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8:46:41
《管子》法治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
的现实意义
任韶斐
《管子》成书于战国中晚期,后世研究一致认为《管子》思想主要是管仲经国治世思想的凝结,不乏春秋战国期间齐国稷下学者集体编辑而成。但是管仲作为春秋时期齐桓公的上卿,相齐四十余载,其治国思想、军事谋略、经济理论、法治观念、伦理道德、修养处事等形成了系统的思想和理论,为后世诸子百家思想的成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近人罗根泽在《管子探源》中指出,《管子》八十六篇,今亡者才十篇,在先秦诸子,裒为巨轶,远非他书所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一次全会,开启了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新的一页。我国历史上将法治上升到治国战略的管仲对于以法治国有系统的阐述,《管子·明法》章节中提出威不两错,正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的论述,首次提到了以法治国的概念,为中国法治理念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管子》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即系统又很有特色,在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立法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司法的公正与否、守法的可行性,所以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肃、缜密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有支点,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支点将会给予立法手段这个杠杆平衡各种矛盾的力量。《管子》法治思想对于这个支点的应用主要基于法合于道、以民为本、礼法并用、宽严适和法令统一的原则。
法合于道。关于中国文化的讨论,离不开道的文化土壤,这是自伏羲画八卦有书契的开始,故哲人研究阴阳变化总结出来的关于万物生长形而上的哲理思想精髓。《管子》一书对于道的论述系统精辟,对于法治思想的论述更是在顺应道、合乎道的基础上进行的。《管子》一书多处论及何谓法,其中相关论述有: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任法》);如四时之不貣,如垦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正》);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版法解》);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法法》)。这些论述和观点首先肯定了道是法产生的基础,其次描绘了法与道的内涵,也就是要符合自然与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民心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够实现法作为王者典器(《侈靡》)的统治目标。
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概念的提出最早在我国历史上的夏朝末期,《尚书·五子之歌》中记载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了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基础性。《管子》一书更是对民本思想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讨论,《牧民》篇中不仅强调了民众在国家治理和长治久安中的基础重要性,还提出了四顺的政策方针确保民众民留处、仓廪实、衣食足的治理方法。《管子》一书关于民本思想的论述,始终贯穿于《管子》治国思想的通篇。它既体现了法令对于治理民众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民心在法令制度制定中的有效意义。如:法者,民之父母也(《法法》),强调了法令制度对于民众的重要程度,如衣食父母。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形势解》),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则凸显了民心对于法令制度的现实意义,民心所向,认可国家颁发的法令制度,民众将会坚决执行,从而实现了君主对于一国之众的统治,稳定国家。
礼法并用。与历史上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认为儒家的礼义教化道德规范毫不足取,[2]只有以法为教的观点不同,《管子》的法治思想更注重礼法并用的原则,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的概念,强调了礼在教化民众、巩固统治中的重要作用。《枢言》提到的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和《任法》提出的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这两个概念,很自然地将礼与法的关系辩证统一起来,法令制度即是从礼仪规范中来的,同时通过对法令制度的执行,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礼仪规范的要求,礼法并用浑然一体。
宽严适度。通读《管子》一书,不难发现中庸思想贯穿其中。《法法》中明确讲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就强调了圣人修养德行并通过中庸标准来培养公正,从而实现国家治理。在法治思想的论述中,也是因循着中庸之道,在《中匡》、《法法》、《君臣上》等篇章多次论述法令制定要宽严适度,才能实现法令颁布的目的和意义。《中匡》指出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菀浊困滞皆,法度不亡,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此为天下也,强调了法令能够推行而不苛刻,刑罚精简而不妄赦罪人,从而使得即使屈辱困窘的人们也能受到法度的保护,人民和乐而天下大治。《君臣上》中论述将与之,惠厚不能供;将杀之,严威不能振,赏罚之制,无踰於民,则人归亲於上矣,赏罚制度的制定一定不能逾越民众所应承受的范围,赏与罚既不能太厚也不能太轻。只有这样,制定的令律才会有效,才会使民众自愿归附亲近君主。在那个以人治为主的封建年代,能够以民心向背作为法度制定、政令推行的标准,强调法令条例整定要宽严适度的《管子》思想还是积极而有意义的。
法令统一。《管子》在法治思想的论述中,比较有特色就是法令统一的原则,包括了出台法令内容的一致性和法令出处的权威性两个内容,这一论述主要体现在《法禁》篇章的论述中。《法禁》中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治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明确强调了,君主要统一立法内容,百官就会遵守法令,上面的制度令律清楚,下面的人就能够把握到分寸,如果君主的法令制度不能统一,那么下面的百官和百姓违背法律徇私的行为就会多起来。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众矣,则直截了当点明,法令制度的审议制定其出处必有君主,从而避免臣下及百姓自立私理而追名逐利现象的出现。短短一段话,其立法内容的一致性和出处的权威性得到了系统而有力的阐述,从而实现其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的治理目标,从而实现了国安民稳的大治局面。
事实上,关于中国立法工作的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最终通过的《立法法》,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 一是宪法原则, 二是法治原则, 三是民主原则, 四是科学原则。[3]但是中国法律界关于立法原则的探索与讨论始终并未停止,譬如周旺生教授提出的立法原则的层次性和分类特点等。我们之所以梳理故哲人的智慧,是为了今天在做立法工作时能够触动思路、激发灵感,创造新时代更加符合民心、民情、民意的法律制度条令,为更好地推动建立法治社会新进程纳言献策。
理念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理性化的概念,它是客观事物的本质性反映,是事物内性的外在表征。现代执法理念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公平公开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4]《管子》一书对于法治思想的阐述,不仅仅体现在君主立法的层面,对于执法的理念也有系统论述,主要体现在《重令》、《法法》、《任法》等篇章的相关论述,主要涉及到依法行令,执法必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执法要公,赏罚分明等,即使到了今天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依法行令,执法必严。这个理念的第一个层面涉及到依法推行法令制度的论述,正如《法法》篇“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等语句阐述的就是如果不按照法的手段推行法度,治理国家就没有常规,君主所颁布的命令将行不通,从而将导致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无法实现天下大治的局面。第二层面涉及到法不立则民无罪的论述,《法法》篇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指出政令没有颁发而民众碰巧做了值得奖赏或者惩罚的事情,却得到了相应的奖赏或者惩罚,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会导致的结果民众投机取巧钻法令空子去获得奖赏或者逃避罪责这样的负面效果,因此《管子》着重指出了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执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好引领民众的方向塔、导航灯。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以人治占据着核心统治地位的春秋战国封建社会中,《管子》法治思想的论述强调了君主作为执法主体的表率作用和自上而下的执法层次,不得不说这是先进的。《法法》篇提出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指的就是禁令能够管柬君主自身,法令就能够在民众中推行,强调了君主在执行法令中的率先垂范作用;这么做的原因在于上之所好,民必甚焉,领导人喜欢干什么,会对民众起着引导作用,这在《牧民》中也提到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进一步论述了君主作为执法主体在政令推行中的关键引导作用。《法法》进一步论述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君主要按照确立的法治约束自己,按照树立的礼仪规范自己,行法令、修制度,总是先于人民亲身实践,才能成为有道之君。而在《法禁》篇列举了18种君王应当禁止的行为,不可谓不严苛啊!
执法要公,赏罚要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耳熟能详的法律精神在2000多年前的《管子》法治思想中已经有了这种精神的雏形。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讲的就是无论君臣民众,贫穷富贵,都要遵守法令制度。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下是非常伟大和了不起的,并通过《管子》一书系统论述出来,是难能可贵的,即使在今天仍然有巨大的生命力。[5]《管子》认为法不平,令不全,是以夺柄失位之道也,法度不公平,政令不完备就会带来君主失权失位的潜在危害。君主具有根据法令制度裁定民众生杀贫富贵贱的权利,因此赏罚分明显得尤为重要。《任法》关于赏罚要明的论述占有很大的篇章,提出了治世要不分亲疏、远近、贵贱、美恶,要以度量断之。有道的君主要做到爱人不私赏,恶人不私罚,置仪设法以度量断之,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进行赏罚,最终将会导致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那些因为喜欢而获得赏赐,因为厌恶而得到惩罚的人,就会背离公道而推行私术,法令将形同虚设,国家被置于危险的地步。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管子》中,我们没有看到针对性专门论述,但是《任法》提出法治的三个层次,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指出君主创制法制,大臣执行法度,民众百姓按照法令要求行事。由于这个层次的存在,在《版法》、《重令》《法法》、《法禁》、《任法》、《明法》等篇章,则对于维护司法方式的公平公正,从对执法人员素质能力的要求和对执法者要有监督两重思想着手,论述了这两重思想在维护法令律例的完善性中的重要作用。
执法者素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选贤用才,任用官吏方面。《管子》在选人用人上,注重贤能德三个条件。如《霸言》的使能则百事理,亲仁则上不危,任贤则诸侯服,《君臣上》的论材量能,谋德而举之,上之道也,《权修》的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等,都着重论述了君主在治理国家、推行法令律立时在任人用人上,要注重从贤、能、德三个方面来考察,否则任官无能,此众乱也(《君臣下》),任用的官吏无能,就会导致民众混乱,法令就会被毁坏,国家就会不安宁。
对执法者要有监督。喜无以赏,怒无以杀讲不能凭个人喜好愤怒进行赏罚,执法要有监督,有约束,《任法》提出了君主是法令的制定者,大臣执行法令,民众按照法令行事这三个层面,那么对执法者的监督就体现在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君主遵从法令情况的监督。这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中,君主既能够制定法也能够废弃法令,对于这样一个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执法者,约束起来是很难的,但是《管子》法治思想却意识到了对于执法者约束的重要性,探讨了两个层次,一是道对君主的约束,如《七法》的居身论道行理,则群臣服教,百吏严断,莫敢开私焉,《法禁》的君失其道,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等;二是靠忠臣谏言对君主的监督,如《君臣下》的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第二个方面,是对官吏执行法令情况的监督,《任法》指出圣明的君主应该做到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不允许国家卿相克扣公财豢养私党,不允许群臣任用自己亲近的人为官,君主自身也明确宣布制度而坚定地执行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群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君臣民众,人人守法。在《管子》法治思想的论述中还提到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人人守法这样的概念,也是我们现在所提倡全民守法的雏形。全民守法概念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被提到了与立法、执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弥补了木桶短板。毕竟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守护,人民群众的权利要靠法律来维护,同样人民担当着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只有全民执法、人人守法,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自上而下,按位守法。正如《任法》提到的生法、守法、法法的三个层面,《管子》的法治思想是自上而下的,君主负责创制法治,官吏负责执行法令,民众则是身体力行地按照法令规定行事。同样,在《法禁》篇不仅论述了对于君主的18种禁止行为,同时也在最后的总结中,着重论述了治国守法不逾位的思想,如圣王之治民也,必使反乎安其位,乐其群,务其职,荣其名,而后止矣。故逾其官而离其群者,必使有害,清晰论述了,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对于那些逾位逾权行使权利的臣民,要让他们看到逾位的危害,从而使臣民安分于他所在的职位,在所处的群体中有满足感,努力干好本分工作,珍惜名声,为国家大治各自守好本分。当然,《管子》一文关于不逾位的论述不止这一点,但是从这个侧面看,即使到了今天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提到辩证思维,大家都会想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法。尽管在《管子》法治思想的论述中,没有明确的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这样的概念词句,但是其关于法治思想的相关论述却有着辩证逻辑在里面。
法令已经颁布,就会产生负面效应。这是对立统一矛盾规律的范畴,主要体现在《重令》篇令出而留者毋罪,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比周之人,将以此阿党取与;贪利之人,将以此收货聚财;懦弱之人,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故令一出,视民邪途五衢。这样的论述不得不说是《管子》的法治思想是先进的,因为它全面论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统治民众的积极作用,同样也很犀利的看到法令颁布后,直接会因为法令的颁布而产生五种负面效应。并且由此而论述了经臣、经俗、经产的这样的概念,提出官员要谨慎地接受官职,百姓不结党营私违背法令,做好相应的农桑养殖、增加粮食产量等措施,让臣民的行动轨迹与君主的意图统一起来。
小过不赦,大罪毋有。《管子》法治思想对于法令的执行认为,要严格按照律令进行奖惩,对于犯了小过失的人都不能原谅。这种观点看似是很苛刻的,因为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原谅和宽恕是被视为统治者治国的一种惠民政策。但是在这里,经过《管子》的论述,就会发现关于犯罪,也是一个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重令》篇章中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这段话关于小过不赦,大罪毋有的论述比较经典,突出指出了民众在行令过程中,有小的过失如果得到了宽宥,就会不断地犯错,最终酿成大错,由量的积累带来质的变化,严重的会危害到君主的统治。必须严苛执行令律,只要有过就惩罚,有善行就奖励,才能真正达到勉励百姓的目的。
《管子》一书多处提到圣王之治,这在以人治为社会治理主要方式的时代,法令制度实施的好坏与否,与君主是否有道、是否是圣王明君自身的素质有太大关系,因此其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将不可避免。
一是从执政者与人民关系的意识形态上看它的局限性。《法法》中提到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说君主爱民的原因在于要役使民众,执政者与人民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二是从实施法令的意图上看它的局限性。《任法》中指出故明王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可以看到《管子》也认为圣明的君主有两件是需要坚持执行的,一个是确立法令律例并且坚定地执行它,其二是禁止人民行私而管束役使他们,法令就起到了统一民众而役使他们的目的。
三是从民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功能看它的历史局限性。《管子》首篇牧民一词中,点出了民众在国家事物中的地位,牧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养牛人,以此窥见民众在国事中的重要作用就是他们的可被驱役的体力了;而《法法》故民未尝可与虑始,则进一步说明了民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功能是没有参与权的,是不能谋划事业的。
正如那个年代所共有的特征一样,《管子》思想不乏驭民的目的和意图在里面,但其惠民的先进性还是值得肯定的。关于以法治国的论述,无论是其立法原则、执法理念,还是司法方式、守法形式,既系统又有特色。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阶段,通过对该书的梳理和学习,以期找到一个古为今用的契入点、吸收精华,促成法治建设更符合民生、更贴近民心、更能陈述民意,从而取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成绩。
我们研究中国古典文化,就要抱着谦虚审慎的态度,扎根本土、汲取力量,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找到共性和共鸣,从而创造新的价值。由于作者本人能力有限,在文中表述的不足之处,期待各位研究《管子》领域的前辈给予指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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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晓霞. 现代执法理念走向分析[J].人民论坛,2010,290: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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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韶斐,女,兰州大学MBA研究生,主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典管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