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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9期 论《管子》思想中的礼法关系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5/6 15:32:47


 论《管子》思想中的礼法关系

李建源

摘要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之作,《管子》的思想融合了诸子百家的众多思想,尤其是在政治思想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儒法合流的趋向。《管子》思想中的礼法关系,其实就是如何兼顾以礼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关系。通过《管子》一书中礼与法范畴的梳理,基本可以看出管子思想中礼法并重,并且具有双向互化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管子》;礼;法;礼法并重

《管子》一书不仅汇集了诸子百家的重要言论与行为,探究了古代的政治、经济、哲学、法律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内涵,而且还推动和促进了古代经邦治国理念的发展,成为汇集春秋战国思想的百科全书。纵观《管子》全文,“礼”、“法”作为书中重要的思想内容之一,占据了大量的篇幅。书中不仅对“礼”、“法”作出了详细的阐释和论述,而且还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剖析了管子思想中的礼法关系。因此本文从《管子》之礼、《管子》之法以及《管子》礼与法之关系三个方面出发,重点探究《管子》中的礼法思想与礼法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管子》礼法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旨在抛砖引玉,推动当代学界对于管子思想的进一步研究。

一、《管子》之“礼”

“礼”在古代社会中,其起源是与祭祀以及拜神仪式有关,直到西周时期,周公为维护周朝统治,将“礼”中所具备的仪式色彩加强,并制礼作乐,将礼乐赋予较强的政治意义,自此“礼”成为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发展为维护君主统治的工具。正如《左传》所记载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礼”在西周时期被统治阶级所用,不仅增强了君主的权威,而且对于社会秩序亦具有稳定作用。到春秋战国时期,“礼”不仅代表着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更从庙堂走向平民百姓的生活中,具有了伦理道德的意义,不仅对百姓的行为规范有着一定的要求,而且还具备维护等级秩序的功能。因此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为维护君主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大力推行周礼。而《管子》作为汇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思想的著作,在礼学发展史上,具有集大成者的作用。《管子》之礼不仅汇集了自周朝以来众多思想家、政治家对于“礼”的见解,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联系时代发展的特色,对“礼”进行详细的剖析并作出了新的阐释。

首先,从“礼”的内涵来看,礼共包含两层基本内涵,即礼仪、礼义。前者侧重于强调形式层面的“礼”,后者则凸显礼的内在价值(或“内容”)。《管子心术》一篇中,对“礼”的形式层面涵义进行了表述:“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又云:“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此是凸显礼之内在价值。礼仪是“表”,“礼义”是“里”。礼的出现首先应当说物质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阶段,人性健全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管子牧民》篇所载:“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有五大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礼的意义就在于构建一套价值系统满足人类诸如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等高级需要。然而,这种需要的建构必须基于基本需要的满足和实现的基础之上的。在物质的有限性与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矛盾无法解决的情况之下,礼的存在意义即在于合理安排社会之中每个成员的需求配置,从而达到个人乃至社会的和谐。

其次,从“礼”的外延来看,《管子》一书中更强调的是礼治,即充分肯定“礼”所包括一切准则以及规范,上至齐家治国平天下,下至个人修身,无不见及礼的存在。《管子五辅》篇则有“八礼”之说:“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故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序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是故圣王饬此八礼,以导其民。”因此在《管子》一书中,礼既包涵着政治制度,也包涵着社会规范。管子在从政期间,一直大力主张仁政、德政和义政,因此在《管子》中的“礼”也包涵着“仁”、“德”和“义”。在《管子》中“礼”既吸收了周礼又与现实中的封建社会相联系,从而使“礼治”在朝廷上和生活中都发挥着规范制约的作用。

最后,从“礼”的功能来看,“礼”不仅对国家有所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个人的发展。在国家方面,“礼”不仅有着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作用,而且还在社会中发挥着凝聚和教化的功能。《管子》开篇《牧民》一文中则提出看“国之四维”说并将“礼”视为“四维”之首,“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避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管子》一书认为若想富国安邦则要大力发展“四维”。而“礼”作为“四维”之首,在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稳定中占据了首要的位置。只有推行礼治,才能确保国富民强、稳定民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在对个人方面,《管子》一文则提出“凡民之生也,必以正乎。所以失之者,必以喜乐哀怒。节怒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外敬而内静者,必反其性。”因此,“礼”不仅能够完善个体,提高个人道德修养。而且还能够通过对于个人的影响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促进一个与人为善的大和社会的形成。

二、《管子》之“法”

在古代,“法”与“刑”两者不可分割,“法”在尚未形成系统思想之前,只是维护封建统治的一个工具,其突出特点是通过刑罚来惩治犯罪之人,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不仅如此,在西周时期,周王作礼制乐,大力推行礼治,“礼”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制度,而“法”则是维护礼治的一种措施。

伴随着周王朝的灭亡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出现,“礼”虽然在政治统治中依然占据着首要位置,但是时代的变迁以及“礼”学思想所固有的落后和不足,使得“礼”已经无法对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阶级进行有效的规范。在此背景下,各国思想家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法学也得此逐渐发展、不断完善并形成系统的理论。《管子》一书中具有强烈的法学思想色彩,后代的大部分正史著作皆将其列为法家著作。而《管子》之中的“法”既吸收了秦晋法学的精髓之处,又在此基础上与儒家、道家等相融合,形成鲜明的特色。

首先,从“法”的内涵来看,《管子》书中并不简单的将“法”等同于“刑”,而是从政治角度和思想角度出发,将其定义为包含着准则、制度以及处罚三层含义。管仲大力强调“法”在阶级统治和社会运行中的作用,他认为“法”是国家运转的准绳和衡量社会各个方面的仪表。“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一书中认为“法”作为一国之准绳,是公正的、客观的。因此易于变化的事物非“法”,而具有确定性、公正性的事物如绳墨、规矩、斗解、角量等才如“法”。“如四时之不贰,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当故不改曰法。”“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横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与此同时,“法”作为一国之宪律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则是指法制和法规,具有惩恶扬善,规整风气、维护治安的作用,只有有“法”,国家方才能“正方圆。”“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正因为“法”是一国之制度,而制度的执行必须有处罚才能确保顺利,因此“法”也具备着处罚的意义。“夫法者, 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 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 所以全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 吏民规矩绳墨也。”

其次,从“法”的特征来看,《管子》之“法”具有鲜明的特征,即公平性、强制性和至上性。古人云“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正是因为“法”作为一个准绳,在保障皇权的同时又超越了皇权,“是故先王之治国也, 不淫意于法之外, 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 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 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因此执法者在实施法治时,需公平公正,不可徇私舞弊,更不可因私情大开方便之门,只有在行法时确保公平公正,才能确保“法”的功能得以展现。与此同时,“法”之所以与“刑”不可分割,正是因为其的强制性,“法”的权威来自于国家权力的稳定。人们经常讲法制刑罚与道德教化相对应,正是因为道德教化多是通过思想、舆论影响加以作用,而法制刑罚则是靠着强制性的手段和举措维系着社会的秩序。

最后,从“法”的功能来看,“法”因其带有暴力性,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秩序。《管子》说:“ 夫法者, 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 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 所以全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 吏民规矩绳墨也。”正因为“法”作为治平之术,正“法”方能国泰民安。不仅如此,“法”还有稳定社会秩序,维系国家运转、扬公正之道、兴国家稳天下的功能。正所谓:“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 “法”具有超越君主皇权的至上性,“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此谓为大治。”“法”虽是统治阶级所定,但是统治阶级也需尊法守法,不能越法而治。因此在《管子》中,“法”是普遍有效的,具有一定的至上性。

三、《管子》礼与法之关系

“礼”与“法”一直是中国政治史上和思想史上的重要命题和探讨对象,《管子》中也对“礼”、“法”的起源、作用等来论述两者的关系。

1、“礼”“法”同源

正是因为《管子》将“礼”、“法”皆视为国家治理的根基以及社会运转的脊梁,行文中无处不强调两者的重要性,因此《管子》书中或强调“礼”的重要性,认为“法”源于“礼”;或强调“法”的重要性,论述“礼”的思想来自“法”学、正因如此,纵观全书,不难发现在论证两者孰先孰后时,书中的观点常常自相矛盾。如《枢言》一篇中就认为礼是“法”的思想之源,“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而在《任法》一篇中提出“礼”源自于法的观点,所谓仁义礼乐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两种观点虽然自相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也体现出“礼”、“法”的同源与一致之处。

2、礼法互化

《管子》论述道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管子》之道体现在治国之中则是以礼为内容,法为形式,主张礼法并重、礼法统一。管仲一方面强调礼的重要性,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将其视为四维之首。另一方面又重视法治在国家运行的作用,提出依法治国的观点。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在处理礼法关系上,主张先礼而后刑。即礼是治国之本,而法则只是处于第二等地位,因此《唐律疏议》论述到周公寓刑于礼并揭露出周朝重礼轻法的思想。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思想渐成体系,在国家治理理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通过其自身的公正性、至上性以及强制性弥补了礼的不足。因此在《管子》一书中所注重的治国思想则是礼法并重,倡导二者合一并自成一体的观点。

3、礼法并重

礼法并重对于君主、臣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君主而言,礼法并重可以维系统治阶级的权威,稳定皇权,并用规范刑罚维系着社会的秩序。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正是因为礼、法在不同领域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才能使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使平民安于统治。不仅如此,礼法并重的互补性还维护了君主的统治,奖惩分明,论功酬劳,论罪刑罚的体系使得朝廷、社会自上而下形成一种易于适应和接纳的范式,正如《权修》一篇所言: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君主既要用礼法来约束臣民,又要用礼法来奖惩臣民,从而形成政治运行中的一种稳定。

其次,礼法并重对于臣民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对官吏而言,礼法若缺乏其一,则会导致政治天平的倾斜,从而促使局势混乱,民心背弃。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伏事离法而治,则不祥。与此同时,若礼法重其一而轻其他,则对民众的生活产生消极的影响。礼法并重既能在提升个人修养,改善社会风气的同时,确保法治的规范性、公平性以及客观性。若舍礼而取法,抑或舍法而取礼则会打乱社会秩序以及干扰民众生活,使统治阶级无法取得民心。最后在国家社会方面,只有礼法并重,国家方能发展,社会方能进步。《管子》中所强调的治国方略则是礼与法的统一,礼治思想用于确保伦理道德,起到教化的作用,而法治思想则是以法律为治国的工具,富国利民。总而言之,礼是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则是礼的保障和后盾。

综上所述《管子》中既强调了礼治在国家运行中的重要性,国之立则需四维,而礼则为四维之首。与此同时,《管子》也论述了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依法治国的观点。而在于两者关系上,《管子》一书中重点强调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包容、不可分割的关系,主张纳礼入法、礼法并重的思想,体现出务实变通、创新求实的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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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建源,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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