为治理好一个国家,仅仅依靠法律,依靠刑罚的威严是不够的,还必须重视教化,礼法相互补充,在此不重复论述。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创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迸发,如管子所言,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这些纠纷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通过道德的约束来缓解矛盾,与法律相配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法治安徽的构建增添更多的和谐因素。
结语:管仲作为法家的先驱,其以法治国的思想闪耀着光芒。管子的思想与观念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有许多契合之处,我们应当历史地看待与审慎的借鉴。研究管子的法治理念、文化观念和经济思想,能够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法治的内涵,对构建法治安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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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宏光,安徽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童海生,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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