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9:00:09
管仲良法善政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参考
李学俊
核心提示:西方法治主要来源于古罗马,其主要精髓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思想。因此,西方常常自我感觉占有理论制高点。但是,管仲早于西方几百年就系统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理论,而且进一步提出良法善政的思想,并成功地实施。本文简要地阐述了管仲全面系统的法治理论,展示了中华文明的理论自信,指出管仲的法治理论为今日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参考。
美国前国务卿布热津斯基说如果说,罗马献给世界的是法律,英国献给世界的是议会民主政体,法国献给世界的是共和制的民族主义,那么,现代美国献给世界的是科学进步和流行文化。
他认为中国对世界没有什么贡献,不削一提。即使今日中华文明复兴之势已如冉冉升起的太阳,他也认为中国仅仅是经济上的成功:
广州日报:是什么原因让您把中国排在第二位?
布热津斯基:显而易见,是中国经济上的成功。
广州日报:难道只是经济上的吗?
布热津斯基:那还有什么呢?
布热津斯基代表了西方的傲慢与对中华文明的无知,特别是对管仲理论的无知。而实际上管仲因提出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主张和实施,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位明确提出与实施以法治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其良法善政法治思想对今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管仲早就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法治国首先是依据宪法治国。管仲在论述国家一体综合治理的时候使用宪法一词(这是中国文献中首次出现),明确指出: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
宪法如此重要,所以,新年正月初一颁布宪法,非常隆重地布宪于国: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
宪法颁布后,高层当面与君王共同学习后,再逐级传达学习,违者重罪法办:
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于是,全国上下,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
而齐国宪法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
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管仲认为,以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怀绳与准钩,多备规轴,减溜大成,是唯时德之节。夫绳,扶拨以为正;准,坏险以为平;钩,入枉而出直。此言圣君贤佐之制举也。博而不失,因以备能而无遗,国犹是国也,民犹是民也。桀纣以乱亡,汤武以治。昌道以教,明法以期,民之兴善也如此,故谕教者取辟焉。
由此可见,管仲认为只有建立完备法律制度,才能确保以法治国,依宪治国。
于是齐国制定了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国际关系法、军事法、刑法、环保法、科技教育法等等,十分系统而完备(参见拙作《道政匡正世界》)。
管仲认为仅仅依法治国还不行,因为乱世烦政,非无法令也,其所诛赏者非其人也。恶法也是法,良法也是法,而赏功与罚罪不当其人的苛刻恶法是违背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导致社会动乱:
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
因此,管仲强调依法治国就要制定以人为本的良法。
那么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是什么呢?
管仲认为是公正无私的道,即宇宙的最高法,永恒法:
民人操,百姓治,道其本,至也。至不至无,非所以而乱。凡在有司执制者之利,非道也。圣人之道,若存若亡;援而用之,歿世不亡。与时变而不化,应物而不移,日用之而不化。
可见管仲认为自然法天理大道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高于国家制定的人定法,而且是制定人定法的依据:
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
因此,制定法律还应该像天地一样的公平正义:
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圣人法之,以建经纪,以行法令,以治事理。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则下饶。故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
何为正彼天植呢?就是法律要合乎自然天心,合乎公平正义的天理大道:
天植者,心也。天棺正,则不私近亲,不孽疏远。不私近亲,不孽疏远,则无遗利,无隐治。无遗利,无隐治,则事无不举,物无遗者。
自然法道的本质是什么? 管仲指出就是天地公平无私
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弃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肖莫不用。故无弃之言者,参伍于天地之无私也。
西方中心论主导的现代世界学术话语体系认为,现代法律主要来自罗马法,其终极的法学原理就来自自然法。罗马国父、执政官、法学家,自然法理论代表西塞罗(前106-43年)对自然法定义如下: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其义务,并以禁令来避免作坏事,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的决议或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和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的、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说的那种惩罚。
可见,西塞罗也像管仲那样认为自然法是最高法永恒法。
西塞罗思想来自古希腊前300年左右雅典的斯多葛学派。因此,管仲在世界上首先指出道自然法是最高法、永恒法。
既然天道公平,所以管仲认为国家立法应立法为公,立法为民:明君公国一民以听于世,忠臣直进以论其能。明君不以禄爵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君不私国,臣不诬能,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经也。
管仲一再强调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思想,反对私利伤害公利: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圣君则不然,守道要,垂拱而天下治。
综上可见,管仲主张立法应合乎天道人心,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即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反对私利伤害公利,违背天理大道。
管仲认为,立法,执法都必须讲究法律程序,否则法律政令都不能推行:
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故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故曰:进退无仪则政令不行。
因此立法必须按程序调查研究,了解国情: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反之,对于不按程序,没有根据的意见,不被采用:
无仪法程式,蜚摇而无所定,谓之蜚蓬之间。蜚蓬之间,明主不听也。无度之言,明主不许也。故曰:蜚蓬之间,不在所宾。
为使法律制度合乎民心,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良法,管仲建议桓公效法先王了解民意:
管子对曰: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远迹,以成其名。合群国,比校民之有道者,设象以为民纪、式美以相应,比缀以书,原本穷末。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粪除其颠旄,赐予以镇抚之,以为民终始。
管仲向桓公推荐了解民意的各种方式,并建议建立了解民意的啧室咨议制度:齐桓公问管子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忘,为之有道乎?对曰:勿创勿作,时至而随。毋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桓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
啧室咨议制度实际就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保证了立法不能凭君王等个人主观与好恶来进行,民意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体现,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得到保障,切实而可行。
为了建立,完善良好的系统法律体系法,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已有的法律进行选择,修改和完善:
管子对曰 :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慈于民,予无财。宽政役,敬百姓,则国富而民安矣。
管仲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就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的思想:
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所以,君主虽然立法但不执法,还必须首先带头守法: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最关键还是君主不要违法: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综上可见,管仲认为要立法为公,制定合乎道德的良法良规,国君更要遵守君道,自觉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兵乱内作,以召外寇,危及国君天下。
现代主流学术界总是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的思想来自古希腊。但据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记载,希腊的这一思想实际上来源于古代波斯。
西元前522年,波斯帝国发生动乱,大流士与另外六个贵族杀死了掌权的玛哥斯僧后讨论国家选择政体时,欧塔涅斯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欧塔涅斯的意见是主张使全体波斯人参加管理国家。他说:我以为我们必须停止使一个人进行独裁的统治,因为这既不是一件快活事,又不是一件好事,人民的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的声名,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此可见,管仲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的思想早于古希腊与古波斯。
管仲认为虽然立法为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执法不严不公,执法者就会因私枉法、自毁法治:
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非议;民不非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毋常经;国毋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为什么要完善法治,坚定不移的实施呢?管仲认法律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有力武器。所以一旦坚定不移的实施法制,老百姓对于法律的接受与遵守将看得比祭祀自己的祖先还要神圣:
夫不法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主上视法严于亲戚,吏之举令敬於师长,民之承教重于神宝。
管仲认为,良法治国要坚持法律实体正义,反对严刑酷法: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
因此实施刑法,要罪与罚相当:
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时之不贰,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
因此,司法还要用道德教化,还要严防冤假错案: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明之。刑以弊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终其欲,明之毋曰政,当故不改曰法,爱民无私曰德,会民所聚曰道。
为说明良法治国,管仲举了晋国法治株连制度的不合道理来予以说明:
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
管仲强调罪罚相当的法律实体正义,反对不搞株连制度,禁止严刑酷法,所以,齐国法治不像后来三晋申韩之法那样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与株连制度,而是把法治作为与德治一样的一种治理手段,以期达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也,以有刑至无刑。
西方宪政强调依法治国。但是,从古罗马到今日美国等许多国家,均陷入了法治主义极端陷阱。繁琐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少法律之间互相交叉,互相矛盾冲突,于是法治综合效率与边际效率越来越低。许多显而易见,轻易就可解决的各种矛盾问题反而被繁琐的法律诉讼程序与适用的法律争论所耽误,导致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诉讼成本巨增,社会资源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导致社会矛盾解决延宕与民众的绝望,终于酿成社会灾难。美国频发的枪杀案,印度女人被频繁的轮奸等严重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等等,这种繁琐法律制度的就是主要原因之一。
管仲推行良法善政,主张法律合乎人性,公平中正,宽严适度,简便易行:
国机,徐疾而已矣。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缪而已矣。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缪?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非往而戒来。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
因此管仲反对繁琐法律与烦苛政治,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认为国家对人民征收索取、禁止与命令应该适度,不能毫无限制,否则君主与国家都危险:
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
可见,管仲一再发出警告,反对繁琐的法律与政令、反对朝令夕改。如果法律简要易行,政令不苛繁,人民就没有那么多违法事件: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有百姓无怨于上矣。”于是,政治的效率就会很高。
所有立法、执法合情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宽严缓急都要适中:
故事莫急于当务,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终始者也。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管仲实施良法善政,始终坚持适中原则。他认为这是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因此说:“国机,徐疾而已矣。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缪而已矣。
对于国家立法权、执法权和守法的职能分工关系管仲说得很清楚: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即:君主立法,官吏执法,民众守法。但君臣上下贵贱均守法。
管仲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其中的臣即官吏,包括司法机关。由此可见,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分立的,司法权是独立的。
在齐国就是大司理管理的司法部门,担任此职的是宾胥无。管仲说:
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如宾胥无,请立为大司理。
既然司法独立了,那么,君王就不要干涉司法:
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循义者惑。
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无以有其国;臣失其事,无以有其位。
综上可见,管仲坚持国家分权而治,反对君王越权干涉,对司法独立的干涉。
管仲不怨其烦的反复强调,良法还需要执法机关刚性化执行:
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
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国家就不会安定:
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
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间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因此,法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者要予以严惩:
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
管仲认为,不仅行政与执法要讲究程序与证据,还要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是道德的最高体现:
先王重荣辱,荣辱在为。天下无私爱也,无私憎也,为善者有福,为不善者有祸,祸福在为,故先王重为。明赏不费,明刑不暴。赏罚明则德之至者也,故先王贵明。
管仲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要断事以理,反对执法受喜怒情绪干扰,确保遵守法律公正。
乘夏方长,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若倍法弃令而行怒喜,祸乱乃生,上位乃殆。故曰:喜无以赏,怒无以杀。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骤令而不行,民心乃外;外之有徒,祸乃始牙。众之所忿,寡不能图。
不仅如此,还要反对君王滥用权力,离开法度私行小惠: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如果国君因私枉法,自毁法治,必然导致自己的危亡:“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公道不违,则是私道不违者也……兵乱内作,以召外寇,此危君之征也。
管仲认为依法治国必须讲究执法程序,即坚持程序正义:
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故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故曰:进退无仪则政令不行。
对于不按程序,没有根据的意见,不被采用:
无仪法程式,蜚摇而无所定,谓之蜚蓬之间。蜚蓬之间,明主不听也。无度之言,明主不许也。故曰:蜚蓬之间,不在所宾。
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必须根据事实证据执法: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
因此,法律要严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错放一个坏人:
凡人主者,猛毅则伐,懦弱则杀。猛毅者何也?轻诛杀人之谓猛毅。懦弱者何也?重诛杀人之谓懦弱。此皆有失彼此。凡轻诛者杀不辜,而重诛者失有罪。故上杀不辜,则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罪,则行邪者不变。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行邪者不变,则群臣朋党。才能之人去,则宜有外难;群臣朋党,则宜有内乱。故曰:猛毅者伐,懦弱者杀也。
民众、官吏、司法腐败是政治的顽疾,为了防止腐败,管仲建立了监察机制,
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不敢踰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
监察机构是吏啬夫和人啬夫掌管的两部门。其监察职能分工如下:
吏嗇夫任事,人嗇夫任教。教在百姓,论在不挠,赏在信诚,体之以君臣,其诚也可以守战。如此,则人嗇夫之事究矣。吏嗇夫尽有訾程事律,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如此,则吏嗇夫之事究矣。人嗇夫成教、吏嗇夫成律之后,则虽有敦愨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戏豫怠傲者不得败也,如此,则人君之事究矣。是故为人君者因其业,乘其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刑,而民不疾也。杀生不违,而民莫遗其亲者,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
显然吏啬夫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履行督察司法,防止司法腐败的职能,人啬夫负责法治宣传与民众普法教育,就是让人民,官吏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力,防止民众官吏腐败,滥用法律,徇私枉法。
因此,齐国的司法监督机制是国家与民众上下共同监督的机制,有效的防止了民众、官吏与司法腐败。
管仲认为法律是如果不教育普及而又有实行就是不教而诛,将会导致人民轻生暴动,天下大乱。因此必须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才能依法执法。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
为了良法治国,齐国在乡一级基层组织设置官吏来进行普及法律,教化民众的工作: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管仲以法治国、依宪治国、以人为本、遵道立法、限制君王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繁琐法律与苛政等良法善政思想虽产生于两千多年前,但却超越时代,对今日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启迪意义。
(作者简介:李学俊,四川自贡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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