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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1期 管子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启示

来源:安徽省管子研究会    时间:2020/4/29 8:35:48


 管子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启示

  

    摘要:管子作为著名的政治家,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其法治思想涉及到立法、严格公正执法、礼法并重等多方面。在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管子的法治思想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视法律,严格公正执法,注意礼法并重的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便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关键词:管子;法治思想;全面从严治党

 

管子,字仲,名夷吾,颍上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管子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位霸主。孔子对其极为推崇: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管仲的思想主要体现在《管子》一书中,其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政治、经济、法治、军事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家思想在书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七法》、《法禁》、《法法》、《重令》、《任法》等篇均是专门论述法律的,其余诸篇中也多略有涉及。本文试图对管子的法治思想进行分析,考察其对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建设的重要启示。

一、 法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度也,谓之法(《七法》)。管子认为法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准则。法作为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明法解》),是天下百姓应该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七臣七主》)。管子把法律分为三部分,法是统治者用来鼓励百姓立功,而又使他们畏惧行暴的;律是用来明定本分制止争端的;令则是用来使人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即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令的分类也涵盖了管子对法律作用的概括。在《权修》篇中,管子也说法者,将立朝廷也。法者,将用民力也法者,将用民能也。法者,将用民死命者也”。法律在治理国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管理百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是治理国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重令》篇中一再提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凡先王治国之器者三,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重令》),《明法解》篇中说: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管子把法视为国之重器,认为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国安在于尊君,尊君在于行令(《重令》),强调了法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即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法解》)。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明法解》),法在君主控制天下、禁止奸邪、统治海内等方面同样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若不推行法律,夫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民之所患也(《正世》),会严重干扰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正世》),进而威胁统治者正常的统治秩序。

其次,法律是管理百姓的重要手段。以规矩为方圆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得,以法数治民则安(《形势解》),又说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权修》),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明法解》),国家的安定团结,最重要的是作为国家主体的人民的行为能有所制约,而要想使老百姓服从统治,就必须法立令行。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版法解》),法律作为人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让人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是令行禁止的,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明法解》)。这样生活中就会减少很多纠纷,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否则,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七法》),会被认为倒行逆施,完全不符合常理。所以治国使众莫如法(《明法解》),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法》)。不能废法而治国,否则虽有明智高行,也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法法》)。 

二、 管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国在春秋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管子突破其刑不上大夫的局限性,打破了君主及士大夫们的法律特权,提出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法治思想包括立法、严格公正执法、礼法并重等方面。

(一)立法原则

管子一再强调法律的重要作用,不仅正面论述制法仪,出号令,然后可以一众治民(《兵法》),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法禁》);而且从反面论证没有法律会是什么状况,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七法》)。那么既然法在治理国家、管理百姓等方面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更应该重视立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人主立其度量,陈其分职,明其法式,以莅其民,而不以言先之,则民循正。所谓抱蜀者,祠器也。故曰:抱蜀不言,而庙堂既修(《形势解》)。君主建立法度,公布职责,明确规范来统治臣民。有法可依,臣民就会按正道办事。正是因为有章可依,按章办事,才能抱蜀不言而庙堂既修。长此以往,法律就会变成人民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规矩。

管子认为立法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顺应天道,合乎自然规律。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版法解》),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法法》)。法律是效仿天地的方位,模拟四时的运行,来治理天下的,所以应顺应天道,以行法令。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法》)。法律不符合道是难以推行的,与不制定法律一样不利于安邦定国。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担竿而欲定其末(《七法》),不明白规律而制定法律,就好像把测时的标竿插在转动者的轮子上,在摇动竿子的同时而又妄想其末端稳定一样,只能是白费功夫,故曰: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七法》)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顺乎民情。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明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诛杀当其罪赏赐当其功鬼神助之地与之,举事而有福(《形势解》) 。法律的制定应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与时俱进,顺应民心,才能更好的推行,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禁藏》篇中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夫法之制民,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用法来治理人民应该像制陶了解粘土的特性,冶金了解金属的特点一样,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禁藏》),了解人民的真正需求,使法令合于民心(《形势解》),才能达到法立而民乐之的效果。那么怎样才能使法令合于民心?管子给出了答案,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形势解》),令发在人民所好的方面,是使人生存和对人有利,禁行在人民所恶的地方,是禁止杀人和禁止害人。从广大人民好利恶害的普遍心理倾向出发制定法律,所以君主能做到令行禁止。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乐民之乐,禁民之禁。

第三是谨慎立法。君主对于立法必须谨慎,考虑到人民的承受范围。谨于一国,则立于一国;谨于天下,则立于天下(《形势解》),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法法》)。所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法法》) 。法律的制定要把握好一定的度,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法法》)。一旦超过百姓的承受能力,即使严刑重罚强制推行,也不会使人民顺从,反而会引起人民的激烈反抗,甚至危及君主的统治。

(二)严格公正的执法思想

在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管子提出要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既然制订了完备的法律,社会各阶层都应当遵循。法律高于一切,无论是作为上层统治阶级的君臣,还是下层人民百姓,都应当严格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可以看出,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儒家特权思想,管子的法律思想更加彻底,强调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就算是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没有任何法律特权,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明法解》),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之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任法》),作为君主首先就应该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明法》)。也许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力,但毕竟反映了一种思想上的解放,有利于国家的治理。社稷先于亲戚,法重于民。威权贵于爵禄(《法法》)。又说: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重令》)。管子虽然重视民心,但认为法令重于民,统治者必须做到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律(《法法》,不为一人枉其法(《白心》),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依法治国。

第二是严格公正,赏罚分明。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重令》),“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版法解》。充分体现了管子严格公正的执法思想。“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牧民》),“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明法解》,严格执行法律,对于符合法律的予以赏赐,对于阻碍法律的施加惩罚,这样就会对人民造成一种威诫,使人民主动远离触犯法律的事情;而兑现奖赏,赢得人民的信任,在危难之时人民就不会有所顾忌,勇往直前。即管子所说的“赏罚信于其所见”(《权修》),只有这样,百姓才有可能自觉向善,不敢胡作非为。所以“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比先明之” (《重令》),负责办事的人必须严格根据法令据以赏罚,做到“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明法解》,“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即使是卓有成效,也“罪死不赦”(《立政》)。“有过不赦,有善不遗” (《法法》) ,这才是“励民之道”。因而必须把法令放在第一位,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对于官员,君主同样应贯彻这个原则。“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明法解》),不能“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明法解》)。官员“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明法解》),“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而不自举焉”《明法解》,在统治阶级中占有较大一部分的官员素质的提高是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三)谨慎用法,礼法并重

齐桓公问管子怎样才能:“有而勿失,得而勿忘。”管子说可以效仿“啧室之议”,即:“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事约而易从,求寡而易足”(《桓公问》),法律要简单而又易于行使,刑罚要谨慎,因为法是“用民之死命者”,稍有差池“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权修》)。法律只是一种约束百姓行为的一种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某些情况下或许“礼”更能达到治民的效果,“故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朝廷闲而官府治,公法行而私曲止”(《五辅》),认为礼法并重,才能称为善为政。“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明之”(《正第》),四者均作为推行法治的手段,可以看出教化在其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教化的作用,坚持礼法并重。“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君臣),久而久之,法律逐渐演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规矩。

三、管子的法治思想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启示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工作时,正式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其关键在“严”,强调从“全面”出发加强对党的治理与监管。全面从严治党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的篇章,而管子的法治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全面从严治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首先,全面从严治党要学习管子重视法律,从实际出发订立法律的思想,做到有法可依。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于“严”,要坚持用法律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治党,“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明法解》),“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七臣七主》)。但这首先要有一个“严”的标准,包括党的纪律、法规等。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主要任务是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对现有法律及时调整和修改。更深层次的是党员应逐渐把纪律的约束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自觉的遵守纪律,自觉的履行职责,从而达到管子所说的“抱蜀不言而庙堂既修”的境界。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要学习管子严格公正的执法思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改革开放以来,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四大挑战”和“四大危险”摆在全体共产党员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习近平总书记称越是复杂的环境,我们越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为共产党员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更应该率先垂范,严守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四风,做到三严三实,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法法》),为民众做表率,上行才能下效。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要注意礼法并重。从严治党虽然关键是严,但也要注意礼的运用。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牧民》)。管子把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存亡的四条准则,并把它提高到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可见礼的重要性。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牧民》),这样国家才能安定团结。

梁启超说:其以伟大之政治家而兼为伟大之政治学者,求诸吾国得两人,于后则有荆公,于前则有管子,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管子的思想作为我国古代的重要精神财富,即使到现在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应全面贯彻管子的法治思想,学习管子重视法律,严格公正的执法,注意礼法并重等的思想,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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