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8:41:37
齐国衰落谁之过:后管子时代的思考
张立昕
摘 要:管子是春秋时期齐国名相,在他的帮助下,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但在后管子时代,齐国的迅速衰落,值得人们深思。究其原因,是在管子执政时期创立的法令严苛而缺乏信任,而法律又是为国君服务的,这就使得法律在庙堂的中心留下了巨大的空白。在立法上出现的问题,给执法、守法带来了不利影响,最终使齐国霸权不可避免的衰落了。这在当今社会应当引以为戒。
关键词:管子;后管子时代;法律
管仲的一生是成功的,他与鲍叔牙的友谊令后人赞叹,他从阶下囚到位及人臣的际遇也令人羡慕不已,他的各项改革措施也成功的把齐国送上了霸业的高峰,《管子》一书成为了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关于管子以及他的各种思想和改革措施,前人的研究已相当成熟,其高明成功之处不可胜数,但让人费解的是齐国的霸权只维持了桓公一代,并没有延续下去。齐国后管子时代的迅速衰落,值得人们深思。从表面上看,管仲和中国历史上的其它改革者遭遇着相同的问题,管得了生前,却管不了身后。齐国的霸权是因管子而兴,齐国的衰落也是自管子开始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黄氏周期律始终没有摆脱。
一、法令严苛而缺乏信任
治国有三器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1]P267令者,人主之大宝也。[1]P87《管子》始终强调着政令的重要性。一方面,政令是国君管理国家最重要的工具,政令的制定与执行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在古代社会,政令又常常成为为国君服务的工具。也就是说,政令的制定与执行一方面是为了国家,另一方面是为了国君。在君主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的古代社会,一切制度都在为君主服务,就要求君主必须有极高的素质驾驭国家机器。中国古代不乏这样雄才大略的君主,但是更多的则是资质平平,亦或者是极其平庸之辈。所以说管子很危险的将国家安危系于最高统治者一身。[2]君主拥有的广泛权力,使其个性、能力、知识、好恶等个人特性对他所支配的政治机器的具体特点乃至政权的兴衰成败都有极大的影响。[3]P6
齐桓公当然是雄主,但是其后继者却在不断的内耗之中消耗着齐国的国力。在他们争权夺利的过程中,没有人想到要严格的去执行政令,更不可能想到它对于国家的危害。当政令成为一纸空文,不得不说,这是管子的悲哀。管子苦心经营几十年的制度顷刻崩塌,这的确让他始料未及。但是,仔细想来,他难道真的一点过错没有吗?
首先,政令的传达必须迅速,否则就是死罪。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1]24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更加严格,亏令则死,益令则死,不行令则死,留令则死,不从令则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1]78政令传达迅速,执行严格,耽误了政令的传达与执行需要惩罚,这些本并没有错。但是官员在工作时一旦有所失误,就处以死刑,这样的惩罚未免太过于严苛。如果一出现政令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就要杀人,不知道齐国有多少人才可供管子杀戮,这究竟是在兴国还是在误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但是,在法令严格的齐国,人们却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动辄死刑使齐国人才凋零,如此霸业焉能长久?
其次,过于严厉的法令必然导致使官员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就连管子本人都说: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1]P272管子是把依法治国抬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严刑峻法把人想得太邪恶了,反而压抑了人性,尤其是人性当中善的一面,甚至于可以说是对人性的完全不信任。这样的法制在得到严格执行的状态下,人们当然不敢去触犯。但是在社会稍有动荡,国家对于法制执行不太严格的情况下,人们的守法精神也会随之松懈,而松懈源于对苛政的厌恶,而这种厌恶又来源于法律对人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关系在法律制度与人心之间产生了隔阂,在高压下虽然可以保证人们不敢触犯法律,但是失去了信任的人们却总是与高高在上的法律貌合神离。法律制度应该既有信的部分,也有疑的部分。既相信一个人不会违法,又不相信一个人会违法。严厉的高压就会把信的那部分消除了,人们总是生活在被怀疑的状态之下,抛弃这样的法律是理所当然的。
二、一国之存亡在其主
一国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一人出。主好本,则民好垦草莱;主好货,则人贾市;主好宫室,则工匠巧;主好文采,则女工靡。夫楚王好细腰,而美人食省;吴王好剑,而国士轻死。[1]P220最高统治者的喜好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命运,另一方面,国家一切权利机构的产生都是服务于国君这一世袭的最高统治者。国君是权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同时国君也必须有能力使这些权利机构能够正常的运转,因此君主的素质是国家存亡的基石。国君与其管理的国家机器在正常的状况下,国家就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之下。然而在君主世袭制的条件下,有两种权力现象所导致的政治危机最为严重:其一是强君暮政,其二便是主少国疑。自古以来,几乎所有的权力突变都发生在这两种危机时期。强君暮政之危,因暮年强君行踪神秘而导致阴谋风行,最易使奸邪丛生竖宦当道,终致身后乱政国力大衰。主少国疑却是另一种危机,主少必弱,最易强臣崛起而生出逼宫之乱!自古大奸巨恶,十有八九都滋生于少主之期。[4]P617这两种危机,实际上是一种情况,就是国君对于服务于他的权利机构失去了控制。齐桓公的暮政可谓是分外可怜:
管仲有病,桓公往问之曰:仲父之病病矣,若不可讳而不起此病也,仲父亦将何以诏寡人?管仲对曰:&微君之命臣也,故臣且谒之,虽然,君犹不能行也。公曰:仲父命寡人东,寡人东;令寡人西,寡人西。仲父之命于寡人,寡人敢不从乎?管仲摄衣冠起,对曰:臣愿君之远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夫易牙以调和事公,公曰:惟烝婴儿之未尝。于是烝其首子而献之公。人情非不爱其子也,于子之不爱,将何有于公?公喜宫而妒,竖刁自刑而为公治内。人情非不爱其身也,于身之不爱,将何有于公?公子开方事公,十五年不归视其亲,齐卫之间,不容数日之行。于亲之不爱,焉能有子公?臣闻之,务为不久,盖虚不长。其生不长者,其死必不终。桓公曰:善。管仲死,已葬。公憎四子者,废之官。逐堂巫而苛病起兵,逐易牙而味不至,逐竖刁而宫中乱,逐公子开方而朝不治。桓公曰:嗟!圣人固有悖乎!乃复四子者。处期年,四子作难,围公一室不得出。有一妇人、遂从窦入,得至公所。公曰:吾饥而欲食,渴而欲饮,不可得,其故何也?妇人对曰: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四人分齐国,涂十日不通矣。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食将不得矣。公曰:嗟兹乎!圣人之言长乎哉!死者无知则已,若有知,吾何面目以见仲父于地下!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绝。死十一日,虫出于户,乃知桓公之死也。葬以杨门之扇。桓公之所以身死十一日,虫出户而不收者,以不终用贤也。[1]P155-156
而这种状况,应该也是在管子的意料之中的,尽管管子预料到了一切,但是却没有能力改变这样的状况,原因就在于一国之存亡在其主,在权利中心的庙堂,实际上是法律的一片不毛之地:
人有设桓公隐者曰:一难,二难,三难,何也?桓公不能对,以告管仲。管仲对曰:一难也,近优而远士。二难也,去其国而数之海。三难也,君老而晚置太子。桓公曰:善。不择日而庙礼太子。[5]P460-462
从管子的解说中可知,管子已经预料到齐桓公晚年的政局不稳了,需要改善。但是桓公只解决了第三难,而且解决的方式是不择日而庙礼太子。这样的方式是否能真的解决第三难呢?首先,不择日在古代已经是极为不符合礼法的了。更何况立太子这样对国家未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不问凶吉,是否也是一种对国家的不负责任呢?其次,从现实角度讲,齐桓公晚年才立太子,必然导致太子在群臣中的威望不够,不利于政权平稳顺利的交接,最终引发前文所述的主少国疑的危局。五子争位的剧烈震荡最终葬送了齐国的霸权,要不是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以为大子,[5]P374恐怕齐孝公真的要客死他乡了。
至于近优而远士和去其国而数之海可能更是桓公晚年多次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前文所述,管子在死前曾提醒齐桓公远离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这四个人,这也是管子最终的忠告了。但齐桓公没有遵从,圣人固有悖乎的侥幸与圣人之言长乎哉的悔恨成为了英雄最凄楚的悲歌。
三、庙堂的中心与法制的空白
《管子》中关于法制的论述多数都是强调法律的执行,尽管《法禁》、《重令》、《法法》等篇章中对君王也提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却没有相关的惩罚机制,这使得君王受到的限制非常有限。从前文中齐桓公晚年的悲剧中就可以看出,没有一种机制去制止桓公接近和重用小人,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等先被弃用而后又因桓公个人的喜好被复用,这成为了历史最滑稽的故事。不仅如此,管子还认为君生之,臣守之,民法之,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1]P172从这可以看出,法是源于君、出于权的,而君和权都出于庙堂之上,也就是说,以国君为首的中央统治集团是法律产生的源泉。在中国古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高度集中,在立法时制定有利于统治集团的法令;而在司法时,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往往又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造成司法从属于行政。另外,中华法系历来以刑为主。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识来解释就是注重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纵观《管子》一书,惩罚性措施比比皆是,但却鲜有法律执行中的程序问题。这就给执行者在执法的过程中留下了大量空白和回旋余地,从而做出对自身统治有利的判决。立法和司法上的空白最终被行政权力所弥补,行政权的核心就在以国君为首的中央统治集团。在法制的空白之处,一切只看人心,人心正,法律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执行;人心不正,则成为乱政的根源。而人心又有多少可以把握的呢?
其实,律法的源头十分脆弱,在所有的权力风暴中,只有最高的帝王权力是决定一切的;帝王能改变律法,律法却未必能改变帝王;只要帝王愿意改弦更张,再森严的法律也无能为力。再森严整肃的法治,都由定法的君王操纵着;庙堂权力的最高点,正是一切律法的空白点。[6]P17
结 语
后管子时代桓公的暮政危局、五公子争位,不仅使齐桓公霸业丧失,而且使管子法制毁于一旦。而这样的结局,实际上在管子执政时期就已经埋下了伏笔。从客观上讲,管子制定的法律过于严苛而且缺乏对人民的信任,导致人们厌恶法律。但是,从深层次说,这又不完全是他的过错。因为,管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君主服务的,而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庙堂之上,是法律无法弥补的空白。在今天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只要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真正依法治国;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全面从严治党。
参考文献
[1]管仲撰,吴文涛、张善良编著.管子[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
[2]王善禄.《管子》的吏治思想[J].管子学刊,2015(4).
[3]杜文玉.长安吏治[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2.
[4]孙浩辉.大秦帝国第四部阳谋春秋(下)[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 2005.
[5]韩非著,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4.
[6]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9.
[7]孙浩辉.大秦帝国第六部帝国烽烟[M]. 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 2005.
[8]池万兴.《管子》论君主与中央之人的重要作用[J].管子学刊,2014(3).
(作者简介:张立昕,汉族,安徽蚌埠人,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中国古代史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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