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管子研究会 时间:2019/10/21 17:02:10
《管子》的人才思想
李耀
《管子》一书谈的比较多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但也广泛地涉及到人才问题。因为“主道圆,臣道方”(《君臣下》),君主的“无为而治”是建立在广泛选拔任用人才的基础上的。在选拔人才问题上,《管子》认为应当立义、执法为贤;主张爵材禄能,任人唯贤而不唯亲;提倡下十伍以征贤;倡导因材授任、赏功罚罪,以及修养成贤等等。而且,最可贵之处,是《管子》把举贤置于人才普查的基础上,强调举贤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企图把官吏的俸禄和社会商品的发展联系起来。因此,它虽然主张尚贤而没有儒家唯贤论的倾向,主张赏功罚罪而有避免了法家非贤人政治的唯法论倾向。《管子》的这些思想,在它那个年代,是很难能可贵的。
一、 立义、执法为贤的贤才论
《管子》充分肯定贤才在历史上的作用:“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君臣下》)这是说,古代人伦未别,纲纪未立,智以诈愚,强以凌弱,社会不堪混乱。是贤者借众力禁暴止虐,兴利除害,从而民德正而社会治。在《管子》看来,贤才对社会的作用,是远远超出于常人之上的。
那么,什么是贤?在儒家,是以仁义为贤。比如孔子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这里的贤是道德上的高尚者。在法家,是以奉法为贤。比如商鞅说:“不以法论智能、贤不肖者唯尧,而世不尽为尧。”(《商子·修权》)不以法评定人的贤还是不肖,只有尧才能做到,而世上尧这样的人太少了,又怎么能区分贤与不肖呢?法是论贤与不肖的标准,故奉法者为贤。《管子》的贤人标准不像儒法两家各有所偏。“千里之路,不可扶以绳;万家之都,不可平以准。言大人之行,不必以先常,义立之谓贤。故为人上者之论其下也。不可以失此术也。”(《宙合》)这就是说,大人之行没有先例常规,合乎义即为贤。义是什么?在《管子》,义是礼的核心:“义审而礼明,则伦等不逾,虽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则上无危矣。”(《君臣下》)它包括七个方面:“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从事君上;中正此宜,以行礼节;整齐撙拙,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五辅》)这叫义有七体。可见,所谓义,属道德和政治上的要求。它和礼连称并提,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牧民》)在四维中,廉耻是从属于礼义的,礼义既是治国之具,那么有义之士当然也是治国之贤了。
但是,在《管子》一书中,更多的地方则是把执法之士奉为贤才。“察身能而受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以经臣也。”(《宙合》)朝之经臣,即贤臣,这种贤臣,最主要的品质就是“谨于法令以治”。其实,《管子》是以执法与否去判断是否明君贤臣的。在《七主七臣》中,《管子》许以贤明之主的是所谓信主,即守法之主:“任势守数以为常”,“皆要审则法令固”,“不备待而深得和”。此外的六主:惠主是“丰赏厚赐以竭藏,赦奸纵过以伤法”,侵主是“好恶反法以自伤,喜决难知以塞明”;芒主是“目伸五色,耳常五声”;劳主是“不明分职,上下相干,臣主同则”;振主是“喜怒无度,……法数日衰”;亡主是“不通人情以质疑,故臣下无信,尽自治其事”。六主的过失,在于不能奉法,惠主以丰赏厚赐,赦奸纵过伤法,侵主以私人好恶反法,芒主以溺于声色轻法,劳主以不明职分乱法,振主以严诛五赦削法,亡主以不通人情背法,故七种人主,一是而六非。
同样,《管子》许以贤臣的是所谓法臣。法臣是“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位安,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此外的六臣,饰臣是“克亲贵以为名,恬爵禄以为高”;侵臣是“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友而行私请”;谄臣是“多造钟鼓,众饰妇女,以昏上故”;愚臣是“深罪厚罚以为行,重赋敛、多兑道以为上”;奸臣是“痛言人情以惊主,开罪党以仇除”;乱臣是“自为辞功禄,明为下请厚赏”。总之,法臣是居法之臣,此外六臣,错误虽殊,不能奉法则一。饰臣在于以亲贵伤法,侵臣以事小察折法,谄臣以多造钟鼓荒法,愚臣以深罪厚罚失法,奸臣以结党背法,乱臣以自为辞功禄,明为下请赏乱法。故七种人臣,一是而六非。
《管子》对君臣流品的这种分析,虽然有失于科学,因为在六主六臣中,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但却反映了《管子》论贤以法为准绳的思想。
《管子》一书,由于写作的年代不一,也由于其他学派思想的掺进,故在体系上相当复杂,其间也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在以义为贤和以法为贤上,就包含了在贤才标准问题上的兼收并蓄情况。但这种兼收并蓄与其说杂乱,毋宁说全面。儒家以仁为贤,显然只侧重于贤才的主观素质;法家以奉法为贤,似乎又只侧重于贤才德客观准绳。《管子》以义为贤,似乎是看到了贤才的主观素质;以奉法为贤,似乎又看到了贤才的客观准绳。尽管它自己还没有这样清醒的认识。这种情况实际上倒使《管子》的贤才论优于儒法两家。儒家只重主观素质,把政治寄托于贤人身上,这种贤人政治难免是人存政举,人亡政废。《管子》强调奉法,就避免了这种唯贤论的不足。它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废法而恃贤,那是治理不好国家的,或者说,仅以仁为贤,这种贤是不全面的。法家以奉法为贤,只重奉法与否的客观准绳,而忽视贤才的主观素质,因而又往往把执法和贤能对立起来,而走向非贤人论。《管子》由于确认了义立为贤,就避免了法家的非贤人倾向。“故曰令入而不出谓之蔽,令出而不入谓壅,令出而不行谓之牵,令入而不至谓之瑕。牵瑕蔽壅之君者,非敢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令之有所不行也。此其所以然者,由贤人不至而忠臣不用也。”(《法法》)法和令是赖贤人忠臣来推行的。光有法和令而无贤人仍然治理不了国家。故“人主……明其刑而贱其士者,殆。”(《枢言》)在韩非,法治和贤人之治是对立的,在《管子》,法治和贤人之治是统一的,《管子》的这种贤才论,从理论上说,似乎要比孔子和韩非等人要合理,惜乎哉以义为贤和以奉法为贤之间,未能作出应有的理论分析,未能把二者结合为一个有机的体系。
二、“下十伍以征”的求贤论
《管子》主张贤者当政,主张人君取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骏雄:“故聚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春秋角试以练,精锐为右。成器不课不用,不试不藏。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骏雄。”(《七法》)为什么呢?“错国于不倾之地者,授有德也。”(《牧民》)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就要援政于有德。“备长在乎任贤,安高在乎同利。”(《版法》)国家要立长久之计,在乎任贤;要想久安而不乱,在于与民同利。总之,“古之圣王,所以取明名广誉,厚功大业,显于天下,不忘于后世,非得人者,未之尝闻。暴王之所以失国家,危社稷,覆宗庙,灭于天下,非失人者,未之尝闻。今有土之君,皆处欲安,动欲威,战欲胜,守欲固,大者欲王天下,小者欲霸诸侯,而不务得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国亡。故曰:人,不可不务也,此天下之极也。”(《五辅》)因此“圣王卑礼而下天下之贤而任之,均分以钓天下之众而臣之。”(《霸言》)圣王治国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举贤任官,授德禄能。
问题是贤在哪里,才在何方?“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牧民》)怕的不是天下无才,而是人君不取。“然则取士若何?嘉而礼之,不可为数;小以吾不识则天下不足识也。”(《小问》)下贤礼士,则士不可胜数,自己不识而问人,则天下虽大,士可得而知。由此,《管子》提出了调查人才的基本情况:
问国之有功大者,何官之吏也?问州之大夫也,何礼之士也?今吏,亦何以明之矣。……士之身耕者几何家?……余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几何人?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几何人?恶何事?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何事?群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几何人?……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几何人?贫士之受责于大夫者几何人?官贱行贾,身出以家臣自代者几何人?官丞吏之田饩而徒理事者几何人?群臣有位事官大夫者几何人?外人来游,在大夫之家者几何人?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国子弟之无上事,衣食不节,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男女不整齐,乱乡子弟者有乎?……问士之有田宅,身在阵列者几何人?余子之胜甲兵有行伍者几何人?问男女有巧技,能利备用者几何人?……处士修行,足以教人,可使师众莅百姓者几何人?士之急难可使者几何人?工之巧,出足以利军伍,处可以修城郭,补守备着几何人?……吏之急难可使者几何人?问所以教选人者何事?问执官都者,其位事几何年矣!(《问》)
这无疑是一份人才普查的提纲,调查的对象包括官、吏、乡子弟、士与技巧之工等等。在这份提纲里,不但包括士人和管吏的州里籍贯,财产情况,经济出入,目前任职,而且还包括他们的交游情况,道德面貌,能力特长。特别是,它还提出了可充师资教人的人才情况。在中国古代的求贤理论里,把求贤建立在如此缜密的普查基础上,只有《管子》一家,这反映了《管子》崇尚实际,讲求实效的精神。
调查当然是为了任用。更为可贵的,《管子》认为求贤应形成一套制度:
上稽之以数,下十伍以征,近其巽升,以固其意;乡树之师以遂其学。官之以其能,得年而举,则士反行矣。称德度功,劝其所能,若稽之以众风,若任以社稷之任。若此,则士反于情矣。(《君臣下》)
这说的是,人君根据一定的制度,下乡党征集人才,缩短选升年限,由乡党立师加以教育。官府依能授官,度功授禄,这样就能鼓励士人的上进之心。《管子》还具体规定了这种“下十伍以征”的求贤环节:
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著于士师。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长;其在州长,及于乡师;其在乡师,及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凡上贤不过等,使能不兼官,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立政》)
这里所谓的什伍之长、游宗、里尉、州长、乡师、士师,是全国行政组织的各级长官和管教育的长官。对于贤俊孝悌,依地方行政组织逐级上报,最后汇总于士师。如所报之人才德不实,就罚及它的上一级,定期复核公布。对于推荐的人则本着“上贤不过等,使能不兼官”的原则加以任用。《管子》提出的这种求贤制度,在当时是实行了的。《管子》一书中,《大匡》、《小匡》所载桓公的求贤情况,大体上符合这种求贤程序。
求贤制度是我国古代极为重要的制度。儒家的《礼制·王制》记载了它所推崇的殷代的举贤制度:“命乡论秀才,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但是在封邦建国制度下,这样推荐上去的贤才,无非是一些贵胄子弟,所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就是这样一些人。因此,儒家的尚贤和亲亲并不矛盾。而《管子》则是从什伍开始逐级上推得举贤,是按官僚系统向上的推举,在他们推举的人里,就包括了臣妾、属役和宾客这些社会地位极低贱的人。这说明,《管子》所说的求贤,就不单是贵胄中的贤者,而是包括平民了。这是《管子》求贤理论的进步之处。
三、“以法不以亲”的用人论
《管子》认为,用人必以法而不能以亲。“明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爱主者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明法解》)法令是上之所以统一群下的武器,而私术,则是群下侵上的原因,群臣乐于为君主所使,在于法而不在亲。“今主释法,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比周以相为匿,是故忘主外交以进其誉,交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明法》)人主不以法举官用人,就会出现以党举官,以党举官,人们就会务于交游,如此,虽有大奸,也不能察觉。因此,《管子》的结论是:“明主之择贤人也,……专任法不自举焉,使法择人不自举也。”(《明法解》)《管子》的这种以法用人的思想,是法家的用人思想。
《管子》所说的以法用人,主要是指授有能、赏功罚罪和考课群臣。“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德不当其位,是官非其人,功不当其禄,是赏罚失当,能不当其官,是考课不行。“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这说的是,与其失于无能而官,宁失于有能而未用,与其无功受禄,宁愿有功未赏,与其未取信于人民而任,勿宁已信民而未任。为什么呢?“德厚而位卑谓之过,德薄而位尊者谓之失。宁过于君子,而毋失于小人。过于君子,其为怨浅;失于小人,其为祸深。是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而处尊位者,则良臣不进;有功未见于国而有重禄者,则劳臣不劝;有临事不信于民而任大官者,则材臣不用。”(《立政》)这样,在《管子》那里,授有能,明赏罚,行考课就构成以法用人的三个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授有能里,《管子》特别强调因材授任。《管子》认为,能不是万能,具有这方面的才能可能没有别一方面的才能,具有别一方面的才能可能没有这一方面的才能。因此,必须因才授任,做到才大者任大,才小者任小。《管子》指出,管仲相齐,就做到了因才授任,显朋善于升降揖让,明于礼义,就被命为大行;宁戚善于辟土聚粟,就被命为大司田;王子城父长于调兵,就被命为大司兵;宾胥无长于决狱折中,就被命为大司马;东郭牙敢于直谏,就被命为大谏官。故“辨以辨辞,智以招请,廉以摽人。坚强以乘下,广其德以轻上位,不能使之而流徒。”(《侈靡》)善辩者可使之作外交工作,智者可使之做侦查工作,廉者可使之做监督工作。而欺凌下属,无德而轻视上级,就不能任用,而必让他流徙。在《管子》看来,这样不仅能使才得其任,能得其所,而且可以杜绝请托之风:“官虚而莫敢为之请,君有珍车珍甲而莫之敢有,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诚以来。”(《乘马》)《管子》的这种因材授任的思想,无疑是合理的。
关于赏罚,《管子》则强调“有功必赏,有过必诛。”(《七法》)《管子》认为,“功多为上,禄赏为下,则积劳之臣不务尽力;治行为上,爵列为下,则豪杰材臣不务竭能。使辟左右,不论功能而有爵禄,则百姓疾怨非上,贱爵轻禄;金玉货财商贾之人,不论志行而有爵禄也,则上令轻,法制毁。权重之人,不论才能而得尊位,则民信本行而求外势。”(《八观》)这种禄赏爵列不当所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故必须赏罚分明。“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以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故有罚者不怨上,受赏者无贪心。”(《七法》)赏罚一视同仁,赏罚才能分明。《管子》这种赏有功罚有罪的用人思想,是法家用人思想的传统。
可贵的是,《管子》所说的赏功,不仅是赏执法有功之臣,师旅有劳之将,治理有方之官,而且还包括在农事上有成绩之人,在科技上有成就之人:
“民之能明于农事者”,“民之能已民疾病者”,“民之知时者”,“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置之黄金一斤。此国策之大者也。(《山权数》)
农工技艺之人,在儒家那里是没有地位的,樊迟请学稼,孔子说“吾不如老农”。请学圃,孔子说“吾不如老圃”。在孔子看来,这是小人之事,故樊迟学稼学圃,孔子斥为小人。法家虽重农战,但对其他游艺之士,则一概排斥。商鞅说“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轻而易徙。……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商子·算地》)而在《管子》,它不但要奖赏农艺上有发明者,医疗上有成绩者,养蚕上有贡献者,推算时日上有效验者,而且还把这种做法当做国策中大者来对待,这在它那个时代,以至整个封建社会,都是难能可贵的。可惜这种有价值的思想,在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中,被湮没了。
在赏罚问题上,《管子》还有一个可贵之处是把赏和商品的发展联系起来。《管子》认为赏罚不是无限度的,特别是赏,它要受到生产的限制。“仓廪虚则国士贱无禄”,国税不入,仓廪空虚,连官吏的俸禄也不能支出,还谈什么赏呢?那怎么办呢?“外诸侯之皮币不衣于天下,内国士贱无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山至数》)外则诸侯不朝而无皮币以报聘,内则国库虚竭不能支禄,在这种情况下,《管子》认为应当提高谷价。在流通领域里解决问题。谷价既贵,不但农夫早起晚睡,辛勤劳作。而且谷价既贵十倍,以谷充禄,官吏所得之禄虽然只有以往的一半,事实上却五倍于他日了。这就叫“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当然,谷价的高下,有很多因素的制约,不是由统治者的意志任意决定的,但是《管子》企图把禄赏和商品的发展联系起来考虑,这种努力是很可取的。
至于考课,《管子》认为它在于分清贤与不肖。“明主之择贤人也,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任人而不课,故不肖者不困。专任法不自举焉,使法择人不自举也。”(《明法解》)用人必须进行考核,才能定勇怯,功不当禄,位不当能则罚。“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杀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为司徒,不能为司徒者杀其身以釁社;自言能为官都,不能为官都者劓以为门父。”(《揆度》)在《管子》,它是坚决反对自举自荐的。《管子》的这种思想,就其主张考核而不轻信被用者的自我表白而言,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管子》的“以法用人”也明显地表现了人才工具论的思想。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在用人思想上的反映。《管子》认为,“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七法》)所谓贤才是什么呢?在封建统治者的眼里,就如六畜一样,他要畜养你,就在于你对他有用,故用人如同草木。至于贤才作为一个人,他自身的利益和发展,那是没有的。因为除了统治者利益之外,贤才在其他才能方面的发展,那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博学,更没有必要。“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法禁》)这样,在《管子》那里,贤才最终又被归结为奴才。的确,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与其说需要人才,不如说需要奴才。这种抹杀人的个性,抹杀人的自身利益的用人思想,是法家用人思想里最落后的部分。它比起先秦儒家的人本思想来,无疑要消极的多,落后的多。
(作者简介:李耀,安徽省管子研究会理事,中共安徽省直机关工委讲师团哲学博士)