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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5期 《管子》与管理之道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4/17 16:43:49


 《管子》与管理之道

蒲霞

 

《管子》内容丰富,篇章较多,本文以《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五篇为讨论中心,希望通过以小见大、以点见面的方式,对《管子》中的管理之道进行一定层次上的总结和梳理。

 

一、管理国家的三件法宝

 

《管子·法禁》曰: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君失其道,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举国之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进则相推于君,退则相誉于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广其居;聚徒成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要想强大国家、统一国家、稳固国家,国家管理最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就是要实现上下同心、确定国家权威,统一士人意志,使国家的治理措施贯彻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些呢?法律、刑罚、禄赏是三个最关键的要素,是三件管理国家的法宝,即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刑罚的实施、掌控禄赏的施予。正如《管子·法禁》中所言:法律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冶矣。法律不容私议,刑罚不容宽赦,禄赏不容他借,国君只有牢牢掌控这三者,国家才能保持稳定的秩序、不会被动摇。围绕着法律、刑罚、禄赏三个问题,《管子》提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原则和办法。

关于管理国家的三件法宝,《管子·重令》亦言:凡先王治国之器三,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毋以使下,非斧钺毋以威众,非禄赏毋以劝民。法律、刑罚、禄赏是威服百姓、鼓励百姓忠于国家、为国家尽心效力的促动力。《管子·重令》又指出:攻而毁之者六”,破坏和毁灭国家的因素主要有六个,即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也就是亲者、贵者、财货、美色、奸佞之臣和玩好之物。这六个因素对于国家所产生的危害,《管子·重令》也做了进一步分析: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者;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者;虽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威众,禄赏不足以劝民,若此则民毋为自用。民毋为自用则战不胜,战不胜而守不固,守不固则敌国制之矣。六个因素的存在影响到了法律、刑罚、禄赏的正常状态,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秩序,最终会导致国家衰败甚至灭亡。要避免这六个因素对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管子·重令》也说明了解决方案:然则先王将若之何?曰,不为六者变更于号令,不为六者疑错于斧钺,不为六者益损于禄赏。若此,则远近一心;远近一心则众寡同力,众寡同力则战可以必胜,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并兼攘夺也,以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只要法律、刑罚、禄赏不受这六个因素影响,一直保持合理的原则,就会远近一心、上下同力,由此国家也会强大、稳固。《管子·重令》用事实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论证:明王能胜其攻,故不益于三者,而自有国、正天下。乱王不能胜其攻,故亦不损于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只要能克服六个破坏因素的影响,即使管理者只有法律、刑罚和禄赏三种治国手段,就肯定能强大国家、统一国家、稳固国家。

 

二、树立法律的权威

 

《管子》强调以法治国,强调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人人循法行事,才可以不失其度,国家也就会保持稳定,不会出现混乱和危险。《管子·法禁》明确指出: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律者,必负以耻;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通过正反两个结果的比较,《管子·法禁》列举了如果不树立法律的权威,国家将一步一步走向危险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性。《管子·法禁》还强调对于不按法律行事的人一定要予以严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按正道行事,国家秩序才会保持正常状态。

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要处理好法律和宝物、社稷和亲戚、法律和国民、威权和爵禄之间的关系,《管子·法法》直言: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法重于民,威权贵于爵禄。故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法律重于宝物,社稷先于至亲,法律重于国民,威权重于爵禄。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管子·任法》同时还指出,仁义礼乐与法律的关系: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仁义礼乐皆出自于法律,而法律则是国君用于统一臣民行动的最重要的法宝。如果不遵行法律和仁义礼乐的规定行事将会出现的不良后果,《管子·任法》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法律废弛、臣民不守法、国君擅改法律、不用法律和礼义教育百姓、大臣脱离法律办事,国家则会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所以说: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法律是国家强大和稳固的基石,是管理国家的最高原则,上自国君下至平民百姓,皆要遵循法律,而且要坚持以法治国的总原则。《管子·任法》将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从这个层面进一步予以阐述。

对于如何保障法律的正常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管子》还提出了以法行法的原则,即用法推行法律的实行。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要用法的形式确定法律的权威,从而保证法律可以推行下去。以法行法还要注意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国家管理者要以身作则,以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制定法律要审慎,赏罚要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具体实施,法律的权威性才可以真正体现。

《管子·法法》从正反两个角度说明了法立令行和法不立、令不行对于国家的不同影响。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管子·法法》也做了相应分析: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使民众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法立令行则臣民为国君所用者人数众多,臣民人数多,则国君的地位就尊贵,而法不立、令不行则臣民为国君所用之人就很少,臣民人数很少,则国君地位就卑微。因而要想让更多的臣民拥护国君,保持国君独尊的地位,就必须要制定法令、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保证法令真正得以实施。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这个问题,《管子·法法》明确指出: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毋常经;国毋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国家没有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百姓就会任意妄为,或不服从国家的命令,危险和祸患则由此而产生。《管子·任法》则以尧和黄帝治国的成效为例,说明了立法行法在保证国家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法律的权威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中。《管子·任法》指出: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国君制定法律,大臣执行法律,国民遵照法律规定行事。国君、大臣和国民也有其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国君则需要把握全局,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公禄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这样的一种秩序才是有利于国家管理的,才能使国家统一和稳固,所以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三、保证刑罚的实施

 

《管子》强调法律对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意义: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管理国家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法律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国家就会安定,法律失去效力,国家就会出现危险。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法律发挥正常效力呢?《管子》认为只有保证刑罚的严格实施,也就是对依法要处罚的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不能有一丝姑息,所以进一步指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法律是严肃的,是不容有任何亵渎,任何改变、不执行、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重罚,而且绝不宽赦,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产生敬畏之心,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管子·法法》指出宽赦和不赦对于国家产生的影响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即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臣民犯错国君如果加以宽赦的话,则臣民因没有受到惩罚就不会觉得自己做错了事情、犯了过错,也不会提醒自己以后加以警戒、减少犯错,犯错的就会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祸患就会滋生、并且越来越严重,即使以后国君再实施严惩、杀戮都没有办法再制止臣民犯错了,国家的混乱和危机是无法消除的。针对这一情况,《管子·法法》强调邪恶的事应该尽早消除,邪莫如蚤禁之,这样才不致于让小祸酿成大祸。如果只是一味的宽赦,则会出现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的结果。所以,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故赦者,奔马之委辔;毋赦者,痤疽之砭石也。对于臣民犯下的过错,国君绝对不能有任何姑息和宽赦,这样才能将小祸扼杀在萌芽阶段,国家的稳定才能够长久保持。宽赦或者不赦,国君做起来的感觉会有不同,对于国家秩序的影响也有不同。《管子·法法》明确指出: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宽赦做起来很简单、很轻松,但却会助长影响国家秩序稳定的不良因素,时间长了,患祸就越来越多,国家的稳定就会出现动摇;不赦做起来很不容易,要下很大的决心,而一旦坚持去做,违法犯罪之事就会越来越少,恶劣的社会风气就会得到改观,国家秩序就会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管子·法法》直言道: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鉴于宽赦和不赦对于国家的不同影响,《管子·法法》做出总结: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虽有过亦不甚矣。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断者也。&国君要想管理好国家,稳定国家秩序,就要将法律和刑罚相结合,先用法律将臣民的行为约束在合法的范围内,而对于臣民的违法行为则用刑罚加以严惩,让臣民知错改错,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宽赦是不能随便用的,这样臣民才不会忘记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度之内,国家稳定就可以得到充分保证。

 

四、掌控禄赏的施予

 

国君管理国家如果能够正确使用禄赏的方式对有功的大臣进行赏赐,对有才能的人进行任用,就会激励他们更加效力于国家,但如果国君错误地使用了禄赏,不能正确掌握用人标准,则会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出现,从而影响国家的稳定。《管子·重令》即说明了错误使用禄赏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爵人不论能,禄人不论功,则士无为行制死节,而群臣必通外请谒,取权道,行事便辟,以贵富为荣华以相稚也,谓之逆。臣民有才能不能被任用、不能被授予官职,大臣有功劳也不能被赐予禄赏,他们就会失望,不愿意再听从国君的命令、为国家效力乃至于捐躯。更可怕的是,大臣们不思勤政,不愿意进取,只注重实行权术、结交朋党,并通过趋炎国君身边的小臣来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长此以往,国家将会越来越混乱。

国君应该掌控禄赏大权,并恰到好处地使用这一权利,以此来实现上下同心。《管子·任法》则分别列举了上主、;中主、危主的情况,充分说明了掌控禄赏大权、正确使用禄赏的意义所在。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为人主者,不重爱人,不重恶人;重爱曰失德,重恶曰失威。威德皆失,则主危也。上等国君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行事,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不会掺入个人的感情因素,不会因为偏爱某人而进行私赏,也不会因为讨厌某人而随意对其进行处罚;中等君主既不愿意听从大臣的忠言,又脱离左右属下,只凭个人感情断事,偏爱某人就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就进行私罚;做的最差的君主,从不依法行事,完全听从大臣的摆布,如果偏爱某人就帮这个人去私赏他人,也会帮这个人去私罚他人。《管子·任法》认为想要管理好国家,国君就应该正确掌控禄赏的使用,不能因个人恩怨错用恩德和刑威,否则不仅自己要陷于危险,国家也会日益衰微。

《管子·法法》进一步强调国君以法行事、正确使用禄赏的积极意义:明君公国一民以听于世,忠臣直进以论其能。明君不以禄爵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君不私国,臣不诬能,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经也。如果国君以公心来管理国家、对待臣民,忠臣就会勤勉任事,展示他们的才能;国君不会因为自己偏爱于某人而私自授予其爵禄,忠臣就不会投机取巧、上下逢迎,以此来赢取爵禄。国君以公心治国,大臣则不会冒滥有功有能,这样就可以规正人们的行为,也可以保证国家秩序稳定,上下齐心。世无公国之君,则无直进之士;无论能之主,则无成功之臣。国君以公正之心治国,是管理国家的重要原则之一。国君是否有公正之心,其表现之一就是能否正确使用禄赏。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梳理《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对《管子》的管理之道进行了一定层面上的剖析和总结。虽然《管子》反映的是战国、秦汉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如果不考虑其时代背景,它包含的管理思想也可以推而广之,有不少是可以为当前社会的发展所参考和借鉴的。这些管理理论,大到国家、社会、政府,小到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家庭,乃至于个人皆有可取之处。

 

 

(作者简介:蒲霞,女,安徽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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