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10/28 17:08:10
中国共产党对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继承与发扬
从董必武到习近平
徐 麟
马克思主义自20 世纪初传入中国之后经历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建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渊源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孔子为代表的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党中央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包容了传统文化中的很多重要元素。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大举措,是指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学习这个文件的时候,党的许多理论工作者都提及我国老一代革命家和法治工作主要领导人董必武同志的相关论述。本文便拟从这些论述入手谈一谈我党对春秋时期著名思想家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继承与发扬。
一、管子和他的以法治国思想
几乎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同时,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梁启超为管子作传称: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管子政术,以法治主义及经济政策为两大纲领。
管子为忠于国民之政治家,为负责任之政治家,为能立法之政治家,为善于外交之政治家,为能实行军国主义之政治家。
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
梁启超认为管子以法治国思想主要有以下构件:
1、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虽圣人能生法,不能舍法而治国。
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2、有法必依(必行)
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无常经。国无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3、法的地位在君主之上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任法篇》)
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房注云:服行也,先自行法以率人)
禁胜于身(房注云:身从禁也),则令行于民矣。(俱《法法篇》)
4、弃法国必乱
有道之君,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君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君臣篇上)
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君臣篇下》)
5、立法须立良法
法不法则令不行(房注:虽复设法,不得法之宜,故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
6、立法应与时俱进
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7、法的约束能够向道德约束演进
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法禁篇》)
8、法只是治国理政的手段之一,应与其他手段配合使用
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时之不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月日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正篇》)
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于不足见,终于不可及,一人服之,万人从之,训之所期也。未之令而为,未之使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尽竭,俗之所期也。为之而成,求之而得,上之所欲,小大必举,事之所期也。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工政篇》)
9、依法选拔官员
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君臣篇上》)
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援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立政篇》)
10、依法治理官员
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君臣篇》下) 11、法律面前官员人人平等
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七法篇》)
群臣服教,百吏严断,莫敢开私焉。(《七法篇》)
12、官员必须竭诚忠于国君
非信士不得立于朝,是故官虚而莫敢为之请。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之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乘马篇》)
二、董必武和他的依法办事思想
董必武是中共一大13名代表之一。他亲身经历过清朝的封建法制、孙中山先生主张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中间经过时间不长的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制)和国民党政府的法制(他是国民党湖北省组织体系的创始人)。在我党有了革命根据地后,董老参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根据地的法制创建工作,曾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要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他参与人民政权和人民法制的筹建工作,负责起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等新中国最初的一批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以他为主席的华北人民政府为雏形和基础建立起来的),并担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嗣后,又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副主席、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要职。
: 与中国革命一般的政治领袖不同,董必武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在日本留学期间接受的系统的西方法律训练。担任立法者、律师、法官的经历更使他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人。这种知识背景和经历决定了董必武作为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专门的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业已13年。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自己对法的深刻认识相结合,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形成、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是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法学造诣很深而又运用自如者之一。作为真正的法律家,董必武身体力行中国的法治实践,对于法治工作的领导更内行。他不仅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而且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家、教育家、战略家、策略家、思想家、引路人、奠基者。从知识学的视野来看,董必武对中国法治的杰出贡献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是他在法律知识上的优势。这些法律知识既来自异域文化,也来自中国传统,例如梁启超写的《管子传》应在他年轻时所博览的群书之中,又都被他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实际。
连续12年的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学术年会和全国其他董必武研究者已经对的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形成以下共识:
1、法治是最主要的人类文明
20世纪50年代中期,董必武在一次会议上说:有人问:究竟什么叫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顾名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还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治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最主要的一项。
2、法制是国家职能和权力的体现
董必武说: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法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权力。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从法制中才能知道做什么和怎样做是国家允许的或不允许的。他认为法具有保障作用、促进作用、维权功能。这种对法的作用的认识是全面而又科学的。
3、新中国的法制应该逐渐完备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做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说:现在无论就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的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董老认为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有了一些经验,执法、司法、检察、公安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开展了几年,急需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也就是说,从实际出发,我们当时应该而且可能逐渐地使法制完备起来。
4、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董老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指出,依法办事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
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较严重。
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的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
针对部分机关干部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的恶劣现象,董必武既要求同它们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又从正面予以引导:
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
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
5、向全体公务员和全体公民开展有法必依观念的启蒙工作
怎样启蒙?按照董必武的意见,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为信法、守法。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多达24条的详细规定。从启蒙的角度看,其中最重要的是人与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条)和人格尊严(第三十八条)。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的权利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董必武对此的理解是很清醒的。
6、政治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这是中国法治要解决的一个难点。政治家们对法制需要时用之、不方便时弃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把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上,董必武既反对将两者对立起来,又反对重政治抑法律、甚至将政治和法律混淆起来的观点。对于新中国的群众运动,董老多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评价。它们起了很大的正面作用,但也有副作用。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有时甚至蔑视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某些审判人员单纯从政治出发,把某些劳动人民犯罪案件当作单纯的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片面强调教育,而不依法严肃处理的做法,董老指出:人民法院对人民内部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正确审判,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
7、破中求立的立法理念
在对待旧法的态度上,董必武要求既要有破又要有立,不能只破不立。在破的时候,注意不要把好的东西否定掉;在立的时候,注意不要把不好的东西也肯定下来。1949年3月31日,董必武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身份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他说:现在国家的本质已经变了,旧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不要推翻,还让它再存在下去?新的法典虽然还没有制定出来,但那不要紧,汉朝初年没有完备的法律,只有刘邦的约法三章。现在我们有共同纲领等带有宪章性质的基本大法,有各种政策和各种法令可为依据,比刘邦得天下时的约法三章要充实得多。针对华北老区司法干部提出的司法司法,所司何法?的质疑和旧法可用论、镰刀斧头论、零件可用论等建议,董必武提出砖瓦木石论,意即拆掉旧房的砖瓦木石,还可以盖新房。具体说就是:(一)废除《六法全书》公法部分的效力。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该法系的法治变革遵循公法易逝,私法长存的规律。董必武说:在新中国法律诞生之前,数千年封建法律是一脉相通的。萧何造律,根据秦律而稍加变通,就成为汉律。唐律在中国旧统治阶级的律书中是较完备的,但唐律却有很多是因袭隋律。汉唐律之所以因袭秦隋律而行得通,是由于朝代虽然换了,国家的本质并未变化。秦变而为汉,隋变而为唐,同样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所以新的朝代仍可以沿用旧的法律。现在我们的国家,同过去旧的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法律也就非从本质上加以改变不可,决不能率由旧章。这就意味着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国家阶级属性的改变,必然要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旧法律中带有阶级统治色彩的部分,例如宪法及附加给《六法全书》的《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维护治安紧急治罪法》等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出台的初衷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二)保留私法部分的效力。客观地看,《六法全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其公法部分虽具有主观任意性,但其中的私法则是整个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在中国演变、生根、发芽的结果。它的很多基本概念同时是大陆法国家法律大厦的基石。现代各国私法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技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这些都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中国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部根本性质不同的宪法,但民法或民法类法律却变动不大,因为它们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内在秩序,这种秩序主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一位曾经在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接受了英美法系系统的法学思想的熏陶,同时又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对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有了深刻研究的法学者,董必武对《六法全书》的存废做出了理智判断,即破除其原有的体系构建之后,它内部的相关理论我们还是可以拿来运用于司法实践的。正是基于董必武的这个理念,过了近60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台湾省一直在使用的《六法全书》是编撰过程中重要的参考资料。
8、新中国的法律来自革命斗争的实践
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说道: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各个时期革命斗争的需要并且总结斗争经验而制定的。而他在1955年9月8日同苏联法学专家就目前中国法律的工作概况进行交流的时候,也谈到土地法是根据二十年来我国苏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我们在运动中还立了一些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不是在镇反前而是在镇反中定下来的。惩治贪污条例也是在三反运动中定下来的。这说明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在提及至于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好几年还没有草拟好问题的时候,董老答道: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必须以实践的经验为依据,过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
9、博大精深的董必武法律思想
我党执政80多年(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开始)的实践表明,董必武法律思想并不是静态的僵死空洞的几条正确的结论,而是活生生的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机构的设置、法律专业人员的来源、配置、待遇以及政治法制、军事法制、法的作用与价值、程序正义、法制战略等诸方面的力量的海洋。它们来源于董必武身体力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法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摧毁与重建、战争与和平、传统与现代的社会历史变迁的重大关头培植中国法治的历史的真实记录和经验总结,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笔宝贵财富。董必武同志提出的革命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也适应现代国家建设需要,是正确的。只是当初许多方面它未被认识和接受,以至于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了不少弯路。
三、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当初制约董必武法律思想发挥功用的众多因素依然存在,但各方面条件均有所改善。1978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把董必武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基的法制八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展为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的后8个字,严格地说,本是有法必依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外的严厉执法和在法外追究违法,都是不可思议的。1979年9月,彭真委员长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说:现在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这是改革开放后首例中央领导人关于法治命题的论述。1982年以法治国的表述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关于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从此,两千多年前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开始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主流话语,尽管还有一些人认为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应当维护领导人的权威,实际默认或主张法律可有可无。1989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这是当时中央领导人对人治与法治问题最为明确的表态。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领导法制讲座时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同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列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治国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方略正式确立。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央全会文件首次使用良法这一专业的法学术语。良法,亦称善法,至少应满足两条标准:第一,良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第二,良法应该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多数人意志与愿望的法律。从现实而言,由于立法者智识、经验技术和社会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有的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有的法律则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立法者不断完善法制。此次中央全会要求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目的就是要由良法构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之治。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命题,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强调立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强调对公权力的严格规约和私权利的充分保障,强调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和持续性。
在有关法治的一系列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重要论述,把以董必武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的重要观点推向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也使老祖宗管子的以法治国理念在问世两千多年后获得了新的生命。
(作者简介:徐 麟,河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发展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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