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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5期 《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新解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10/28 17:24:08


《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新解

汪锋华 

 摘要:《管子》在中国历史上率先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作了理论上的阐述。通过对公正意义的深入揭示,明确了法治的内在意义和目标;通过辨明法律和礼义相生相成、刚柔兼济的关系,反映出其自身对法治的完整认识。其法治主张并非和人治相对立,在关注权力制约的同时更为关注人们的合作行为。是当代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之一,是当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体,法治的重要理论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  《管子》; 依法治国; 四个全面; 现实意义

 

 管子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最早提出了用法治理国家的思想。他不仅推动齐国走上霸主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开创法治国家的先河。管子正确认识法治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好立法,严格执法,注重法治的公正,做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管子在用法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注重把握法的规范性,从民本的角度作为法治的出发点。管子的法治思想犹如封建礼制夜空的一颗明星,为当前全面坚持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思想渊源。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在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党中央文件中,首次将四个全面并提,强调四个全面协调推进,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方略的归纳总结和全面展示,形成了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全面,重点在协调,核心是发展,主体是法治。

           

              一、《管子》以法治国的再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以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决定,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中国的法治理念有很大一部分内容不是从西方搬来的,而是来源于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春秋时期齐国的管子在辅佐齐桓公治理国家中,提出以法治国理念,对于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 以法治国的目标宗旨是公平正义

公正通过法律来实现,同时法律体现着公正的要求,实际上反映出各种利益相互协调、 统一看待并得到应有发展的情势。因此,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任法》),以法治国, 则举措而己(《明法》)。从直接的意义而言,公正表明人们之间的对等关系,即因其所以来因而予之,无论是在利益的分配、交换还是对错误行为的惩罚方面都要求体现一定的对等。对等的公正符合人们的直觉以及心理感受。无论是普通民众之间,还是民众与统治者之间都应以公正为基本原则对待彼此,协调彼此的关系。对此《管子》表述得非常明确:上施厚,民报之亦厚。(《形势解》)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牧民》)。显然《管子》的公正是以双方利害关系为依据的,这与《管子》对国家的认识相关。

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必然要求公正体现在法律中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尺寸也, 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七法》)。法律的这种特点使得公正能够及时便利地得到确定。法律的普遍性明确性体现公正的要求也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天不为一物枉其时,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明君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圣人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白心》)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得人们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性的努力中,而不是分配性努力中。反之,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法法》)

公正通过法律来实现还意味着法律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工具,通过将反映社会生活规律的认识表达在法律之中, 从而实现能够实现的利益。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社会情势的变化,法律也要与时变,与俗化。 正是通过法律,管仲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二) 以法治国的实施要义是顺应民心

     《管子》认为,在法治实践中,为了顺乎民心,表达众心之所聚,首先在于正确处理君臣关系。因为君臣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汇聚之处和中心纽带。一般而言, 有什么样的君臣关系, 就会有什么样的臣民关系和民众关系。君臣关系是法治实践良好与否的最为直接的反映。大体上,法律是通过君主属下的群臣百官负责执行和落实的,如何选择官员是以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和前提条件。《管子》提出的主张是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法》)。官员执法资格的获得首先是法律运作的结果。为了做到使法择人,必须明于分职,即按照公之于国的要求设定职位的任务和职责。在管仲的治理实践中, 推荐优秀人选是地方官员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对官员的利益给予保障,官员是本着利益而来的。这表明了《管子》法治思想中非常可贵的开明精神,君臣之间也应当按照平心而论的要求处理关系。

     如果官员不认真执法,那么民众就会不遵守法律。这样,官员所拥有的权力、强制力就会非常有限,显然,这种状态是人们不愿面对和接受的。对此,《管子》指出: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明法解》)从而形成以国守国、以民守民的法治实践局面,君主也因此可以达到身逸而天下治。

    必须指出的是,对法治的向往和热情容易导致对民众的过高要求,《管子》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在一些论述中却背离了该要求。如《管子》指出:遵主令而行之,虽有败伤,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任法》)该主张似乎是忠实于法律,实际上这种过分法治化的做法乃是对法治的背离和阻碍。如果确有错误,就应当临事作制,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偏私、欺诈、自以为是或者滥用职权。又如,《管子》主张留令,罪死不赦,不从令,罪死不赦(《重令》)。该做法看似严格执法,其实不然。属于违背公平、令人不安、易引起恐怖、滥用职权的行为。这样做虽然有着一时的效果,但是长期看,效果必然是负面的。法治得到体现的重要标志是能够平和地对待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才能做出公平的决定。在实践中,管仲的国家治理行为有重刑主义的倾向,与这种法治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也意味着法律在实质上是不能被任何人违反的。

(三) 以法治国的调节机制是注重礼义

由于社会境况以及个人条件的不同,公正法律的实践势必会形成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别。对于民众而言, 礼节荣辱的实现必须有相当的物质基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五辅》)。同时,民众的利益要得到保障,统治者应更加知道和践行礼义荣辱。在社会生活中,既要追求物质财富,也要实现礼义荣辱。人们在社会中担当任务不一样,其要求也就不一样。如果官员如同民众那样追求物质利益,或者在履行公职时过于机械、麻木、毫无情感,那么社会的普遍利益就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其结果将是令人担忧的。人们所以在官员面前倍感亲切、敬重有加,是因为官员在礼义荣辱方面一般而言做的更好,或者人们期待着官员能够做的更好。人们通常是通过对官员的信赖从而延伸至对社会的信赖。君性或君德就是要虚其欲、静其心、得其道。尊道而贱物、不以物惑。同样,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任法》)。法治实践中,认识和践行国家大义依然是必要的, 管仲自身的经历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法治和德兴并行不悖,这样才能做到非可刑而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八观》)。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惠赦加于民。《管子》具体指出了德兴的六个方面:厚其生、输之以财、遗之以利、宽其政、匡其急、振其穷(《五辅》)。此六兴是以法治国 、政可善为的措施和功效。

礼义之于法治具有内在性, 法治不仅是法律的规则之治, 同时礼义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在《管子》 对待君主的态度中有集中的体现,君主的权力需要制约,因为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七臣七主》)。所以对君主的权力必须加以明确的限定,君主必须以法治国,明于分职,体现众心之所聚,不用其智,而任圣人之智,必须听取他人意见、建议。同时,法治也要对君主权力、尊荣进行保障,君主作为国家的表征,合理地独守权势才能实现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当时的齐国刚结束三公分国的状态,国家的力量薄弱,切实加强君主权力是社会的客观需要。无论是约束还是保障君主的权力,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礼义要求人们对君主表现出忠顺、信赖、敬重。这种态度不能认为是君主或者某些人的意志使然,而应合理地认为是由于君主大体上得到了人们的接受、承认。对君主的忠顺乃源自于对社会的忠顺,象征着社会的团结和协调一致,从逻辑意义上也是对自身的尊重和认同。并且,这种忠顺的效果是减少了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没有意义的、不利于社会合作的对抗和争夺。在《管子》看来,法治的理想表现是;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从事,百姓顺上成俗,若久而为常。(《君臣上》 固然,该观点有待完善。然而,这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与礼义刚柔兼济、相互匡正、相生相存的关系。

      

      二、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体

    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仅要把握该布局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要把握将该布局各组成部分牵连在一起的主体要素。把握战略布局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握战略布局的主体要素,则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之重要作用。综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体要素,即起统领和决定作用的因素。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或基本方式。那么,从治国方略和战略布局的统一来看,法治也自然应该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体要素。实际上,四个全面中的任何一个全面都离不开法治,四个全面是以法治为主体而展开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建成法治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保证是法治引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是良法善治,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依法治党。

    首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建成法治社会。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据此,在上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个方面内容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基础是经济目标,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核心内容是政治目标,即人民民主不断扩大集中表现是社会目标,即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而该政治目标所表达的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即人

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该社会目标所反映的正是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即公正平等、富裕安康、和谐稳定。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建成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础上的法治社会,目标中的其它两点内容,是对这种社会的补充说明和针对现实存在问题的特别强调,反映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面性、针对性。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是建成法治社会。也正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后的中共中央的两个重要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特别对建成法治社会作了专题阐述和专门部署。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先是以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为题,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社会事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以推动公正平等、富裕安康、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的实现; 继而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社会治理的改革要求,以为建成法治社会奠定体制机制基础。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和重要举措。其要点有: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这些内容,是依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对建成法治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要求。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的保证是法治引领。在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问题上,我们曾经有过改革背离法治、突破法治的情况。这样的改革,存在着偏离方向的风险。因此,如何把好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指明了方向。这就是改革必须以法治为目标, 以法制为规范,在法治的引领和保证下全面深化。所谓以法治为目标, 就是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必须服务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谓以法制为规范,就是改革必须在立法的引领或授权下开展,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推动,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是良法善治,即法治。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的关系最紧密,二者可以说是一回事,也可以说不完全是一回事。这涉及到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问题。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是良法善治,也就是法治。在这里,依法治国与法治是同义语。这是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把握的核心要义。

    最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依法治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始终强调反腐倡廉,保持党的先进性。但是,如何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则需要研究和创新。形势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战略决策。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依法治党。在这里,严是相对宽来讲的,严也好、宽也罢,都要以一定的标准来衡量。从治党来讲,这个标准当然是党内法规,同时也包括宪法法律。因此,从严治党的内含是: 严格依党内法规治党,严格依宪法法律治党,简称依法治党。

在上述的习近平总书记阐述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内容中,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依法治党。制度治党、落实责任、严明纪律、以及依靠人民监督、以人民的满意为衡量标准等都属于法治的内容。依法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党的建设上的贯彻落实。正如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管子》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面对当时的齐国,管子奉命于危难之际,在治国的理论和与实践中开创了法治的先河。《管子》成为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而且一切皆法、缜密、规范、系统、同利、平均、制欲、不阿贵、 禁胜于身、公开、公平、平等、不朝令夕改 法治权威、执法要严、禁私法、禁擅权、反腐败、司法独立。管子的法治想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有着深刻的阶级情感,但是作为礼治夜空下的一颗明星,其中蕴含的闪光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刻的启示。

    (一)确立法律至上思想, 树立法制权威

    管子认为法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 极大了提高了法律的权威, 是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虽然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管子》的法治大相径庭, 但是树立法律至上的态度却可同日而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法制权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此谓之大治(《任法》)。只有贵贱上下皆守法,才能有效治理国家。实行法治, 如果缺少自觉的法律意识, 缺少对法律的敬畏, 纵然有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 执法体制权责脱节、 多头执法、 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建立健全国家法制体系,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加强法制化, 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注重权力制约和平等意识

    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 则国必乱矣。(《法法》)君主不但自己要遵守法律,还有以身作则,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重令》)。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 百姓顺上而成俗,奢久而为常(《君臣》),法律一经公布就要好好遵守,要做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明法解》)。因此,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 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党和国家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是前所未有的,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党和国家始终注重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决不允许以言代发、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 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规矩者,方圆之正也。(《法法》)依法管理各项事务,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一些违反党纪国法分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传递出在中国没有法外之地,更没有法外之人的信号, 尤其是一些高级官员落马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 法与德结合

    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 也。(《枢言》)《管子》在发挥法的治国作用时,出于礼制的大形势,并没有放弃礼治,而是看到了礼的作用。社会的稳定不仅需要法律的制裁,还需要道德的约束,道德与法治属于与时代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任何社会的建立与维护都需要这两种手段, 二者相辅相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决定》强调依法治国要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一手抓法治, 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到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 强化法律对道德的规范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立足中国的实际,汲取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梅仲协:《法学绪论》,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4年。

2]戴望:《管子校正》,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

3]陈世放:<管子>人性论思想初探》,《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4期。

4]梁启超 :《管子评传》,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

 [5]邓中好:《大国治理""管子是如何治理齐国的》,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汪锋华,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安徽省管子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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