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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7期 管子“以法治国”的当代借鉴意义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2/8/17 16:51:04


 管子以法治国的当代借鉴意义

杨雨晴

 

摘要:先秦时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管仲,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本文试图初步管子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提供一些现实启迪。主要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内容法治特征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管法治国思想的作出理性探析。

关键词:管子;以法治国;四个全面

一、引

管子( 前723-前645) ,名夷吾,字仲,谥号敬仲、仲父。春秋时期颍上( 今安徽省颍上县) 人,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和经济学家。《管子》从治国、强国的目的出发,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它围绕立法、执法、守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书中关于的法治观念的古训在当今的中国仍具有超时代的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了解和学习古人的治国之道,对当今社会发扬法治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子的法治理念

管子的治国思想,主要体现在齐桓公和管仲改革的具体措施中。对此,除《国语》有部分记载之外,多数内容均记录于《管子》一书。有学者以为管子学说源自周公治国之制,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管子》因其明显的经世致用之功效,始终受治国者的格外重视。

管子主张实行法治,要依法治理国家,礼法并用。他认为法治对国家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是社会安定的保障,也是国富民强的保证。他认为不法法,则事毋常; 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法法》)。法在《管子》一书中绝大部分都是指法令、刑法,且出现频率多达323次1〕。《管子》继承《黄帝四经》道法思想,融合儒家德礼之治,发展了以道论法、道法结合、礼法并用为主要内容,不同于三晋法家的齐法家理论。道法一词连用或始于《管子》,如《管子·法法》曰: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管子·任法》曰: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管子·君臣上》曰: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道法简单的说就是道与法,道法行于国就是以道与法治国。首先是道生法,宪律制度必法道。实际上是为法治建立了内生的良性发展机制和自我完善机制,使得法治既是手段也是目标的统一有了可能的外在强制保障;其次,《管子》道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任法不任智,以法治国。虽然《管子》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道而行,但是道虚而无形,超凡脱俗,世人难以认知和遵从,只有落实到人间的法才是实实在在的。所以,无为而治便成了无为而无不为,一道无为而法无不为,天地万物以法而治。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管子·权修》)这里强调了法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治国使众莫如法,立法之后重在司法。如果司法工作做不好,落不到实处,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2〕第三、德刑相养,礼法结合。管子重视法治的同时,也重视礼的作用。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仪者,尊卑之仪表也。故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管子·形势解》,因此,若君主的行为举止合乎仪法,政令就能推行; 不合乎仪法,政令就不能推行。管子认为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就是指礼、仪、廉、耻。他认为: 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 《管子·牧民》) 也就是说礼仪廉耻四维是治理国家的准则,缺一不可。以这些准则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社会才能处于稳定的维度,方能政事通达,人心和顺;第四,以名论法,名正法备的名法思想。形名学的兴起,其大背景是政治社会的动荡,所谓王室衰微,春秋战国诸侯纷起;直接的原因是故礼和新法的纠葛,名实相怨久矣,呼唤新的统一的社会规则以正名。这也是《管子》名法思想的社会背景。

三、管子的法治的特征

《七法》篇中是这样阐释法的: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度也,谓之法。《管子》法兼论法的实质与法的形式,对法所作的描述可以归纳为以下6个特点:1、至高无上性。这种至高无上性从根本上取决于道的绝对权威,也取决于君主的威势。《管子内业》曰:人之所失以死,所得以生也;事之所失以败,所得以成也。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道决定着天地万物的生死荣辱,具有无上的权威。法也是如此。法者,法天地之位,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象四时之行,日月之与同光,天地之与同理,能君万物,天下大治。《管子》中力图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强调法神圣不可侵犯。2、强制性。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七臣七法》),说明法是国家用以维护统治,镇压敌对分子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3、客观性。法者,天下之仪也(《禁藏》),表明法兼具统治阶级主观意志和一定的客观属性,如同天下之仪表,是大家必须遵循的客观性的行为准则。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客观公正。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不受情欲偏好左右,一切以道为衡准,所有事物适用同一标准。所以《管子版法解》曰: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故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4、规范性。夫法之制民,犹陶之于填冶之于金也(《禁藏》),视法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模式。《管子》中将法视作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旨在强调法的规范性质。5、统一性。《管子》重视法的统一性,君一置其议(《法禁》),立法权唯君主享有,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命于天子,大夫受命于君(《君臣上》)。6、公开性。战国中后期时期,由于法家在各国的变法改革活动,公开制定成法已经成为君主富国强兵的主要形式。因此,法令的公开性已非如子产铸鼎刑时期而引起如此多的争议,相反,布令天下才是法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条件。《管子》就认为,不公布法令而制裁民众的做法必将导致天怒人怨,最终失去法令的威严进而导致社会混乱。如《管子法法》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

四、研究管子法治的现实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治国方略。全会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3〕。《管子》作者是最先提出以法治国口号的: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明法》)在其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举手之劳,就能把事情办好。所以他们把法看成是天下的至道。主张一切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一切都要依法而行。

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法治,其话语和实践是以西方法治理论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但不同的是,它生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计划经济官僚统治集权文化的土壤上。我国是长期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日益重视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呼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在某些领域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状并没有根本改变。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反复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肯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不能不考虑这个背景。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意义,不可脱离特定历史而纸上谈兵。韩非有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管子》法律思想的研究也是如此。

依法治国是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管子的法制思想多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用,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制度的基础。在当今社会,管子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里的指的是宪法和法律,和以往的封建社会法治不同,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权是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赋予了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权力,也是权力的最终拥护者。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有力的保障。管子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当时封建等级森严的社会环境中虽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它作为一种主张被提出来,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有进步意义的,同时,管子的法治思想也为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高伟峰.《管子》法思想之探究[D].台北: 辅仁大学,2009.

[2] 边晓梅. 试析《管子》的治国思想[J] 管子学刊,2002,2:12.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曰.

 

(作者简介:杨雨晴,女,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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