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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治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3/4/13 18:04:27


 管子法治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龚圣理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管子法治思想的天下之仪本体论、四任治理论、以法治国举措说、定分止争目的论、先民服也立法论和皆从法权利论等六个方面对管子法治思想进行简要介绍和述评;其次,通过与法家人物商鞅、韩非等思想言论的比较梳理分析,进一步指出前者的不足和管子法治思想的优长;最后,结合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从国家学说、本体论、立法论和权利论等四个维度借鉴管子的法治思想,提出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论证了管子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生命力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管子;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借鉴意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作为执政党的一种权力,既体现了党的意志,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历经六十几年的艰苦探索,新中国的政治和法治制度正一步一步地走向成熟。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哲学的建设,似乎还有待加强。这就是要求我们树立高远的问题意识,汲取中外优秀的国家学说和法治思想,尤其是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管子的治国理政的理论、实践和法哲学理念,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服务。

一、管子法治思想的贡献

管子(前723~645素有管理学之父、诸子百家始祖、法家鼻祖之称《管子》是一部伟大的上古典籍,保存了海量的文化信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今天借以研究和借鉴管子法治思想的珍贵文献。

公元前7世纪管子上汲取先贤姜太公开启的同天下之利[1]的治国理念,下结合齐国当时的国情,他于巨著《管子》一书中系统提出了一套古代中社会比较完备的法治体系。

首先,天下之仪的本体论上,指出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准则,与天下百姓的命运攸关,而不是任意、任性的产物,即不是个人或集团的主观意志。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2]

《管子·禁藏》

大意是:法这个东西,是天下的准则和规矩,它可以用来解除疑难、判明是非,并且与百姓的性命(命运)攸关。

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3]

《管子·心术上》

其次,从四任的治理论上,指出国家治理有四种有效的工具,而法只是其中之一,多种工具配合起来使用更为有效。

管子曰: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4]

《管子·任法》

意谓:圣明的君主依靠法度(法治)而不依靠权术(人治),依靠规矩礼数而不依靠花言巧语,依靠公道而不依靠私利,依靠天下最高的准则(正确的道路和信仰)而不依靠小恩小惠(物质利益),只要这样做,就能轻松实现天下大治。

再次,从以法治国举措论上提出说,指出以法治国,是一种举措,以法就是用法,与现代的依法即依靠法的意义并不等同。

管子曰: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5]

《管子·明法》

就是说:权威不可以有两个,政令不可从两个地方发出(意为政治号令只能从一个管道发出),使用法(包括律、令)的规矩来治理国家,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办法。

复次,从法的目的论上提出定分止争说。《管子》曰: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6]

《管子·七臣七主》

管子对法、律、令的功能进行了定义细分,帮助我们补上了古代法、律和令的知识,同时管子指明法的最高境界是立而不用,并非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就像中国古代武学的最高境界是止戈一样。

第五,从立法学上提出先民服也说。管子曰:

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7]

《管子·法法》

管子对古代立法的主体君王规定了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君王制定出来的法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反过来,只有自己先做到了,才能施行于老百姓,使君主不可能无条件的实行专制。

最后,从权利论上提出了皆从法说,管子曰: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8]

《管子·任法》

管子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显然与西方古代法学家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既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又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管子任齐国丞相四十年,辅佐齐桓公取得富国强兵、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辉煌业绩,在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意义上率先破局,提供了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以法治国的成功案例,从而形成了中华古代社会第一,从而也是人类社会第一个实践理性法治思想体系。

二、管子法治思想与法家的异同

虽然管子法治思想是法家的源头,但是与后世法家思想过分重利轻义,重法轻礼,过分强调王权之上相比,管子的法治思想则更为全面成熟和合理。

首先,管子重视民生、鼓励生产、强国富民。这种治国实践和理论无疑是合理的。然而在后世法家学者那里,却被重利轻义的原所取代。

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荀子更是甚至认为人之初性本恶,他说: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9]他认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人的财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10]

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他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因此,每一个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11]商鞅认为,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这种本性论应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经济上就是追求田宅。

管子也同意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所谓:

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

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12]

《管子·禁藏》

但是他认识到了义利合一的辩证关系。《管子》开篇就强调统治者牧民要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远方的客人才能留下来,地僻举,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然后笔锋一转,思维延伸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将礼义廉耻与国之兴亡联系在一起,可见他对国之大义的重视程度。显然说管子是重义轻利或者重利轻义,都不符合管子本意。管子从客观逻辑上提出先利后义,义生于利,即人们的社会生活,先要有基本的物质保证,然后才能讲究礼义道德,这无疑更为合理。

其次,管子治国理政讲究继承和革新并举。既要继承先王好的经验和智慧,又主张进行理论的创新和社会实践的探索。所谓:

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13]

《管子·正世》

后世法家继承了管子提倡变法革新的精神,但逐步走向一味强化维护君权,而把法治作为唯一的统治手段,不能容忍礼治存在的极端。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变法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是排斥儒家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14]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韩非也是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

而这与管子治国理政的思想和实践是非常不同的,管子主张法和礼等治理手段可以并用,不可偏废其一,更具有辩证的因素。他一方面指出:先王取天下,远者以礼,近者以体。体、礼者,所以取天下。[15]把礼作为赢取天下的必要手段,指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强调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而另一方面,又强调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16],指出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17],立论更接地气,眼界更为宽广,也更接近客观实际。

最后,管子辩证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君主(君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这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一样的。因此王权与法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读为权与法的关系。

管子的权法观是权与法是互相制约的两个独立主体的关系,即君王的权威在于生法”(制定和颁布法),但不可废法而立,并且法虽出于君王,然而法一旦产生,君王也要“先民服也,给老百姓作出榜样,即令重则君尊[18]

然后,后世法家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君尊则令行;权制独断于君则威[19],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20]的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即君王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他们不认为君主的权威是建立在令重、令尊的基础上,而认为君尊则令行 [21],即只有君主先树立起绝对的权威,法令才能推行。君主应独揽大权,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22]。韩非认为君主只有权重才能位重申不害更直言不讳: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23]总之,管子以后的法家思想,颇近 于十八世纪德国黑格尔法哲学的君王任性说理论(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论及)。

权法关系既然一边倒,那么下列事实也就顺理成章:晋秦之地盛行事君以死,事主以勤[24]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25]等所谓愚忠。愚忠的结果是不从君者为大戮[26]。商鞅执政,更明确规定: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7]这就把君主专制通过法令的形式加以强化。 

管子认为要树立君主权威先要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这就把君与法的关系摆在了一个合适的位置。管子的尊君实质上是将君主的权威建立在法制健全和君主带头守法的基础上。由于令重、令尊在先,那么,就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28]

《管子·法法》

真正的好君王,必须先置法以自治,也就是说,在约束别人之前要先管好自己,不仅不能凌驾于法律上,而且要做到先民服也,就是要带头遵纪守法。

二、借鉴管子法治思想精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新中国的依法治国可以追溯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写进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内容,但保留了资本家所有制和资本所有权,而且没有党的领导和人民军队的内容;七五宪法矫正了五四宪法,基本上比较完善;八二宪法在七五宪法基础上,加入了改革开放以后的内容,理顺了变化的现实生活与宪法的关系;1994年、2004年又分别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两次局部条文的修订,但主干未变。所以我们今天必须遵循这部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

(一)国家学说的借鉴

新中国政体和法权在逐步探索、建立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学说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通过共产党执政领导的形式),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治理国家的实践中,究竟运用什么手段来治理,这对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领导人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也是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然而从国家学说和法哲学的视角看,究竟要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国家治理依然是个问题。

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9]这句话背后的涵义分明包括,既然旧社会的上层建筑不能被工人阶级简单地掌握来进行社会管理,那么,旧社会的国家意识形态,也不可能被取得了革命胜利的新中国所简单地掌握并用来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立治理国家体系的过程中进行了艰苦探索,而非一帆风顺,水到渠成,这个探索至今仍在路上。

管子只是把法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他的说法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管子的四任说就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家学说及其法所处的地位。

在任公不任私根本制度问题上,我们已经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度超越性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是管子时代不可能实现的,也是今天其他社会制度不可能解决的;在任法不任智,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我们从提出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开始着手认真解决人治的弊端与法治的不足,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治国理念;在任数不任说(数就是规矩、礼数,泛指社会道德;说就是花言巧语),道德文化建设问题上,我们历史欠账较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道德滑坡,不讲规矩,勾心斗角,玩弄伎俩的不良风气,虽然我们党一直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是事实是一手软,一手硬,这个问题至今解决的成效不甚明显;在任大道不任小物(大道就是信仰、道路;小物就是小恩小惠、物质利益),信仰问题上,我们党更有深刻的教训,过去一味强调革命的理想主义固然有僵化和不切实际之处,但是提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少数丧失共产主义信仰的贪腐分子丢失了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而为蝇头小利不惜丧失人格、国格,铤而走险,中饱私囊,最后形成了老虎、苍蝇横行的乱象。显然,管子四任说的国家学说及其法哲学思想对于解决国家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具有较强的耦合性和借鉴意义。

(二)本体论的借鉴

新中国的政体和法权建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道德的合法性,但是,也要善于继承中外传统法哲学,尤其是管子法哲学本体论客观理性的精髓。

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后者作为新中国的立法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这个法律制度和体系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健全,但它本质上是不同于西方社会也有别于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公有制,这就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财产权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层代议制度,也多少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以人民军队以及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组成的对外保卫国家主权,对内镇压敌特和犯罪、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国家机器,始终是捍卫共和国内外秩序的坚强堡垒。

然而,从已有的法学体系中,我们发现,将法仅仅定义为阶级的意志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存在历时的局限性,即否定了法的社会客观公正性和普遍的适应性,容易在法的实践中掺杂进过多的政治因素和主观任意性,这也是导致法治还是人治,法大还是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而这种争议和混乱是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因此,需要从法哲学的本体论加强理论研究,重树国家的法权建立在牢不可破的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增进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和信赖。显然,管子的法者,天下之仪的客观理性的法哲学原理,对我们今天重新认识法权产生的根源及其合法性,破除法的阶级性原理的局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

(三)立法学的借鉴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新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在理论上具有巨大优越性,但是,也要善于继承中外传统法哲学,尤其是管子关于君主生法,先民服也的立法学原理。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其巨大的优越性。建立起规范的立法制度,这一点对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应当是不存在任何理论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上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界定模糊,权限不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次不分,存在法律跟着党政中心工作走的倾向,尤其是某种特权和司法腐败行为的存在,在涉及违法行为、民事和刑事案件等具体司法案件时,事实上存在着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这也是当年公检法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并一度被改组实行军管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之后,公检法得以恢复和重建,但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治。相反前些年,在周永康执掌中央政法委的过程中,公检法再一次遭受破坏,成为重灾区,也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环境和大背景。

这就产生了一个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问题,即如何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权利。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具体司法实践中实现法的全覆盖,即破除一切法外特权。一方面,立法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标准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立法者即国家机关的领导怎样带头执行以及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显然,管子所说的君主生法而不能废法而立和先民服也”的法哲学思想对我们每一个立法者,尤其是各级执法者解决执法和自己守法的关系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

(四)权利论的借鉴

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实现了其他法治政体所不具备的实质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还一定程度地缺乏理论和实践的自觉,这就需要善于汲取中外传统法哲学,尤其是管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权利论思想的精华。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全力推进现代化,在经济上向西方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政治上则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口号。

随着公、检、法、司体制的恢复和扩建,社会商贸领域经济案件和犯罪的滋生,八二宪法修订之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如雨后春笋制定出来;以律师行业为标志的西方法律体系基本被整体搬运,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似乎具有天然自明的正确性,这导致法的任性及其对公民权利侵害案件多发高发现象。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发挥到了极致,利益集团将这一切整合铸造成完美无缺的国家机器和统治工具。以至于被周永康一类坏人上下其手,导致了由冤假错案引发的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而产生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高发期,由此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和社会维稳问题。党和国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和沉重的政治代价。

这就倒逼我们必须正视公民权利和法律平等问题的思考,反思现实司法体制的弊端,倒逼我们走出传统法哲学原理的盲区和误区,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这恐怕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刻意义之所在。这也是摆在新时期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历史赋予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份沉甸甸的历史责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复兴之路犀利开局,祭出八项规定、四项禁令新法,抓铁有痕,踏石留印,苍蝇老虎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无疑也包括把法权关进笼子。习近平同志在一系列讲话中多次引证了古代思想家治国理政的名言,其中就多次引用了管子的法哲学名言。管子作为公元前七世纪的杰出政治家、法学家,他的法哲学无论是强调法的客观性,立法为公,君主生法而不废法,先民服也,还是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以及最后提出,法的最高境界是法的人人自觉遵从,达到立而不用的境界。

显然,管子的权利论法治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全面恢复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解决立法客观公正,建设良法体系,根除以法乱法、以文犯禁、官不守法、刑不上大夫等弊端,逐步建立一个经济走向新常态条件下的国强民富、公平公正、安居乐业、风清气正、遵纪守法的国家社会新常态,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刻的启示意义。

2015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又亲自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这就发出了明确信号:在新中国这个社会里,中共执政立法,法自党出,必须践行《共产党宣言》里的诺言,捍卫公有制,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任何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法外之人,包括一切共产党人。这样全国人民才能口服心服接受法律法令的约束,才能树立法治精神,建成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社会,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万众一心、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参考文献(注释):

 

[]见于《六韬·文师》

[2]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671.

[3]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770.

[4]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585.

[5]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598-599.

[6]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662.

[7]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244.

[8]汤孝纯,李振兴.新译管子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2006:591.

[9]见于《荀子·性恶》

[10]见于《荀子·荣辱》

[1]见于《商君书·算池》

[2]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1012-1015.

[3]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922.

[4]见于《商君书·农战》

[5]见于《管子·枢言》

[6]见于《管子·牧民》

[17]见于《管子·任法》

[18]见于《管子·重令》

[19]见于《商君书·君臣》

[20]见于《商君书·修权》

[21]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

[22]见于《商君书·错臣》

[23]见于《韩非子·难势》

[24]见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25]见于《国语·晋语》

[26]见于《武经总要·后集·卷二》

[27]见于《商君书·赏刑》

[28]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308-312.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2.

 

 (作者简介:龚圣理,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法律专业2012级研究生,颍上县垂岗乡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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