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8:43:14
管子法哲学思想研究
梅良勇 李娴
[摘要]本文主旨在研究管子法哲学思想,一方面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分析法哲学产生的时代背景、思想渊源和主体条件,另一方面意在揭示其法哲学思想中的目的和本质,并分析其作用与特点。在总结分析管子法哲学的基础上,批判的吸收其精华,去除其糟粕,为当今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管子》; 管仲 ;法哲学
关于法哲学概念的理解回归到最原始的拼写上,无非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法哲学的德语词是diephilosophiedesrects或者rectsphilosophie,英语对应词为philosophy of rights或者science of rights。此种翻译解释为用哲学的方式对法或者权利或者法权的思考,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的一般理论rights进行思考。第二种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即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这两种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philosophy of rights或者science of rights,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rights,而philosophy of law或者legal philosophy研究对象是法律本身。这种法律本身既是现实中的经验的法,表象的法,实践的法,又是法律本身所含有的思想和理念,即既有实践的法又有理论的法。而本文对管子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是基于第二种法哲学概念,即(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用哲学的方法和普遍视野来解释管子中的法律现象和理念,或者换句话也可以说,管子中的法律现象和理念中透露出的哲学思想。
一、管子法哲学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时代背景
梁启超在《管子评传》中,在建瓯美好时不无感慨地说:呜呼,时势造英雄,岂不然哉?天之为一世产大人物,往往产之于最腐败之时代,最危乱之国土。盖非足则不足以磨炼其人格,而发表其光芒也。当是时也,齐国之去亡仅一发,虽然,非是安是以见管子?正是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造就了伟大的政治家和法学家管子。
管仲生活的时代正值周平王东迁以后的春秋时期。这一时期正是周王室衰微,天下无主,诸侯纷争,以强并弱的开端时期。整体的社会形势可以概括为两点:周室衰微、四夷交侵。
在政治上方面,西周时期,以周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集团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分封同姓、异姓诸侯,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在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这个时期的社会特点,用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孔子的话来说,就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但是管仲生活的春秋末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在政治上,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专权跋扈,新旧势力矛盾激烈,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逐渐瓦解。在思想文化上,也进入到了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传统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思想受到德、仁思想的猛烈冲击、批判,礼、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因此,当管仲作为齐国之相,进行改革时,在考察齐国社会现实状况的基础上, 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适应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淡化礼治,强调法治。
(二)思想渊源
第一,继承和发展了姜太公的治齐方针。
管仲所进行的改革,妥善的处理了继承与革新的关系,注重借鉴成功的历史经验,汲取前人行之有效的治国措施,其中主要继承了姜太公的治齐方针。管仲本人乃姬姓之后,据韦昭《国语》注:管夷吾,齐卿,姬姓之后,管严仲之子敬重也。也许正是这种血缘关系,他对周王朝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管仲在其思想上,稳重、谨慎、保守、怀旧的特点,正是其作为没落的姬姓旧贵族的表现。但管仲复修太公之法,并不是泥古照搬,而是继承与革新的完美结合。管仲要求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即选择旧法中适用于当世的部分,根据实际创造性地予以推行。改革不能割断历史,改革必须注重继承前人所创造的一切历史经验,因而应修旧法。同时吗修旧法不是照搬旧法,韦昭注:业,犹创也。用古人旧法,尽管是择其善,有所选择,但也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而必须有所创造,有所发展。社会有发展,古今有变化,法也必须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而管仲强调要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使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这充分显示了管仲作为政治家的成熟和他作为改革家的智慧。
第二,因道设法。(删除不影响全文)
《管子》一书的非管仲自著,而是战国时期稷下先生托名管仲而成书。田氏代齐执政后,修建了稷下学宫。在学宫中,以阐发管仲思想、弘扬管仲遗说为己任的管仲学派,托名管仲而成《管子》。田齐是从陈国逃难而来的,陈国有着信奉道家的传统,田齐出于统治的需要,推行道家法自然的思想,向民众宣传他们的代齐属于天道自然,因道设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理论选择了。在《管子·君臣上》一篇中谈到:道者,成人之生也,非在人也。而圣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财有常法。就是说道,是人的生命之所出,不是由人而生的。圣王明君是善于了解它和说明它的。所以,治民有经常的道,生财有经常的法。另外还谈到道也者,万物之要也。为人君者,执要而待之,则下虽有奸伪之心,不敢试也。夫道者虚设,其人在则通,其人亡则塞者也。非兹是无以理人,非兹是无以生财,民治财育,其福归于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也。道是万物的枢要,做人君的掌握这个枢要来处理事情,下面就是有奸伪之心也是不敢尝试的。道是存在于虚处的,行道德人君在,道就通行无阻,行道的人君不在,道就闭塞起来。没有道不能治民,没有道就不能理财。从此篇中足见《管子》中的法深受道的思想的影响。
(三)主体条件
管子(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春秋时期齐国颍上人,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早年生活坎坷不得志,历尽了艰辛磨难。《史记·管晏列传》记管子曰:吾始困时,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我为贪,知我贫也、吾尝为鲍叔谋事而更穷困,鲍叔不以我为愚,知时有利不利也。吾尝三仕三见逐于君,鲍叔不以我为不肖,知我不遭时也。吾尝三战三走,鲍叔不以我为怯,知我有老母也。由此段文字可知,管仲经过商,当过兵,多次入仕又多次被逐的坎坷经历不仅磨炼了他追求理想的意志,养成了忍辱负重,善于权衡利弊,注重实际,为大义不拘小节的性格,也丰富了他的处世经验,为他以后驰骋于齐国政治舞台奠定了良好的素质基础。另外,据《史记·管晏列传》载,管仲说他自己不羞小节而耻功名不显于天下。也正是者一性格使他为了实现齐国稳定、富强的目的,敢于冲破礼义的束缚,建立法制。
二、《管子》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的起源论
法的来源之一是道,或者说是则。在《管子》中,道与则意思基本相同。《管子·君臣上》中谈到:道者,成人之生也,非在人也。而圣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财有常法。道也者,万物之要也。为人君者,执要而待之,则下虽有奸伪之心,不敢试也。夫道者虚设,其人在则通,其人亡则塞者也。非兹是无以理人,非兹是无以生财,民治财育,其福归于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也。(P402赵守正管子通解)这里的道,是人的生命之所出,不是由人而生的。圣王明君是善于了解它和说明它的。所以,治民有经常的道,生财有经常的法。道是万物的枢要,做人君的掌握这个枢要来处理事情,下面就是有奸伪之心也是不敢尝试的。道是存在于虚处的,行道德人君在,道就通行无阻,行道的人君不在,道就闭塞起来。没有道不能治民,没有道就不能理财。《管子·七法》中也曾对则进行过描述:物虽甚多,皆有均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不明于则,而欲措仪画制,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摇竿而欲定其末。故曰:措仪画制,不知则不可。不明白规律,而想要立法定制,就好比把测时的标竿插在转动着的陶轮上,摇动竹竿而妄想文帝它的末端一样。(P71,管子通解赵守正)这里的则与道都是形而上的,是万物之要,超越于人。法是形而下的道或者则,万物枢要的道落到地上,被君主所了解和说明,用来管理民众,形成经常的法。
法的来源之二是理或礼。
《管子·七法》中指出:居身论道行理,则群臣服教,百吏严断。管子讲求论道行理,并且还谈到理的重要性治民有器,为兵有数,胜敌国有理,正天下有分。(《管子·七法》)所以说,治民要有军备,用兵要有策略,战胜帝国要有理,匡正天下要有纲领。管子依理立法,以法办事。《管子·版法解》中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可体现着一点。另外,《管子·枢言》 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P164,管子通解赵守正)人们本来是相互憎恶的,人心凶悍,所以要颁布法律。法出于礼,礼出于理论。理论与礼都是道。万物的关系都是根据理论和礼的出现后才确定下来的。
理或礼除了是法的另外一个来源之外,法之于礼还有另外一层关系,相当于政令与教化的关系。《管子·奢靡》曰:均之始也,政与教孰急?管子曰:夫政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乃及人之体;窎然若皓月之静,动人意以怨;荡荡若流水,使人思之,人所生往。教之始也,身必备之,辟之若秋云之始见,贤者不肖者化焉。敬而待之,爱而使之,若樊神山祭之。贤者少,不肖者多,使其贤,不肖恶得不化?今夫政则少别,若夫威形征者也。去,则少可使人乎?(p445,管子通解赵守正)
都是重要的措施,政令与教化哪个最为急需呢?管仲说:政令与教化相似而方法不同。教化,好像秋云的高远,能激起人的悲心;又好像夏天的静云,能浸及人的身体;深邃的好像皓月的寂静,激动着人的怨思;平易如流水,使人思念又令人神往,教化的开始,必须是在上者以身作则,就如同秋云在上空出现,无论贤者,不肖者都同时感化。严肃地对待人们,挚爱地使用人们,就像在神山上筑起篱笆祭神的气氛一样。贤人虽少,不肖者虽多,但教化使人转贤,不肖者怎么能不变化呢?至于政令,则与此稍有不同。它是以强力和刑罚为其特征的。没有这点,政令对人们还能略加驱使吗?
(二)法的目的论
随着宗法封建制度血缘纽带的日趋松弛,礼制日益受到冲击和破坏,单纯依靠礼治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同时,加强中央集权必触及贵族的固有权力。为了加强君主统治,必须强调法治,以法来约束行为、统一意志。管仲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实行治国,并由国君掌握立法、执法的最高权力。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牧民,二是称霸。
目的之一,牧民。刘向《管子叙录》说:凡《管子》书,务富国安民。&富国安民,《管子》称之于牧民,《管子·权修》篇谈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法者,将立朝廷者也。(P29,管子通解赵守正)又说:法者,将立朝廷者也。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法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牧民,发挥法的作用,使人民服从驱使,建立朝廷权威,并且使得人民出力,并发挥其才能,决定其生死。虽然管子也谈到令顺民心,出自《管子·形势解》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管子立法因民情的目的并非是令顺民心,而是要使君主的令行禁止。从表面上看,因民情是要考虑人们的需要与愿望,实际上是要将法律变为统治者所用的有利工具。
目的之二,称霸。桓公向管仲请教为政之道,管仲侃侃而谈,提出了建立三国五鄙、寄军事于内政、利用刑罚手段置备兵器、征伐无道之国、尊奉周室等一系列谋略。桓公听后非常满意,于是斋戒十日,将拜管仲为相。管仲请求建立霸业,桓公拒绝说:我不敢有那么大的雄心,只求齐国安定就行了。管仲再请,桓公还是不应允。管仲便告辞说:建立霸业,齐国就能安定,不然齐国就不能真正的安定。您免我一死,这是我的幸运。但我之所以不为公子纠而死,是为了使齐国真正的安定下来。不然,要我掌握国政而不为公子纠死节,我不能接受。管仲说完,转身辞退,走至宫门,桓公又把他召回来,说你一定坚持,那就勉力图霸吧。管仲实行的一系列治国之道,包括法制都是为了称霸,实现齐国的真正安定。
(三)法的本质论
第一,法的阶级性。《法法》说:使君子食于道,小人食于力。显然,这里的君子、小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谓法也只能是用来维护这种封建制度的等级法。《管子》明确肯定了法的阶级本质。它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君制定出来的统一的法律秩序,即 天生法者,君也。(《管子·任法》)管仲相齐之时,正值齐国经济衰微,白废待兴,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天下之至道,圣君之实用(《管子·任法》)《管子·八观》又说: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其威严宽惠行于其民与不行于其民,而兴灭之国可知也。这是把法令提升到关系国之兴灭的高度来认识。《法禁》说,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这里以仪与法、制与度对举,意思是君主治国一定要以法治为准则,进行法制建设是关乎国家治乱的关键,法律的制定应当掌握在君主手中,所以法律的制定和生成由君主说了算,强调君主立法的重要性,并以此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并且提出国君亲自掌控最高执法权,即慎用其六柄焉。六柄,即掌握生、杀、贫、富、贵、贱六种权力,在刑法的基础上,实际操纵着所有人的生死贵贱的命运,这就确立了国君至高无上的权威。梁启超在《管子评传》说:凡政治进化之例,必须由贵族柄政时代,进入君主独裁时代,然后国家机关乃渐完,管子首当其冲者也。在由贵族分权到君主集权的过渡过程中,管仲发挥了重要作用。管仲通过一系列法制措施,强化了君主集权,这对于齐国的迅速强大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二,法的普遍性和程序性。法是客观的,普遍的,公正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就像测量长度的尺寸,辨别曲直的绳墨,衡量方圆的规矩,称量容积的斗斛等工具一样,既不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也不以社会一部分的主观愿望而更改。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令于天子,大夫受令于君,子受令于父母,下听其上,弟听其兄,此至顺矣。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仗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众顺独逆,众正独辟,此犹夜有求而得火也,奸伪之人,无所伏矣。此先王之所以一民心也。是故天子有善,让德于天;诸侯有善,庆之于天子;大夫有善,纳之于君;民有善,本于父,庆之于长老。此道法之所从来,是治本也。是故岁一言者,君也;时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是故百姓量其力于父兄之间,听其言于君臣之义,而官论其德能而待之。大夫比官中之事,不言其外;而相为常具以给之。相总要,者官谋士量实议美,匡请所疑。而君发其明府之法瑞以稽之,立三阶之上,南面而受要。是以上有余日,而官胜其任;时令不淫,而百姓肃给。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职也。(P401管子通解赵守正)天子向天下发布命令,诸侯从天子那里接受命令,大夫从本国国君那里接受命令,儿子从父母那里接受命令,下听其上,弟听其兄,这是最顺的秩序。衡石的称计是统一的,斗斛的量度是统一的,仗尺的标准是统一的,武器的规格是统一的,书写文字相同,车辙宽窄相同,这是最正的规范。如果大家都顺,而一人独逆,大家都正,而一人独偏,这就像黑夜之中找东西而见到火光一样,奸伪之人是无法隐藏得住的。这就是先王为什么坚持统一民心的原因。所以,天子有了成就,就要把功德归让于上天;诸侯有了成就,就要归功于天子,大夫有了成就,就要奉献给本国国君,人民有成就,就应当追溯来源于父亲,并归功于长辈和老辈。这就是道和法所以产生的根源,也是治国的根本。因此,按年考察工作的是君主,按四时考察工作的是辅相,按月进行考核的是百官,从事劳动专务农业以等待上面命令的是一般平民。所以,对平民百姓,应当在他们的父兄中间评量其劳动,应当就君臣的大义上面来听取言论,然后官吏评选其德才,献给君主。大夫只安排官职以内的事务,而不论及职责以外的事情;至于辅相,就要定出经常的条例来给百官做依据。辅相总揽枢要,百官谋士们根据实际情况评议好的措施,有所疑问则请辅相匡正。君主则调发大府内有关的法令和珪壁印信,来进行稽考查验,只站在三层台阶之上,面向南接受辅相呈上的政事枢要就行了。这样,君主有余暇的时日,而百官胜任其职务;四时的政令不出错误,而百姓严肃地完成对于上面的供应。这都是因为上有法制而下面各有职分的结果。
(四)司法论
管子非常重视司法,认为,必须使法律成为君主治理国家、官吏尽职守则、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行赏施罚的唯一准则。为此,管子提出:明法、任法、壹法、法法等一系列司法主张。第一,明法。《管子·幼官》说: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同异分官则安。(P91管子通解赵守正)修明法度,详审政策,建立常规,配备能臣,可以带来国治。按照不同职务,实行分官而治,可以带来国安。定府官,明名分,而审责于群臣有司,则下不乘上,贱不乘贵。法立数得,而无比周之民,则上尊而下卑,远近不乖。P97确定大小官阶,明确上下名分,而且对群臣有司都有所监督,这样就下不越上,贱不越贵了。法制确立,办法得当,而且没有结党营私的人们,这样就上尊下卑,远近都不会有越轨行为了。《管子·法法》说: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明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使万民能够以法律自戒,知道不能做什么。二是防止司法官吏徇私枉法,有令不行。
第二,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信,法家认为任贤、任智、任私是对司法的最大破坏,必须坚决反对。《管子·版法》法天合德,象地无亲,参于日月,伍于四时。悦众在爱施,有众在废私,召远在修近,闭祸在除怨。备长在乎任贤,安高在乎同利。
君主应该效法天,对万物全体施德;模仿地,对万物没有私亲。要做到与日月同级,与四时并列。使众人喜悦决定于爱施俱行,得民众拥护决定于破除私心。要招徕远方的人们,决定于修好国内;要避免祸乱的发生,决定于消除人怨。准备长远大计,在于任用贤人;巩固尊高地位,在于与民同利。(P87管子通解赵守正)《管子·任法》说: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私大道而不任小物
第三,壹法。一是统一立法权。立法权必须由君主集中行使,这样才能保证政不二门,法律统一。《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二是立法的稳定性。《管子·君臣上》
天有常象,地有常刑,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无以有其国,臣失其事,无以有其位。然则上之畜下不妄,而下之之事上不虚矣。上之畜下不妄,则出法制度者,明也;下之事上不虚,则循义从令者,审也。(P396管子通解赵守正)天有经常的气象,地有经常的形体,人有经常的礼制,一经设立就不更改,这叫做三常。统一规划全局的人君之道;分管各项职责的,是人臣的事。人君违背了君道,就不能保有他的国家;人臣旷废了职责,就不能保持他的官位。既然如此,那么君养臣能够真诚,臣事君也就老实。君养臣真诚,就是说立法定制的君主是英明的;臣事君也就老实,就是说奉公行法,服从命令的臣子是审慎的。上面英明,下面审慎,上下同心同德,就相互形成为一定的秩序。君主不失其威信,臣下不旷废事业,谁也不用对谁感恩怀德。
第四,法法。以法行法。前法指法的手段,后法治法度本身。《管子·法法》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P215管子通解赵守正)不以法推行法度,则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则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没有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官陈,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束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最后,管子强调推行法制要做到执法必严,信赏必罚。《管子·法法》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打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顾;战不胜而守不顾,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信必,此正民之经也。(P220,管子通解赵守正)法令没有正式公布,人民偶然做到了,就加以行赏,那是君主的错误赏赐。君主进行错赏则功臣抱怨,功臣抱怨则愚民胡作非为,愚民胡作非为,这是大乱的根源。法令没有正式公布,就给予惩罚,那是君主的错罚。君主进行错罚,则人民轻生,人民轻生,暴人就要兴起、帮派朋党就要出现,而乱贼就要造反了。法令已经公布,而不能依法行赏,这就是叫人民不勉力从公,不执行军令,不为国死节。人民不勉力从公,不执行军令,不为国死节,则战不能胜而守不能固;战不能胜而守不能固,国家就不会安全了。法令已经公布,而不能依法行罚,这就是叫人民不服从法令。人民不服从法令,强人就要兴起;强人兴起,君主地位就危险了。所以说: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国之道,号令一定要严明,赏罚一定要信实坚决,这都是规正人民的准则。《管子·版法》: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顿卒怠倦以辱之。罚罪有过以惩之,杀戮犯禁以振之。植固不动,倚邪乃恐。倚革邪化,令往民移。法律公正,制度明确;杀有罪,不宽赦;执行杀戮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权威明示于众,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对怠惰的人,要通过训斥予以羞辱;对有过的人,要通过处罚予以惩戒;对犯罪的人,要通过杀戮予以震慑。君主执法之心坚定而不动摇,乖异邪僻的人们就自然恐惧。乖异邪僻的行为都有了改革和变化,法令颁布下去,民众就跟着行动了。
三、对管子法哲学思想的评价
(一)关于管子法哲学思想的作用
管子设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富国安民。刘向《管子叙录》说:凡《管子》书,务富国安民。首先是御民,《管子·权修》篇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法者,将立朝廷者也。(P29,管子通解赵守正)管子立法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使欲民可御,加强君主的权力统治。其次是富国强兵,称霸中原。在春秋的争霸活动中,齐桓公首先称霸,体现了这一点。
管子法哲学思想除了使得齐国国泰民安,经济富足以外,法律也有着不好的一面。比如:法的负面作用。管仲所立的法有着很大的弊端。一方面,立法的前提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君主并不完全受到法的限制,君主自身的德行对法有着致命的作用。主德不立,而国无常法也。主德不立,则妇人能食其意;国无常法,则大臣敢侵其势。(P399-400管子通解赵守正)君主的道德没有树立而国家没有常法,君德不立,妇女就能够窥伺他的主意;国无常法,大臣就敢于侵夺他的权势。好的君主能够好,坏的君主能够坏。人是有限的理性的动物。《管子·君臣上》谈到:是故知善,人君也。身善,人役也。君身善,则不公矣。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也。治国无法,则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撒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P398管子通解赵守正)所以知人善任的是人君,事必躬亲的是给人使役的人。君主也事必躬亲,就不能够公正了。君主不公正,就往往喜爱行赏,而不忍运用刑罚,这样,国家就没有法制了。治国而无法制,人民就会搞帮派而在下面相勾结,搞虚伪巧诈而去完成他个人的私利。如法制行之有素,人民就不会分帮分派而能够靠拢朝廷,全心全意贡献其忠诚。《管子·君臣上》曰:是以为人君者,坐万物之原,而官诸生之职者也。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举而得其人,坐而收,其福不可胜收也。官不胜任,奔走而奉,其败事不可胜救也。而国未尝乏于胜任之士,上之明适不足以知之。是以明君审知胜任之臣者也。故曰:主道得,贤才遂,百姓治。治乱在主而已矣。(P399管子通解,赵守正)所以,做君主的,是掌握万事的原则,而授予众人的职事的。选拔贤良,评选人材,并且要依照法度来对待使用他们。如果举用人材正确得当,就可以坐而治国,好处是不可尽收的。如果官吏不能胜收,即使奔走从事,他们所败坏的事情,是很难补救的。国家并不缺乏能够胜任的人才,只是君主的明察还不能够知道他们。所以,英明的君主,总是认真查访胜任的人臣的,所以说,君道正确,则贤才得用,百姓得治。国家的治乱只在乎君主而已。另一方面,一旦被伤害,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管子·七法》奸吏伤官法,法伤则货上流,货上流则官德毁。。故曰: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官爵不审,则奸吏胜;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国之四经败,人君泄,见危。(P73, 管子通解赵守正)奸佞的官吏伤害国的法制,法制被伤害,财货就会通过贿赂往上流,财货上流,官德必然败坏。所以说,国家大法不严明,国君左右的坏人就得逞;官爵制度不严明,奸佞的官吏就得逞;符籍制度不严明,奸民就得逞;刑法制度不严明,盗贼就得逞。
最后,法的制定,首先是保证人民的利益,应当是一种底线,如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的范围内,一是会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二是人们也会忍受不了法的繁琐。《管子·版法》取人以己,成事以质。审用财,慎施报,察称量。故用财不可以啬,用力不可以苦。用财啬则费,用力苦则劳。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施报不得,祸乃始昌;祸昌不寤,民乃自图。P86管子通解赵守正取用于人要比照一下自己,办事要根据实际力量。要详细斟酌国家的用财,慎重处理施予和报酬,明察事务的分量与限度。所以,君主用财于民不可以吝啬,征用民力不可以过头。用财吝啬则人民反抗,用力过头则人民疲劳。人民贫困,政令就繁复无效;人民苦于劳役之灾,政令就无法贯彻。施于酬报不得当,祸乱就开始发展;祸乱发展而人君尚不能觉悟,民众就自图造反了。
(二)管子法哲学思想的特点
张岱年先生考虑到《管子》全书的基本一致性,认为大部分应是齐法家的著作,主导的思想是法家思想,特点是兼重礼与法。(张岱年《中国哲学史史料学》,第47页)
一方面,礼法结合。实际上,法的价值的道德性的集中体现是礼。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上,礼和法,或者说法律和道德始终是一对纠缠不清,而又彼消此长、富有中国特色的范畴。理解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离不开对礼或道德的探讨。譬如,礼在国家形成之初就有涵盖法或者刑的意思,《尚书·吕刑》说: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在春秋战国时期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礼法二分现象,礼不仅从内容上包含了法,而且在发生作用的方式上也统摄了法,前者主要表现为法的规则同时也是礼的规则,后者主要表现在违礼的行为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梁治平先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总结:在先秦时期,理、义或礼乃是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只是在有的场合,它以其精神贯穿于律、令等专门的法律形式之中;在另一些场合,它直接被援用作为判决的依据。《管子》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论述法的价值,它主张礼法并重,通过礼法的相互为用实践治国之道。因此,它的法的价值思想具有浓厚的道德性。
首先,表现在礼法同源上。虽然在不同的篇章中对于礼法的先后关系,《管子》的表述并不一致,如《任法》中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而《枢言》中则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但是,从《管子》在论述法的起源时反复提及的两个概念。道和理,以及综合下述文句:万物百事非在法中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任法》)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可以发现,
《管子》是把法律和道德在宏观上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两者皆源于事物发生发展的必然之理,统一于“宜”,这是《管子》对法律和道德关系认识的一个独到之处,意即和谐。
其次,在礼法关系上,《管子》主张两者相互为用。礼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侧重点不同,《形势解》说:仪者,万物之程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故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也就是说,法度注重百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礼义注重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级关系,这种观点或许是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影响,但二者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上具有统一性,《权修》说: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礼具有教化功能,法具有制度上的公正性和强制性,它作为制度规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以强制性约束人们的行为,出礼则入刑,礼法结合,就是从软硬两个方面实现国家治理。所以,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
《管子·牧民》所说仓廩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主张令顺民心等,最能显示管子典型的政治理念。管子坚持礼法并重。礼不仅是礼仪,更重要的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其具体内容随时随地而异。作为礼治,就是用礼义教化的手段强化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为法治,就是确立法规,用法规制裁的手段强制维持社会行为规范。简而言之,礼治重在教育、教化,法治重在法规制裁。礼、法并重,即礼治与法治互为表里,互为补充。
管仲重视礼治。他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维度而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指礼、义、廉、耻。管仲把礼义廉耻比作维系国家命运的四条纲绳,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充分强调了礼义教化的重要意义。管仲又重视法治。《国语·齐语》再管仲任齐相后,向桓公讲述治国之道时说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竱本肇末,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大意是说:悬法于宫外,以法度为标准衡量民众行为,用赏赐鼓励善行,用刑罚纠正偏失,使长幼有序,以此作为治民之纪纲。这反映了管仲对法治的重视。管仲坚持礼法并重,互不偏废。强调礼治和法治不能割裂,而应互为补充,《管子·枢言》篇说法出于礼,《管子·任法》篇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礼出于法还是法出于礼,说法尽管不同,但实质上都强调了礼法一体、殊途同归。作者认为,礼治和法治作为牧民的手段是有一定的哲学基础的,这就是《管子·心术上》说的礼、法同出于道: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另一方面,尊君重令。先秦法家的所谓法治思想与现代的法治思想,严格说来并非一回事。中国古代主要“在宗法家长的君主制统治下,而从来没有任何形式的其他政体出现,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主和法治思想。法家尊君思想,认为就法律上的地位来说,君主之当尊完全是由其所居的职位决定的,而与君主的个人道德和政治品格并无直接的关系。《法法》说:凡人君之德行威严,非独能尽贤于人也;曰人君也,故从而贵之,不敢论其德行之高卑。法家思想的特点之一。戴东雄先生认为:管子之国家理论以尊君为其核心,而君主所以独尊,因为其任务在于创造国家秩序。人君一身为全国治乱之所系,所以务必使君主拥有至高无上、专擅独断而任何人都不能动摇的权位,而权位最核心的就是政令。《重令》全篇都在强调政令之重要,它指出: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于尊君,尊君在于行令。令贵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不为重禄爵分其威,故曰:威重于爵禄。所以,他不会为亲戚危害国家,就是社稷重于亲戚;不会为爱其属民而违反法律,就是说爱法高于爱人;不会为重惜爵禄而削弱威信,就是说威信重于爵禄。
总之,《管子》的法治思想是极为丰富的。其以法治国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礼法并重的理念对我国现在的法治建设仍然意义重大。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然法理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和新自然法学派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均能够在《管子》中找到萌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既要从西方的思想史上寻找合理理论支撑,又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文化积淀的挖掘,以抽绎出其精神资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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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梅良勇,江苏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哲学与宗教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李娴,女,江苏师范大学 中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